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021-40号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19 16:41:46    浏览量:1366次

【案件概况】

2018年8月30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在小区车库处发生言语冲突,后王某某与黄某某、马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致黄某某、马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马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一审庭审结束后,法官以原鉴定意见存疑为由,要求检察院启动重新鉴定。在随后近9个月时间立,检察院先后委托咨询了十几家鉴定机构,这些鉴定机构均表示现有材料无法得出原鉴定意见,伤病关系和成伤机制存疑,不予评定损伤程度。

【辩护要点】

1.本案被害人黄某某左手腕损伤致伤方式和原因未做鉴定,无法证明是事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所致。

【解析】黄某某左手腕处桡骨骨折,且骨折线呈纵向走行,即和手指伸出方向一致,局部呈粉碎性改变,这种桡骨骨折的影像学临床表现符合典型的伸直型骨折,其损伤成因(损伤机制)符合跌倒过程中手掌着地,因地面给予垂直的反作用力造成,属于间接暴力,即并非他人使用外力直接形成(例如,他人用脚踢)。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规定,能够适用《标准》及《释义》的损伤是指直接外力形成的损伤。因此,因间接暴力形成的损伤不能适用上述《标准》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即不能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2.本案被害人黄某某左手腕损伤符合自身摔倒过程中左手撑地形成。

【解析】被害人黄某某左膝盖偏外侧见片状皮肤挫擦伤,结合左手腕关节损伤形态(含CT影像)以及冲突过程中两人面对面撕扯、搂抱行为可证实:(1)被害人黄某某首先必须是其自身因身体突然失去平衡,整个人体向左前方倾倒,在倒地过程中,左膝盖正前方着地才有可能形成左膝盖皮肤挫擦伤,排除其陈述向后躺倒的可能性;(2)被害人黄某某在向前倾倒过程中,为避免整个人倒地,便本能地伸出左手并用左手掌撑地,此时,地面会产生一个垂直方向的反作用力,从而造成黄某某左手腕关节损伤。

3.即便本案被害人黄某某损伤系被告人直接暴力行为所致,但基于黄某某自身存在骨质疏松症,按照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鉴定时也应当降档评定。

【解析】假设黄某某左腕关节损伤是他人使用外力直接形成,而黄某某在受伤当时恰恰存在骨质疏松症,因此,原鉴定机构在鉴定时为证明其骨质疏松程度,专门调取相关检验报告。但是,鉴定所调取的骨质疏松检验报告单据是第二次检查的结果(骨量减少),没有采用第一次检查结果(骨质疏松)。而恰恰第一次检查结果对被告人有利,经过庭审得知,原鉴定人根本就不知道黄某某曾经做过两次骨质疏松的检查,也就是说,第一次检查结果被刻意隐瞒了。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规定,当损伤与既往伤/病为共同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因此,即便黄某某左腕关节损伤具有明确的外伤史,如果按照上述鉴定原则,那么黄某某损伤程度应当评定为轻微伤,而不是本案中认定的轻伤一级。

4.黄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存在严重程序性错误且检验过程不客观、不全面:

【解析】(1)鉴定实施的日期(2019年1月23日)明显早于鉴定受理的日期(2019年4月8日),违反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关于鉴定流程的规定;(2)原鉴定机构鉴定人在实施鉴定对被鉴定人检查过程中,缺少了必要的阅片环节,而这些影像片恰恰是评定损伤程度主要的鉴定依据之一,违反了《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三十五条全面、客观、准确的要求。

【案件结果】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起诉。

【办案顾问】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法医物证技术部主任徐跃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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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灵君
徐跃灵君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法医物证技术部主任、高级顾问
核心专长:法医病理、法医临床等涉及人身伤害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辩护以及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审查与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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