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1日下午2:30分,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第2期刑辩道场如期开展。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范军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为主题,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对集资刑事案件的重大修改,对非法集资特征、数额认定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做了深度解析,同时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讨论、分享。
总评人李斌律师,与谈人阿拉泰律师、边志选律师也作了精彩发言。
2022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正式实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原条文共九条,修改后《解释》共十五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适当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适用,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适用《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与谈人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所创始合伙人阿拉泰律师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范主任结合自己多年的审判经验深入浅出的分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律师辩护工作中容易忽视的辩点。尤其新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成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作为辩护人应当就该项工作与当事人及其家属、公诉机关充分沟通,争取最大程度的量刑优惠。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边志选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后,我们辩护人除对罪名及犯罪事实进行辩护外,对被告人罚金数额也要予以关注。我们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获利多少等情节,对被告人罚金数额进行辩护,避免判处过重的罚金刑。
总评人 上海靖予霖(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斌 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往往容易忽略四个特征的审查,四个特征中尤为重要的是公开性和社会性;在犯罪数额的认定方面,对账确认单和审计报告是我们的审查重点,对账确认单的实质仍然属于言词证据,应该结合集资双方的言辞证据、书证等综合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积极退赃退赔从酌定情节变为法定情节,具备了减轻处罚的条件,这对于我们律师的辩护是极其有利的条文。 范主任2个小时的分享,既包含对传统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分析,也包含部分新类型犯罪的研究,拓宽了我们的辩护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