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6:44:35    浏览量:1626次

【案件概况】

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黄某某自行搭建VPN软件,有偿为他人提供互联网翻墙服务。至案发时,经统计其支付宝流水约为60万元,后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辩护要点】

一、国际VPN业务不属于属增值电信业务,是否“违反国家规定”需层报认定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未对国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作出规定,同时,MPLS-VPN也没有体现于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中,故经营国际VPN“翻墙”软件业务并不属于电信增值业务的分类。同时,黄某某经营国际VPN业务的行为无法侵害到该领域的“特许经营权”,对于其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素存在争议。

二、国际VPN业务也不属于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故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相关规定,若要认定VPN“翻墙”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而成立非法经营罪,就应当认为搭建VPN属于私自设立国际通信出入口,或是所谓的国际信道。“VPN”翻墙”软件的运行仍然以我国合法运营商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因此制作、出售、出租VPN软件并不能认定为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也就不能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三、涉案VPN软件也不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故也不宜以计算机犯罪相关罪名认定

(一)中国防火长城(GFW)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只是一种技术监管措施

中国防火长城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GFW并非绝对禁止国内用户访问国际互联网,而是在检测到某些关键词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如DNS劫持、封锁IP)切断本次访问,以实现对于国外某些网站的“屏蔽”。根据司法解释的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理解为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设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数据进行收集、加工、存储、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故“GFW”不属于司法解释所界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涉案VPN软件不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也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

VPN软件之所以能够实现所谓的“翻墙”,就是因为其采用了数据加密的方式,即将数据用其他协议进行包装,数据包只能够在发出请求IP地址的计算机中进行解包,GFW无法解密该数据包,也就无法对其中数据内容进行验证,只能让其通过国际网关。所以,VPN只是一种远程访问技术,通过数据加密、服务器代理等方式访问特定互联网资源。

四、租售VPN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违反网络审查秩序的违法电信活动,若要追究黄某某的法律责任,宜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VPN软件通过数据加密的方法进行“翻墙”的行为本质上应当属于违反网络审查秩序的违法电信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违规进行跨境经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撤销本案。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专职律师张警语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张警语
张警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副主任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法律服务,主要从事网络犯罪及其他新型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在该领域内参与撰写文章十余篇,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结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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