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2021)闽0181刑初946号
贩卖毒品(2021)闽0181刑初946号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承办律师:翁京才,陈柳明
【案件概况】2020年4月11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薛某作为某社区卫生所的经营者,明知陈某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成瘾,仍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明显超出正常售价,以每包6元至7元的价格,先后5次将150包奧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以共计人民币950出售给陈某,上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含可待因1. 35克。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在明知陈某二(已起 诉) 系因吸食成瘾而购买奥亭口服液的情况下,仍介绍陈某二到其弟弟被告人薛某二处购买奥亭口服液,当日,被告人薛某二明知陈某二吸食奥亭口服液成瘾,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明显超出正常售价,以每包6元的价格出售60包奥亭口服液给陈某二,共收取款项360元.上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含可待因0.54克。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2021)闽0825刑初177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承办律师:翁京才
【案件概况】2021年3月25日4时53分许,被害人李某祥驾驶闽FHG716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附载被害人林某扬、童某菊、江某华、李某周、王某荣、吴某琴)从清流长校往连城北团方向行驶,途经事 发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因故障停在道路上的闽 FA78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FA236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李某祥、林某杨、童栽菊死亡,被害人江某华、李某、王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李某祥负本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林某扬、童某菊、江某华、李某平、王某荣、吴某琴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祥、林某扬、童某菊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江某华、王某荣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平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被害人吴某琴轻微伤的损伤程度缺乏依据。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2021)闽0825刑初177号
连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罪
连某某涉嫌猥亵儿童案罪
案由:强制猥亵、侮辱罪
承办律师:翁京才,陈柳明
【案件概况】2021年7月,连某某在TT语音上认识女孩(即本案的“被害人”),打招呼聊天后,双方互加微信、QQ成为好友,此后,双方一开始聊得较多,也一起玩游戏。中间有一段时间,女孩中途换微信号、QQ号,都主动告诉连某某,让其加新号。连某某一开始加的是她的小号,聊了几天后,女孩又让连某某加她大号继续聊,后双方以男女朋友身份继续聊。期间,连某某提出想与她语音聊天,她均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连某某提出想看私密照,女孩一开始没答应,后在连某某撒娇的情况下,有发过胸部的照片和录好的视频(照片与视频都没有出现人的脸部,也不知是谁的)。连某某先后3次提议见面,女孩一开始均同意,但随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辞。2021年8月27日,“被害人”主动联系连某某说周五(即9月3日)晚要到姑姑家去,有时间出来可以见面。于是,9月3日晚,连某某按约定的时间到自己住处的楼下德克士店,准备与女孩见面,但刚一进门,还未见到女孩,就被两名便衣警察抓获...
林某某等人危险作业案
案由:危险作业罪
承办律师:林荔莉
【案件概况】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向被告人林某等人共购买约150余万元的95号汽油,并将汽油存储在其所驾驶的普通面包车内白色塑料油桶中,以送货上门的形式运输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等地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严某以及黄某某等人,售价共计160余万元。……案发后,民警在上述存油点扣押到二十升的95号汽油,其余已售罄。
林某某等人危险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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