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合规与辩护要点》
主讲人:刘笛
时间:2022年1月13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张永
2022年1月13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91期刑辩道场如期召开,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辩护技能研究部副主任刘笛主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合规与辩护要点》。
刘笛律师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享: 第一部分是解答了在法律理解和认定方面的疑难问题。刘笛律师指出,刑法所保护的是从信息到人,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讲究是从人到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件核心争议点往往是由于法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不够清晰,并且通过了四川泸州的案例及法官认定进一步予以阐释。紧接着他进一步点明司法解释是粗疏的,外延非常泛化,分别列举了区块链钱包、账号和密码、虚拟币、通讯录授权的认定,从实践出发,让大家更直观地明确了目前法律认定中的主要焦点以及漏洞。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数据企业、文创企业的相关合规予以分析。刘笛律师说,合规是由有价值物品的脆弱性而被赋予了价值。而针对单个合规的考量,至少要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安全功能,二是保障程度。当然,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对从设计、研发到运维的全流程跟进并了解,刘笛律师还特别强调了宣传内容、宣传渠道、渠道费用的风险,以及销售人员、产品运维人员偶然得知的信息带来的风险是最值得重视的。接下来,他指出,合规规范体系的执行要求我们在整个业务的流程中选择适当的检查点,首先考察数据的敏感程度,进行分级和分流,从而进行项目立项决策。其次是对日常决策的监督,最后是合同关闭后,对之前全部合规流程进行最终审计。从单一合规的注意方面,延伸到整个流程的合规注意方面,时不时插入生动的案例,层层深入,引人入胜。 第三是结合各类案例分享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思路。刘笛律师阐明,从商业模式的合法性本身要去考量主观明知的问题。他列举了许多实务中的案例,让我们直观感受到辩护中的难点,并且在其指导下有了新的思路:区分是否是非法获取,要通过使用的情况来展示是否有犯罪故意。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后,通过法律的体系解释,六个出罪事由可以对我们的辩护有所帮助,其中最常用的就是第二条中体现的最小必要原则和第六条中所表示的“合理范围内”。但是第29条的规定会不会又将第13条所述的出罪理由无效化,刘笛律师指出,这个确实是有争议的。
刘笛律师的讲座受到在场人员的一致高度评价,他以案例的方式生动形象地进行讲述,引起现场的激烈讨论。
最佳点评人
李羽柠律师用三个“精”概括了此次道场:
精彩,案例形象,语言生动,表达十分流畅精彩,让听者入迷。
精深,主讲人对于数据领域、网络领域精熟深通,其研究具有跨领域、跨部门的视野和深度,确实非常见功力。
精准,主讲人讲述的实务案例前沿,具有代表性,其合规方案像切中肯綮,药到病除。
与谈人
网络连线贾小玉律师,贾律师首先点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法定犯,是有一个前置性的条款并且是唯一一个明确指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款,标志着它的范畴更广。她通过三类犯罪现象分享了自己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感悟。
第一类犯罪现象是通过非法购买或者交换的方式获得信息。她点出我们在辩护的时候可以注意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信息来源的问题,第二个数据处理报告的问题。
第二类的犯罪的现象就是app采集用户的数据的案件。这种案件首先要注意隐私协议里有没有具体明确列出收集的目的,收集的方式,收集的范围,其次也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第三类犯罪现象是大数据公司专门对信息进行处理。要综合考虑大数据公司的信息来源,委托公司的授权的范围、目的以及相应的客观危害后果。
潘方晴律师首先点明,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关注度和研究热度有增不减,而且这个罪名其实是很贴近生活的,前几天的公安部又发布了2021年最新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十大案例, 我们刑事律师对于蓝海领域是非常值得去研究的。
第一,律师开始走技术性辩护,精细化辩护。我们应该注重以行业技术的标准去将这些名词标识化,找到辩护要点。
第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种上游犯罪。它不仅仅只涉及到一个罪名,可能还会涉及到很多网络方面的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等。
最后他向刘笛律师提出了关于牵连犯的相关问题。
洪凌啸律师更多地从学术、理论的探讨切入讨论,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现在或者说之前一直都处于一种刑民倒挂的状态,这也造成了理论上的诸多空白,现在主要有三个争议焦点。
第一个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学界有学者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仅是关系到个人信息的,还关系到信息公共安全的问题。不过理论界也对此观点展开了批判和反思,认为仍然应该限定在公民个人信息的自主权以及相关的社会交往利益,而不能将其过度扩张。
第二个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对象要进行限定。这也是学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保护对象的无限扩张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乱象。
第三个是从出罪事由的角度,讨论前置法如何与刑法进行衔接。
洪凌啸律师最后强调,要遵循三个原则:告知同意原则,合理使用原则,以及比例原则。
点评人
王超强书记首先用五个词点评了今天的讲座:内容全面,分析深入,两面结合,用图美观,特色明显。
接着,王书记点出这个罪名有两个词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个是侵犯,实务中一般涉及的都是提供问题,因为出售一般在合规的时候都是容易规避的,但是提供往往很难防范。
第二个是信息,他觉得我们应该从理解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的司法解释。由此其对于信息的内容概括的还是比较明确的,首先它具有数额犯的特点,非法获利达到五千元的可以立案;另外它更鲜明的特征是一个数量犯,即要求五千次;此外,它也是一个结果犯,构罪要件要求达到某种结果;那么与此相关联的还有,它是一个情节犯,法条明确要求基本犯要达到情节严重。
然后他表明,从辩护的角度,对于本罪由于当前实务当中出现了一些打击偏差,我们应当要从常识,常理和常情的角度来看待。比如敏感信息和第13条存不存在冲突的问题,从理解的角度来看待它们就冲突不太明显。
最后王书记将李羽柠律师评为今天的最佳点评人。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辩护技能研究部副主任、辩论队教练 刘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