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案
汤某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案
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承办律师:梁兴强
【案件概况】被告人汤某华作为佛山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张某成承诺给予其回扣的情况下,介绍、推荐张某成处理该公司的工业污泥,在2018年至2020期间,该公司将产生的污泥交由张某成倾倒至新丰县回龙镇某陶瓷厂后面空地进行填埋。汤某华从张某成处收取财物共计人民币111380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
乔某受贿案
案由:【受贿罪】交管支队车辆检测受贿
承办律师:刘钟歆
【案件概况】乔某为某市交管支队查验科长(负责车辆检测),因诸多大型车辆存在轮胎、防撞梁、灯光等不符合规定而无法通过检测,进而诸多车主便个人或者通过车虫找到杨某(交管支队辅警)力求通过检测。杨某熟悉车辆检测流程及标准,便通过乔某的帮助下实现车辆过检,事后杨某会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等形式给予乔某好处费,共计80余万元。另,乔某也自行收取过20余元的好处费。后被举报,案发后,乔某被某市监委立案,并指定某区监委调查。在检察机关起诉后,承办律师介入。
乔某受贿案
司某挪用公款案
司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挪用公款】转走公司现金
承办律师:刘钟歆
【案件概况】司某曾任某挂靠国有企业A公司高管,A公司董事长因其他案件受牵连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司某与张某为履行公司对外签订的煤炭供销合同,避免重大损失,而将A公司账户资金转移出400余万元(该笔资金均为司某、张某投入,原挂靠企业未出资,且签订承包协议,授权自负盈亏),另行成立新的公司(B公司),之后履行协议。后A公司董事长事毕,回到公司发现资金被转走遂报案。
梁某某受贿案
案由:受贿罪
承办律师:张烜墚,朱旭肇
【案件概况】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梁某某在先后担任某县、市、区三地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工作安排、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其利用职务期间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在公务员考试、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起诉书指控粱某某受贿、索贿共45起,数额共计577.8825万元。本案因某市委书记被查而案发,粱某某于2017年6月16日被采取双规措施,2017年9月13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9月30日被逮捕。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梁某某有对抗组织调查的行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不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梁某某受贿案
14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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