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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爆雷后投资人通过刑事控告挽回损失案
案由:
刑事控告挽回损失案
承办律师:
孙宇
【案件概况】2012年下半年,A公司经实际控制人周某决定,欲发行私募债券融资。为实现债券发行目标,A公司委托Z证券公司担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由使用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名义的被告人王某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由公司总经理林某及财务经理叶某负责与王某对接。现场审计过程中,林某、叶某、王某明知A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不符合债券发行要求,由林某指使叶某篡改财务账套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申报表等财务资料,王某则依据上述虚假数据制作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虚增A公司2010至2011年度营业收入人民币6.77余亿元、净利润1.0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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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控告王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案
案由: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案
承办律师:
孙宇,曾钧泓
【案件概况】2011年,王某以张某的名义设立了A公司,主要经营煤炭生意。自2013年起,王某伙同王某2利用其控制的A公司等企业,虚构了A公司与其他公司经营煤炭买卖业务,私刻甲、乙、丙、丁等四家公司的印章,伪造了大量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先以其伪造或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质押,连续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贷款(应收账款债权质押贷款),进而获取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贷款、信用证贷款等,获取放贷银行开具的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累计25亿余元,再以委托付款、背书、贴现等方式,将流动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贷款的收款人指定为其实控的关联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企业,从而套取贷款资金,用于购房、购车和个人挥霍消费。因A公司大部分煤炭买卖的应收账款均为虚构,且又无其他正常的经营业务,造成该公司以部分银行贷款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直至无力还贷的情况下,王某便与银行相关人员串通,试图以追加担保主体的方式进行贷款重组。其中王某以“购煤贷款”为名,诱骗张某及父母、C公司、D公司等主体,以企业及个人资产为其担保,获取银行的借新还旧贷款。然王某并无还款能力,最终导致A公司欠下银行4亿余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造成了银行、公司和个人资金与财产的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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