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近日,媒体报道了杭州某“套路嫖”诈骗案,引起社会热议。请以“套路嫖”是否需要纳入刑法规制,民事欺诈、刑事诈骗的界限,案件的社会效果等为主题,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主题突出,表达流畅,限时3分钟。
洪凌啸、胡小娟、杨晓明、贾铭轩、郝旭、郑宇、张警语、刘笛、吴岸、孔祥君,共十位选手参加了本次口才训练,从刑法谦抑性、犯罪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目的论述、罪刑法定原则等多个角度切入,阐述自己的观点。选手们在演讲中展现出了认真的准备、敏捷的思维和缜密的逻辑。其中,张警语的演讲法理论述到位,兼具价值升华,被评为最佳演讲人。 最佳演讲人张警语 近日,一起SPA馆欺骗男性顾客声称充值办卡即可享受“特殊服务”,最终提供的却是正规服务的案件火爆网络。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的“套路嫖”的说法,更是引发了各界关注。这是继“套路贷”之后又一全新套路,真可谓“自古深情留不住,总是套路得人心”呐。 那么究竟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我认为是构成的。此前有观点搬出刑法谦抑理论,指出此行为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性法律即可规制,不必动用刑法。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刑法当然具有谦抑性,但是这是立法层面的概念,讨论的是刑事立法必要性的问题。而在司法层面,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还是要回归犯罪构成要件。 首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目的的认定一直是财产犯罪中的疑难问题,我们可以参考其他类似金融犯罪中的认定标准,比如集资诈骗罪司法解释中明确的“肆意挥霍导致不能返还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的”等方式,可见“不能返还”是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特征之一。而在本案中,从网上流传的半页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排除客人事后退卡,并对后续再向客人提供服务持消极敷衍态度”,这种“不返还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十分明显的。 其次,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宣传的“特殊服务”与实际提供的正规服务,无论对于服务提供者还是服务接受者而言都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这种差异已经超出了“夸大、夸张”的界限,符合了虚构事实的构成要件,而被害人也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 最后,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处分行为的本质是占有的转移,那么被害人是否处分了财产就可简化为“充值卡内的钱是由谁在占有”这一问题。同样我们也可参考与之类似的银行卡,在我们将钱存进银行后,金钱的占有已经转移给了银行,而我们取得对银行的债权。顾客在进行充值后,财物此时也发生了占有转移。 可见,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已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诈骗罪。在这里,我们还是要都说一句,提醒广大男性同胞洁身自好,我们不希望您成为被告人,当然也更不希望您成为被害人。 徐宗新主任点评 法律评论式演讲是专业演讲的一种,有别于一般演讲,更强调专业与理性,分为三步,方法与要求如下: 一、什么讲? 1.以法示人 2.以理服人 3.以情感人 二、讲什么? 1.这是一件什么事 2.别人的观点是什么 3.我的观点是什么 / 大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 4.为什么我要提这个观点 其中,徐主任特别提及了说理的六个层次:①无争议的事实 ②证据 ③法律④法理 ⑤判例 ⑥常识常情常理 5.探讨这个话题的价值和意义 三、怎么讲? 1.现场感 2.层次感 3.正义感 通过本次演讲式口才训练,提高了本所律师的理论知识、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展示了本所律师良好的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