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某某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8 17:37:32    浏览量:2417次

【案件概况】

戈某某自行研发某VPN软件,并向他人出租、出售,收取相应费用。至案发时,经统计其支付宝等流水约为100万元。后公安机关以提供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程序罪立案侦查。

【辩护要点】

一、中国防火长城(GFW)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只是一种技术监管措施

中国防火长城(以下简称“GFW”)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我国没有任何官方文件承认GFW的存在,但是客观情况上看的确存在着这样一种“墙”。GFW并非绝对禁止国内用户访问国际互联网,只是在一定时间内,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限制国内用户浏览部分境外网站,同时也限制部分境外用户访问国内特定网站。通过这种技术上的监管,GFW可实现对境外某些网站的“屏蔽”效果。

二、涉案VPN软件不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也不属于“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

VPN软件之所以能够实现所谓的“翻墙”,就是因为其采用了数据加密的方式,GFW无法解密该数据包,也就无法对其中数据内容进行验证,只能让其通过国际网关。所以,VPN只是一种远程访问技术,通过数据加密、服务器代理等方式访问特定互联网资源。其本身不具备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当然在实现功能的过程中没有侵入任何计算机信息系统。

同时,VPN技术属于一种通用技术,当前国内利用该技术访问境外网站的行为中,大部分是仍是以科研和外贸交易等合法用途为主,少部分用于访问、浏览境外不良网站和信息,还有极少部分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故VPN技术显然也不符合“专门性”要求。

三、本案嫌疑人戈某某的行为也不涉嫌非法经营罪

首先,由于《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未对国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作出明确规定,故涉案国际VPN业务究竟属于何种业务存在争议,对于戈洪亮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素存在争议,辩护人认为需要层报最高院才能加以确定。

其次,涉案国际VPN业务不属于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本案中VPN技术功能的实现,都需要通过已经存在的物理信道进行通信,仍然采用我国合法运营商的国际出入口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故该行为不属于“私自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这一方法,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不符。

最后,根据《扰乱电信市场秩序案件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要构成非法经营罪,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本案中戈洪亮租售VPN的行为与来话、去话的电信业务并不相同,故其行为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为类型也不相符。

四、租售VPN行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违反网络审查秩序的违法电信活动,若要追究戈洪亮的法律责任,宜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VPN软件通过数据加密的方法进行“翻墙”的行为确实与我国互联网管控政策相悖,本质上应当属于违反网络审查秩序的违法电信活动。根据在上海和湖北有两起同类型的涉国际VPN软件的案例,其中已经体现出需对行为人先进行行政处罚的要求,后行为人如拒不改正,则再构成相应犯罪。故若要追究戈洪亮的法律责任,宜首先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戈洪亮具有自首情节,且一贯表现良好、愿意退出违法所得,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据辩护人了解,戈洪亮在接到平阴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案件事实,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戈洪亮案发前就职于杭州地铁公司,一贯表现良好,现戈洪亮认真悔过,愿意退出其违法所得,可见其主观恶性并不大,也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案件结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陈沛文、律师张警语


相关律师介绍
陈沛文
陈沛文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靖霖疑难案件指导委员会秘书长
靖霖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核心专长:⽹络犯罪辩护与⻛险防范数据犯罪与数据合规区块链犯罪与合规刑事控告与涉刑资产处置企业与企业家刑事⻛险防范及刑事合规⾦融犯罪辩护与⻛险防范
张警语
张警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副主任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法律服务,主要从事网络犯罪及其他新型犯罪的研究与辩护,在该领域内参与撰写文章十余篇,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撤销案件、不起诉等处理结果,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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