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20年4月,王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安机关刑拘,案发因职业打假公司举报案发。刑拘第二天,律师便通过会见了解到,王某本人对于销售产品是否为假货存在辩解,通过分析销售数据发现销售假货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存在疑问,即案件存在主观明知及数额双重存疑。结合王某辩解、行业惯例、分析销售数据,约见打假公司人员了解控告及入罪思路,综合后就主观明知存疑提出假货占比例极小、曾尽到核实义务、进货渠道及价格低于市场价存在合理性,就数额存疑提出抽样存在疑问、以往销售金额不能证明系假货。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及时约见检察官并提交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做出存疑不批捕的决定。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协助其与打假公司谈补偿、谅解。
【辩护要点】
1、化妆品行业内正品与赠品的价格存在差异属于正常情况,王某采购和销售涉案眼霜的价格符合市场普遍情况。
2、王某采购的数量符合市场行情,不能以此推定其主观上对假货明知。每款商品总的出货量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王某不可能知道该款眼霜的总销售量是多少。而且据辩护人搜索,仅某网官方旗舰店一家店,其销售的包含眼霜小样的化妆品套装的出货量就在10余万套,那么通过各地的品牌专柜销售的出货量会远大于这个数字,这与品牌方授权代表的说法并不一致。
3、王某不具有销售假货的动机,且对于所购眼霜经过比对核验,其主观上不具有销售假货的犯罪故意。王某为了保证所售商品为正品,专门电话咨询过专柜销售人员,专柜人员回复由于版本不一样,新的版本与之前版本在香味上不一样是正常的,因此王某才继续采购。以上情况可证明,对于销售假货,王某主观上并非主动追求或间接放任的态度,而是通过一定措施避免的。
4、认定王某有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存疑不捕,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靖霖刑事公司企业刑事合规部主任及刑事控告部主任孙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兼副主任王超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魏艳昭
责任编辑: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