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0 10:37:59    浏览量:1600次

【案件概况】

2020年4月,王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刑拘,案发因职业打假公司举报案发。刑拘第二天,律师便通过会见了解到,王某本人对于销售产品是否为假货存在辩解,通过分析销售数据发现销售假货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存在疑问,即案件存在主观明知及数额双重存疑。结合王某辩解、行业惯例、分析销售数据,约见打假公司人员了解控告及入罪思路,综合后就主观明知存疑提出假货占比例极小、曾尽到核实义务、进货渠道及价格低于市场价存在合理性,就数额存疑提出抽样存在疑问、以往销售金额不能证明系假货。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及时约见检察官并提交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做出存疑不批捕的决定。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协助其与打假公司谈补偿、谅解。

【辩护要点】

1、化妆品行业内正品与赠品的价格存在差异属于正常情况,王某采购和销售涉案眼霜的价格符合市场普遍情况。

2、王某采购的数量符合市场行情,不能以此推定其主观上对假货明知。每款商品总的出货量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王某不可能知道该款眼霜的总销售量是多少。而且据辩护人搜索,仅某网官方旗舰店一家店,其销售的包含眼霜小样的化妆品套装的出货量就在10余万套,那么通过各地的品牌专柜销售的出货量会远大于这个数字,这与品牌方授权代表的说法并不一致。

3、王某不具有销售假货的动机,且对于所购眼霜经过比对核验,其主观上不具有销售假货的犯罪故意。王某为了保证所售商品为正品,专门电话咨询过专柜销售人员,专柜人员回复由于版本不一样,新的版本与之前版本在香味上不一样是正常的,因此王某才继续采购。以上情况可证明,对于销售假货,王某主观上并非主动追求或间接放任的态度,而是通过一定措施避免的。

4、认定王某有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存疑不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靖霖刑事公司企业刑事合规部主任及刑事控告部主任孙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王超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魏艳昭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玲艳

相关律师介绍
魏艳昭
魏艳昭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曾先后就职于某直辖市工商局和某直辖市检察院分院,参与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工作,荣获多项集体及个人荣誉,在国家核心期刊及其他平台上发表多篇学术文章,实务经验丰富。律师执业以来,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业务,擅长涉税类、诈骗类、非法经营类、非法集资类、涉虚拟货币类犯罪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企业刑事合规整改业务,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撤案、不起诉、缓刑、减刑等良好效果。部分代表案例:参与办理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入选最高检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某知名虚拟货币交易所集资诈骗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嫌疑人罪名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最终适用缓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参与非吸金额16亿余元,最终适用缓刑;某网络货运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案税款金额数千万,公安侦查阶段争取无罪撤案;某知名外汇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2亿余元,被告人最终适用缓刑;某污染环境案,在同案犯均被判决的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存疑不起诉;参与办理多起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案件,指导涉案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工作,并最终获得不起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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