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2021-86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0:59:10    浏览量:1508次

【案件概况】

2016年,张某(男)和李某(女)在同家工作单位就职并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因双方性格不合,张某与李某在2017年2月分手,后张某与王某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约定结婚。然,张某与李某的感情纠葛并未终止,双方仍私下保持亲密关系,但也因此致使各方感情纠纷爆发,愈演愈烈并升级,甚至在两人单位发酵成同事们茶余饭后八卦,给双方造成了很大的舆论压力。

2019年之初,张某被迫离职原单位,由于新单位与原单位待遇落差很大,同时张某离职后通过了解的信息,认为当初系李某故意“搞臭”自己,害自己丢工作,心理随产生怨念。张某多次预向李某证实,但李某已经删除其联系方式,为“查清”当初是否李某“故意为之”导致自己失去工作,2021年2月末,张某尾随李某至住所附近,以随身携带的尖刀为挟,欲迫使李某予以回应。双方遂发争执,慌乱中张某划伤李某头、面、手等多处,导致其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面部多个创口,构成轻伤一级,头部多个创口,构成轻伤二级,双上肢皮肤瘢痕,构成轻伤二级。

事发当日,周围群众及时制止张某行为并报警,张某被扭送到案。

【辩护要点】

一、撇除故意杀人的嫌疑。

接受此案委托之初,根据家属有限的案件描述——持刀(两把)、尾随、李某曾大叫救命…,脑补整个案发场景,无论是基于尖刀利刃,还是基于对被害人受伤部位和程度的未知,辩护人最大担忧是本案的定性问题:故意杀人亦或是故意伤害。

律师通过会见张某,根据他陈述的内容,了解到他主观上:

(一)事前心态:张某基于谋求离职原因的心态寻求李某给予答案,一路尾随李某未予动手,且掏刀前有言语交流,而非见面即直接掏刀突击,泄愤杀人报复;

(二)事中事态:被害人大叫后而慌神乱划,而非蓄谋杀人;

(三)事后结果:据张某陈述,未针对其主要要害部位。

   基于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凶行为应该排除故意杀人的嫌疑。

故意伤害的成因及其发展过程,排除“有预谋”的故意伤害

(一)事前:本案案发原因始于男女朋友关系矛盾,系民间矛盾激化。

辩护人认为,此案的事发有因,且说到底是源于张某与李某二人自己的感情纠纷,属于明显的民间矛盾。且,二人在感情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均存在一定过错。此种情形,区别于传统的为泄私愤、恶意报复性的故意伤害类型。故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以从轻处罚。

(二)事中:伤害事故源于偶发,且囿于客观条件,张某也无法继续实施伤害。

1、案发经过可反映本案伤害事故源于偶发。

其一,张某当天临时起意,因下班时间较早,随产生想要见李某的想法。一路跟随李某,张某并没有中间直接上前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直至行至案发地点处。这点可以从张某当天及当周安排的集体体育活动可以得到印证(辩护人提供的材料中含事发当日,张某预约体育场馆的活动)。同样本案在案证据反映,事发当时,李某曾大叫救命,这一行为实际上推动了两人之间的对峙情绪,张某的伤害行为正是在这种紧张、慌神,匆乱之下的反映,在案的视频监控也可以看出伤害行为的突然性。

2、对于伤害结果,张某并未强烈追求。

其一,辩护人通过会见张某,以及其家属证实,张某系“左撇子”,其用右手持刀的伤害力度比起其左手持刀的伤害力度明显要轻。

其二,在案虽有第二把刀,考虑到鉴定意见不能排除刀刃处红色斑迹为被害人李某所留,对此辩护人认为应采纳张某辩解,认定并未使用,理由有三:本案张某左手掏出刀的时间,是在其躺卧在地,加之其被群众“受制”的客观情况条件下(客观不能);

张某本人也无二次继续伤害的故意(详见张某笔录:“我确实没有用那把单刃刀,如果用那把刀。那后果就更严重了”);

这把刀实际上也并没有作出实施伤害李某、以及周围群众的后果(实害后果)。

(三)事后:张某无扩大伤害的层面。

从在案证据看,本案周围的群众在制止张某行为时,张某并未对抗,而在公安到来之后,第一时间的询问笔录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侦查,无反抗侦查或者逃跑意愿。

刑期有限,矛盾“无限”,以刑事谅解为“手段”,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根据辩护人的过往办案经验以及立足本案实际情况,特别是始于婚姻家事矛盾引发的伤害类案件,不仅仅面临是刑事案件如何处置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家庭伦理、伦常的修复。无论是司法裁决者,还是辩护人,均不愿看到“办了一个案子,散了数个家庭”。甚至因引发刑事案件而结为“世仇”。如何争取承办案件轻缓化的结果,又能及时更好的化解感情矛盾,是办案人员的共识。辩护人针对矛盾化解做了如下工作:

(一)以刑事谅解为“契机”,为达致谅解,多次与张某家属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沟通,争取达成刑事赔偿的合意。从一开始的不可调和,经审判人员的组织,通过辩护人与家属的配合,最终达成一致的刑事赔偿方案。既为本案实际获得轻缓的结果获得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通过赔偿及谅解,也为双方之间感情矛盾的化解奠定坚实的基础,抚平各自心灵创伤。

(二)本案从社会效果来看,本案从一开始的“爱情闹剧”演变为亲情的四分五裂:张某羁押受审,李某陷于伤害及恐吓的折磨,王某面临丈夫感情的出格和刑事案件无以面对。整个事件完全是一个悲剧,没有赢家。且,本案一度被社会舆论发酵,影响不小。张某毕竟刑期有限,而矛盾无限,唯有刑事谅解,才是社会效果最大化的体现,且一定程度上避免将来更多的伤害。

(三)释放司法善意,积极说服法官。被告人张某已自认悔过,希望能够获得轻缓化的裁判结果,以司法善意感召,以更加鼓动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以此,兼顾情、理、法,更好处理社会与家庭的矛盾,实现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目标,最终法官也充分考虑本案情况,采纳了辩护人的一些观点,本案获得较好的裁判结果。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刑事部主任方芳、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张永、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王孝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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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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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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