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2021)闽0181刑初946号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承办律师:翁京才,陈柳明
【案件概况】2020年4月11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薛某作为某社区卫生所的经营者,明知陈某吸食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成瘾,仍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明显超出正常售价,以每包6元至7元的价格,先后5次将150包奧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以共计人民币950出售给陈某,上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含可待因1. 35克。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在明知陈某二(已起 诉) 系因吸食成瘾而购买奥亭口服液的情况下,仍介绍陈某二到其弟弟被告人薛某二处购买奥亭口服液,当日,被告人薛某二明知陈某二吸食奥亭口服液成瘾,仍在其经营的诊所内,明显超出正常售价,以每包6元的价格出售60包奥亭口服液给陈某二,共收取款项360元.上述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共含可待因0.54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