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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
【上海靖予霖刑辩道场123期】孔祥君主讲《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概览》
2020年8月26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23期刑辩道场,由靖霖上海所副主任孔祥君律师主讲《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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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6日晚六点三十分,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23期刑辩道场,由靖霖上海所副主任孔祥君律师主讲《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概览》。
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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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侦查要素

1、主体

2、对象

3、中介

4、依据

5、侦查目的

贰:办理环节

1、立案管辖回避

2、律师参与诉讼

3、强制措施

4、侦查取证

5、技术侦查

6、执行

7、通用环节

8、规范性文书

9、出入境业务

10、国保业务

叁:刑事辩护中侦查阶段难点热点问题探讨

1、侦查风格千变万化

2、律师配合调查风险叠加

3、信息不对称(见面难、采纳难、交流难)

4、证据转化

5、刑事侦查不可知之地

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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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国企刑事合规部主任 程军

我想首先要对侦查队伍鼓鼓劲点点赞,侦查工作很不容易,侦查从无到有的过程,从一封举报信,到累积五十卷甚至上百卷材料。侦查也是一个从攻到守的过程,即是先搜集材料、排摸疑点、抓捕嫌疑人、补充证据最后移交检察机关。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要面对检察,法院,批捕,乃至律师的挑刺。听完孔律师的课程,我也觉得侦查队伍不必妄自菲薄,侦查工作不仅是法律功底,还有社会阅历都需要相对较高的水平。 

 然后我想谈谈从律师的角度怎么看侦查,之前侦查工作比较看重证据裁判,证据裁判主要针对犯罪的四要件。因为侦查周期长,对于看似不是很重要的点会有一些疏忽,这就是律师可以寻找的突破口之前也有一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行贿人说在家里搜了20万给受贿人,受贿人说大年初二从老家坐高铁到浙江。正常情况下, 做完笔录,找到证据,证据链条闭合之后就移送了。但其中一个细节就是,坐高铁是否真实发生。我当时留了个心眼,年初二是否有坐高铁,仔细翻阅后才发现没有相关记录,后来我找了受贿人全部一个月的出行记录,发现都没有高铁出行记录,才证明了受贿人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企图当庭翻供。最后在证据面前受贿人才如实交代了全部细节。

  15年的一个案件也是类似情况,行贿人交代其在将钱款送往受贿人家里的途中发生过一次小的车祸。对于这种和案件主要内容不相关的细节很容易被放过,但是最后经过仔细侦查,发现行贿人在那段时间都没有过车辆交通事故记录,才避免了行贿人以此为契机逃避法律制裁。

 从律师角度,对于这些细节可以多下功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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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副主任 秦立

我想做一些补充。首先是拘传,我们现实中都会出现传唤和拘传,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还有口头和纸质两种流程,所以实务中运用的较多,作为拘留的前置手段。为什么需要传唤呢,其与当事人到执法机关的主动性有关,如果没有前置强制,那么当事人就具有主动性。而什么情况下有拘传呢,便是公安机关掌握了非口供的证据,所以现实中,大量故意杀人案,故意伤人致死案件,便需要采取拘传的手段,不能用传唤。

  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在不适宜逮捕,不适宜羁押等情况下,但是又符合取保的情况下,如当事人有畏罪自杀的情形,便采取监视居住,指定就医地点,一旦出院就变更强制措施。 

 释放很重要,采取的前提就是处于羁押的状态。如取保等手续,取保不是从逮捕直接到取保的,其中还需要释放的手续补充。同样的,无论是取保候审还是羁押,即使规定了法定期限,也不是到期自动解除,而是需要公安机关主动解除相关手续。 

 讯问,如何让一些嫌疑人主动供述,尤其是“几进宫”的有前科经历的嫌疑人。只有当嫌疑人觉得供述对他有利时,他才会主动供述。在一起纵火案件中,没有直接证据,嫌疑人又有前科。于是嫌疑人坚决不予供述。对于这类嫌疑人,攻破他们防线的因素就是是否逮捕,嫌疑人普遍觉得逮捕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定罪的证据,因此主动交代反而会形成从轻的情况。 

 公安内部有上网追逃的形式,与通缉令不同,上网追逃仅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通缉令是刑诉法规定,而上网追逃仅是公安部内部规定。 

 立案也是一个问题,侦查阶段的开始不是立案,而是受案。但立案是极为重要的,其是分水岭,立案前后采取的侦查措施是截然不同的,立案后所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要更为激烈和有效。于是侦查便陷入了一个死循环,立案需要对于案件的证据掌握到相当的水平,但是如果不立案,就无法采取许多侦查措施,案件相关证据的采集难度便很高。相当多的案件处于这个死循环之中,这也是律师在控告案件中遇到巨大阻力的原因 。

 科技对于侦查的帮助是非常巨大的。在我离职之前,一年内,我们利用DNA技术侦破了五个陈年旧案,其中便倚仗DNA技术的不断更新迭代;在监控技术不够普及的时候,我们只能更多的采取路访,而现在仅依靠监控就可以锁定嫌疑人的行为轨迹。 

 网办系统已经更新到了第二代,第二代系统相对智能很多,除了更便捷以外,二代系统还关联了“206”系统,可以通过强大的人工智能更好的辅助侦查工作。我也有一些额外的想法,如果这样智能的系统开放到了辩护环节,我们刑辩律师如何才能不被取代呢? 

总点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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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孙宇

孔律师的课程让大家对刑侦工作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从书本上只能学到理性的认识,与实务的操作还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今天的课程极为宝贵。 

 之前秦立提到了“206工程”,我也有幸之前在上海高院参观了206工程,听了相关介绍,“206工程”全称为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鉴于上海地区良好经济基础和对于司法智能化的追求,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开发这一系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206系统大大提高了承办人员的办案效率。我参观后考虑了一个问题,如果可以实现人工智能办案的话,人的自留地又在哪里呢?这个问题请大家思考。 

 刑事侦查是最难的一步,其实从无到有的过程,此后的检察机关、法院都是从有到精,从精到准的过程,难度的差别就是有和无的区别。 

 既然侦查很难,公检法机关自然不愿意轻易启动立案程序。这也为刑事控告案件带来了很大阻力,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侵害,办案机关往往会推脱,经济案件办案一般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觉得达到定罪标准才会立案,这使得报案人会陷入一种两难境地,报案人的取证能力是有限的,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完全地达到证明犯罪的标准,即使后期经过律师进一步的收集、整理证据,也需要公安机关核实、初查,才可能达到公安机关的内心确认,即符合定罪的标准,然后才会立案。 

 曾经我办理的一个刑事控告案件,办案民警就提出:对于钱款从公司转移到嫌疑人账户有证据证明,但是钱款后续的走向需要进一步证明,否则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律师则主张报案人对此无调查取证能力,希望可以经由公安机关受理后调查,双方就报案人先提供证据还是公安机关先受理初查讨论了很久。 

 说完难处说说理想,刚开始进入体制内,都是抱有满腔的热血和理想。起初我也是想着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之后会发现在一个平凡的岗位上大概率是做不出不平凡的事,而大多数人也不甘心长期在平凡的岗位上,还要做出不平凡的事。因此更好的选择是谋求一个不平凡的岗位,现实和理想总还是有些差距的。 

 孔律师的课程,涉及到技术侦查、审讯技巧等问题不适合深入展开。侦查是一个很封闭的环境,律师无法讯问时在场,无法阅卷。侦查阶段律师工作就像是盲人摸象,大部分律师对案件的认知只能源自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叙述,大部分情况下律师对案件的了解远远小于公安机关。当然也有例外,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前主动找律师进行咨询,律师对于案件的了解程度可能会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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