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由:危害公共安全罪
承办律师:黄菊珍
【案件概况】2021年某日晚20时许,徐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某区某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体内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当日徐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取保候审。
罗某芳交通肇事罪缓刑案
案由:交通肇事罪
承办律师:梁兴强
【案件概况】2016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芳驾驶粤EFA281号牌小汽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海天大道与三明线交汇处,与被害人莫某强驾驶的桂K056L9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3日,莫某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芳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罗某芳、被害人家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
罗某芳交通肇事罪缓刑案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2021)闽0825刑初177号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2021)闽0825刑初177号
案由:交通肇事罪
承办律师:翁京才
【案件概况】2021年3月25日4时53分许,被害人李某祥驾驶闽FHG716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附载被害人林某扬、童某菊、江某华、李某周、王某荣、吴某琴)从清流长校往连城北团方向行驶,途经事 发路段时,碰撞前方由被告人任某某驾驶因故障停在道路上的闽 FA782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闽FA236挂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被害人李某祥、林某杨、童栽菊死亡,被害人江某华、李某、王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任某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李某祥负本事故同等责任,被害人林某扬、童某菊、江某华、李某平、王某荣、吴某琴在本事故中无责任。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祥、林某扬、童某菊系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江某华、王某荣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平损伤程度已达到轻微伤;被害人吴某琴轻微伤的损伤程度缺乏依据。
林某某等人危险作业案
案由:危险作业罪
承办律师:林荔莉
【案件概况】2019年以来,被告人董某向被告人林某等人共购买约150余万元的95号汽油,并将汽油存储在其所驾驶的普通面包车内白色塑料油桶中,以送货上门的形式运输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等地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严某以及黄某某等人,售价共计160余万元。……案发后,民警在上述存油点扣押到二十升的95号汽油,其余已售罄。
林某某等人危险作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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