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诈骗罪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22-05-24 20:26:38    浏览量:1284次

【案件概况】

被告人齐某某系一名淘宝电商,主营游戏Steam软件包。按照淘宝开店规则,每个身份证名下只能开立一个店铺,并且一个店铺对应一个支付宝账户。齐某为了多开几家店铺提高市场占有率,经人介绍租用了马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开设淘宝店铺和收取平台结算费用。同时马某某将本人名下的另一个支付宝账户和银行卡出售给诈骗团伙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18年9月天津一名被害人被犯罪分子冒充淘宝客服以退款为由诈骗25000元而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技术侦查手段,查到诈骗分子转移赃款时使用的手机号是齐某某名下手机号,将齐某某抓获。

【辩护要点】

本案只是一宗巨大的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而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仅是因为巧合和诈骗分子共同租用了马某某的两个不同的支付宝账户,事实上齐某某并未参与任何犯罪行为。控方仅依据齐某某名下的一个手机号就指控齐某某涉嫌犯罪,明显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1.本案中的涉案人员是两个互不关联的群体,但相互之间也存在一些关联之处,这些关联之处正是导致齐某某被错误羁押的关键。本案中的涉案人员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包括张某某、安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在内的涉嫌电信诈骗的犯罪团伙;二是齐某某、李某某、齐某、程某某等在内的淘宝商家。这两个群体之间此前从未有过任何交集但却有相似之处。首先是齐某某作为一个淘宝商家,为了占领市场,需要多开网店。但每个网店都需要绑定不同的支付宝账户,因此齐某某向别人购买过许多支付宝账户,包括也曾向本案涉案银行卡户主马某某买过淘宝账号;同时,张某某等诈骗团伙为了实施电信诈骗,需要大量的银行卡、电话卡、U盾,因此该团伙大量向别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U盾,包括也向马某某收购过农行银行卡和联通手机号。而两个群体之间出现的马某某这一个链接点也是导致公安机关当然的认为齐某某涉嫌本案的原因之一。第二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两个群体之间有一个关键人物李某某。李某某一方面是齐某某的员工,另一方面却和马某某一起曾经卖过多张银行卡和电话卡给刘某某,这些卡最终都流向张某某手中,因此其与张某某等诈骗团伙也是有联系的。这一点从张某某手机中有李某某微信截图可以得到印证。

2.李某某的证言有不实之处,且其很有可能也涉嫌犯罪。一是在李某某的询问笔录中其否认自己曾经给齐某某提供过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和密码。但根据齐某某供述,自己手机里的秦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正是李某某提供,而且马某某、秦某某和李某某是朋友关系。二是刘某某供述李某某曾经卖给自己多张银行卡和电话卡,因此刘某某和李某某是认识的,但李某某在询问笔录中并未提及他与刘某某认识。三是李某某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下都有大额流水,而李某某本人的工资并没有这么高,很有可能该卡仍在用于洗钱或者转移赃款,而该卡实际上仍是李某某本人掌握并使用,因此李某某也很有可能参与了犯罪。

3.齐某某与张某某根本不认识,二者之间仅有的联系就是李某某。根据公安机关恢复的张某某与齐某某的手机数据,首先可以看出张某某与齐某某根本没有任何联系,二人是根本不认识的,所以张某某根本没有理由去保护齐某某。张某某如果真的是在保护齐某某,那当初为何用齐某某的手机号进行犯罪?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其次,张某某手机中有李某某的微信截图,结合案发时间段内只有李某某一人值班,李某某与张某某等诈骗团伙有所联系甚至参与犯罪,张某某庭审中承认自己是李某某的哥,还保护过李某某,以及张某某庭审时的表现。综上种种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完全有可能是李某某将齐某某的手机或者手机卡交给张某某犯罪使用的。而且张某某手机数据中也有一段名为stream_2018072912364189的语音信息,大概意思就是让对方把别人的手机卡插在手机里接收验证码,然后再把验证码告诉他,这与此案的作案手法很相似。

4.齐某某从未接触过马某某的手机号,不可能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转移账款。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是诈骗团伙通过电话远程诈骗受害人得手后,将2万元赃款从受害人银行账户进入本案中涉案的马某某的农行账户,随即犯罪分子又用马某某名下185****1702联通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户,将涉案的马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该支付宝账户中,再用该支付宝将其中一万元账款转入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根据在案材料,辩护人已经完全理清了马某某185****1702的电话号码和农行银行卡的流通过程。根据马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该手机号和银行卡是马某某自己办理,后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又给了张某某。张某某承认是其使用该卡注册支付宝并实际掌握该卡号,因此该卡自始至终从未到过齐某某手中,齐某某不可能使用该卡注册支付宝账户。

5.张某某的当庭供述与客观证据矛盾,应当查明其刻意隐瞒的事实。张某某供述他注册支付宝时使用的是一个双卡双待的手机,该手机只能同时插两张手机卡,他在注册时手机里面插的是自己137的卡和自己的一张流量卡,并未见过齐某某的手机卡。但张某某的供述与电诈平台的反馈信息是明显矛盾的,所以张某某对于该问题并未如实供述。在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况下,客观证据当然具有更高的可信度。那么张某某为何撒谎?他又是从何处得到的齐某某的手机卡?根据庭审时张某某的表现,他明显是在隐瞒某些事实或者保护某些人,而他又在隐瞒什么?又是在保护谁?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天下午,张某某还给周某某转账5000元!!!张某某为何要给周某某5000元?结合此前周某某多次为诈骗团伙收买银行卡和手机卡的行为,以及其与张某某的关系,这5000元很有可能就是张某某在给周某某分赃款,因此周某某很有可能也参与了犯罪。而张某某要保护的是不是就是周某某、李某某等人?对于这些问题并未查清,而这些问题对本案至关重要。

6.电诈平台显示的IP位置和张某某供述的位置都是扶风县,但案发时齐某某并不在扶风县境内。根据张某某供述,是他用马某某的手机号注册支付宝账号再将一万元赃款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他犯罪时是在宝鸡市扶风县杏林镇的家中,而且根据公安部电诈平台反馈的案发时的手机IP地址,经辩护人通过多种网络平台查询,都显示该IP地址确实是在宝鸡市扶风县内。但是根据齐某某自己的所述,近几年他都没有去过扶风县。而且本案证人李某某和张某的证言以及案发当天齐某某手机付款的记录,可以证明案发时间段内齐某某一直和他们一起游泳、吃饭,期间从未去过扶风县。再结合张某某的供述,可以充分证明案发时齐某某根本不在案发现场。

7.控方仅根据一个手机号就指控齐某某涉嫌犯罪,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齐某某实施了犯罪行为。公诉机关之所以认定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犯罪就是根据公安部电诈平台的反馈信息显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注册支付宝账户时使用的是齐某某名下155****2185的联通手机卡。但根据齐某某供述以及程某某、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现场提取证据的记录,涉案的齐某某155****2185的手机卡一直插在齐某某一部苹果5S手机中,该手机一直放在齐某某办公室的阳台上,是用于跟客户联系解决售后问题的,手机中通话记录能够证明这一点。而且齐某某平时并不使用该手机,他对该手机不是绝对控制的,也没有设置任何密码,谁都可以使用,这一点有程某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因此其他人完全有可能使用该手机,也有可能将该手机或手机卡拿走使用。

8.齐某某虽有前科记录,但是与本案根本不属于同种类犯罪,没有任何关联。齐某某此前被内蒙古司法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发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但首先齐某某的前科犯罪并不是其刻意违反法律、知法犯法,只是其文化水平不高,对于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看到可以挣钱就没有考虑周全,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其次齐某某的前科犯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本案诈骗罪毫无关联,二者不属于同一类犯罪,不能因为前科犯罪就间接在本案中对其做出不利评价。

9.公诉机关隐瞒了对于齐某某有利的证据,请求法院依法调取。根据辩护人所知,公诉机关已经调取了齐某某的银行流水,该流水能够证明齐某某有稳定、合法的收入,足以证明齐某某根本没有犯罪的动机。但是公诉机关却未将该证据材料随案卷移送,因此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该证据材料。

【案件结果】齐某某诈骗罪名不成立,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撤销其2015年被内蒙古司法机关判处的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烜粱、专职律师朱旭肇


相关律师介绍
张烜墚
张烜墚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主任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
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共事务与突发事件服务专门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宣传与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
南开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栏目嘉宾
天津市“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缓刑的良好辩护效果;办理过的多起刑事控告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朱旭肇
朱旭肇
上海靖予霖(天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辩护。执业以来办理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不起诉、取保候审、减轻处罚的良好辩护效果,得到了委托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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