债券爆雷后投资人通过刑事控告挽回损失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0:38:23    浏览量:1006次

【案件概况】

2012年下半年,A公司经实际控制人周某决定,欲发行私募债券融资。为实现债券发行目标,A公司委托Z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由使用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名义的被告人王某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林某及财务经理叶某负责与王某对接。现场审计过程中,林某、叶某、王某明知A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由林某指使叶某篡改财务账套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王某则依据上述虚假数据制作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虚增A公司2010至2011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6.77余亿元、净利润1.03亿余元。

2013年2月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Z证券公司发行“A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私募债券”1.5亿元,其中Z证券公司自行认购4,400万元、Y公司认购5,000万元、X公司认购1,500万元、东方C有限公司认购1,500万元、V公司认购1,000万元、W公司认购1,000万元、广州B有限公司认购600万元。2013年2月6日,Z证券公司扣除375万元后将1.4625亿元资金转入A公司,其中93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服务、担保费用,剩余钱款被周某用于归还债务和A公司及关联公司生产经营等。至2015年2月5日,A公司如约支付了三期利息共计2,100余万元,但无力偿付投资人本金及后续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2017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担保人和发行人就案涉债券的本息兑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发行人表示无力支付本息,后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投资人通过民事手段无法弥补自身损失,于是向我所寻求专业刑事法律服务。

【代理要点】

一、经律师深入与投资人沟通,认为可以通过刑事控告途径维权

针对本案,通过民事诉讼显然无法达到挽回损失的效果。针对前期沟通和发行过程中A公司的种种表现,律师怀疑A公司发行私募债券过程中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的行为。告知投资人可以刑事控告,即以A公司涉嫌欺诈发行债券罪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A公司进行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通过刑事控告手段可以达到的效果

刑事控告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借助司法机关的专业侦查能力来还原整个事件的原貌。随着侦查的深入,案件中涉及的财务造假或其他虚假陈述的证据将会被查证收集,甚至背后存在的利益输送等问题也会暴露出来。会更加夯实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过错责任,有条件将中介机构拉入赔偿阵营。即使刑事诉讼程序不能走到最后,在侦查过程中所收集到的证据,也可以为投资人后期的民事维权提供帮助。

三、刑事控告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服务

刑事控告的目的是让司法机关就控告事项进行受理、立案,并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控告方的要求就会很高,包括前期证据的收集、分析,涉及罪名的判断与选择,对管辖地、管辖机关的选择、控告书的撰写、与司法机关的顺畅沟通等,都需要极强的专业性。协助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正是我所擅长的一项特色法律服务项目。针对该案,通过与投资人深入交流,在全面收集、梳理相关证据基础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十分顺利,成功将该案推进至刑事程序。由此确定了发行人、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各自的过错责任,为后期挽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件进展】作为发行人的A公司虽已告破产,但债券持有人以承销人在承销过程中存在过错责任为由,向Z证券公司追索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XX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内容严重失实的案涉审计报告,被债券持有人通过民事诉讼成功执行赔偿金4000余万元。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宇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毕学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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