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17年,雷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经营名为“IDAX”的虚拟币交易所;2019年,该交易所推出IT币作为其平台币,自行注册所谓的“XX基金会”,虚构该基金会的背景,并以与该基金会合作的名义开发IT币分销系统,谎称XX基金会已认购IT币、投资IT币具有巨大的增值空间,隐瞒IT币无任何实际运用场景等真相,吸引不特定公众入场交易。
2019年,IT币分销系统上线运营并推出IT币锁仓返佣活动,通过上述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诱使社会不特定公众参与IT币分销系统锁仓活动,以此骗取投资款。在锁仓期间,IT币价突然暴跌,且系统停止运营,无法转出提现。经审计,投资人为参与锁仓活动而购买的IT币折合人民币2.37亿元。
被告人戚某某作为该交易所联合创始人之一,在交易所创立之初担任商务部总监,后离职。2019年,戚某某又一次入职该交易所,担任交易所阿尔法社区基金联盟负责人。期间,多次以平台联合创始人的身份在公开场合为交易所站台宣传。
本案案发后,戚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之后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批准逮捕。
【辩护要点】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戚某某对于投资人的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其对于IDAX平台的实际运营状况也不清楚,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一是对于IDAX平台的资金、人员、技术搭建等实际运营情况,戚某某并不清楚,其始终都没有查询IDAX平台相关系统数据的权限;二是对于XX基金会与IDAX平台的关系不清楚,没有证据证明戚某某对于XX基金会是由IDAX平台注册管理这一情况是知情的;三是对于IT币的具体发行和锁仓情况、发行IT币后募集的主流虚拟币(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是否被用于IDAX平台的运营和生态建设等来源与去向等情况,戚某某均不知情,均是由雷某某直接掌握;四是戚某某并没有从雷某某处拿过任何的分红或提成,仅作为A基金联盟的负责人,拿过几万元的工资,很多运营资金还是戚某某自己投入。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戚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通过发行平台币融得主流虚拟币的方式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行为特征,存在很大争议。根据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虚拟货币虽然带有货币两个字,但是实际上只是一种虚拟资产。
辩护人认为,集资诈骗罪中集资的对象,应当是人民币资金或法币资金,不应当是一个不具有流动性的虚拟资产。而本案中无论是IDAX平台发行的平台币IT币,还是卖出平台币收取的比特币、泰达币等,都是虚拟货币,均不具有流通性。此种行为方式,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中的集资行为,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戚某某参与平台时间较短,地位作用较低,仅起到辅助的宣传作用,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1)戚某某虽然是平台联合创始人,但其在2018年就从该平台离职另行创业,当时IDAX平台尚未发行IT币。而其2019年6月再次入职IDAX平台时,IT币已经对外发行,可见IT币的发行阶段与戚某某没有实质关系。
(2)戚某某第二次入职IDAX平台后,主要负责A基金联盟项目,A基金联盟的事务以促进区块链技术爱好者的交流为主,在IDAX平台仅属于边缘性的辅助事务,并非核心业务,与XX基金会以及IT币部门均没有直接工作联系。
(3)IDAX平台的宣传工作不属于戚某某本职工作,戚某某虽然偶尔参与IDAX平台的对外宣传,但也是雷某某的安排下临时参与发言的,具有偶发性质,其对于IDAX平台宣传的帮助作用明显较低。且戚某某参与的最主要的一次宣传活动,即2019年10月举办的生态大会,此时IT币分销系统和IT币锁仓计划已经实施,投资人购买的IT币已经被锁仓。因此,戚某某的宣传工作与投资人最终损失的因果关系并不紧密,其行为对于平台犯罪行为所起到的帮助作用较小。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律师】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孙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魏艳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