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学习
杨磊律师从五个方面分析了《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第一,对于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的罪名适用问题。杨磊律师提到,本次《指导意见》的规定更多属于注意规定。其指出,走私冻品类行为中,是否具有“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将成为关键辩点,而传统走私中的海关和税务证明书的效力问题在这类犯罪则更为次要,甚至不会成为构成要素。
第二,对于逃避追缉行为的认定,本次《指导意见》亦进行了着重说明,而在实务认定上,应当重点把握逃避追缉行为的危害性,以进行合理的认定。杨磊律师还指出,本次《指导意见》对于逃避追缉行为的规定,以及对涉案运输工具的处置一律以没收为原则,这些都表明了以后将加大对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
第三,关于走私案件中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问题,杨磊律师提到在不影响诉讼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行为人自曝的信息来进行记录。
第四,杨磊律师分析了对于三无船舶认定资质、所属证据种类、相应的一些行政救济手段,以及涉案物品的处置问题等。
第五,关于《指导意见》中的最后一条的规定,杨磊律师表示,为什么这份文件要特别强调“其他地区非设关地走私刑事案件,可以参照本意见的精神依法处理”是值得进一步思考以及解读该《指导意见》精神的另一个角度。
随后,现场的律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有律师提出了这份文件的出台有助于提升公安部门对相关案件侦查的积极性,有的律师从将海上走私与陆路走私相对比,分析这份文件出台的原因。
点评总结
徐海波律师对此次的讨论分享进行了点评与补充,首先,徐律师提到,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此类走私案件定罪量刑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分别是吨数和数额,于辩护律师而言,则需要进行合理的辩护策略安排与选择。其次,《指导意见》中强调了对于“查封、扣押的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体现了国家对冻品处理的三个阶段,即最开始的部分拍卖到现在的无害化处理,反应出了国家对餐桌安全的重视。最后,徐律师还提到,从《指导意见》的规定来看,冻品是否有害亦是体现行为危害性的重要内容,在量刑时,可以作为考量因素,但前期需要做好证据的留存,及时送检。
最后,徐宗新主任对这次例会进行了点评,首先肯定了这次例会的主题,提出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所,对刑事问题的新生事物必须保持敏感性,对新的司法解释、刑法规定、会议纪要、刑事热点案件都应该保持关注,并积极地进行学习和探讨。第二,关于这个文件本身,徐主任也做了一些补充解读,虽然文件讲的是粤港澳地区,但是实际上是适用于全国各地的。虽然讲的是冻品,但是原理、规则和普通的走私都是一样的,无非是分为闯关走私和绕关走私,并且进一步讲解了走私类犯罪的常见辩点——证据问题以及从犯的问题。最后,徐主任也对所里的律师提出了一些要求与期许,希望所里的律师们多思考,多动笔,多分享,保持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