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虚假陈述类犯罪司法适用与辩护策略》
主讲人:田曳
时间:2022年1月20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张永
2022年1月20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92期刑辩道场如期召开,此次道场,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田曳主讲《虚假陈述类犯罪司法适用与辩护策略》。
此次课程,田主任从概述、刑事立法、司法适用与辩护要点等四个方面对虚假陈述犯罪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讲授。 田主任以最近热点案件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引入话题,在注册制背景下,虚假陈述案件案发量持续上升,有必要引起对此类案件的重视。 首先,田主任介绍了虚假陈述及虚假陈述犯罪的相关概念、特点、范围等基本内容。对证券虚假陈述前置程序存在的利弊、对虚假陈述涉刑案件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从政策上看,未来对虚假陈述涉刑案件从严打击的态势已经愈发明显。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亦提出对于虚假陈述等证券犯罪要“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律师辩护难度加大,因此对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在刑事立法方面,虚假陈述犯罪主要包含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供虚假陈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四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虚假陈述犯罪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主要体现在法定刑大幅提高、从限额罚金向无限额罚金刑转变等方面。 再次,在司法适用方面,田主任通过案例式教学,对虚假陈述犯罪适用的难点和重点进行了深入讲解。对于立法、政策的变化给虚假陈述犯罪适用带来的问题,进行了剖析。例如关于私募债券是否属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行为对象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最后,田主任从定性之辩、主观方面之辩等方面对虚假陈述犯罪辩护进行了全面讲解。对于虚假陈述犯罪中“重大性”问题及如何辩护提出见解,从以往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上看,主要聚焦于虚假陈述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而刑事诉讼中,对“重大性”问题关注度不高,需要引起刑事律师的重视。在证据审查问题上,要坚持先客观、后主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客观性证据重点关注鉴定意见、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其他书证四类证据。同时,对罚金刑的辩护同样需要做到精细化,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的结果。 课程尾声,田主任表示,虚假陈述案件数量会越来越多,而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易受到社会高度关注,需引起律师同仁的重视,做好知识储备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总结辩护要点,以期在实战中达到较好的辩护效果。 本次道场,田曳副主任以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式形象、具体地进行授课,引起思考与激烈讨论,在场人员一致给予高度评价。 最佳点评人 关长军提到,“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虽然自己并不是主修法律,但是今天让他收获颇丰。 第一,通过本次学习,增加了对法律和刑辩律师的了解,增加共同语言,也期待着未来的合作; 第二,作为会计从业人员必然需要底线思维,也希望能和法律从业人员一道 “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再装睡”; 第三,关老师表示,十分感谢田副主任、徐主任与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给予他学习的机会。 与谈人 洪律师通过社会热点问题:独董辞职、锦天城案,点出虚假陈述类犯罪的主线就是其民事、行政、刑事综合的特点。他运用三个w谈了自己的看法。 第一个是why。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新证券法的相关条文,以及注册制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今已经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个方面对虚假陈述的问题采取了合围的态势,愈加予以重视。同时,客观而言,民事赔偿的案件出现了大量井喷的情况,大量涌现,在2020年也是达到了高峰。这种情况下,未来是必定会转向刑事进行处理,这也就是我们需要加倍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是who。即关于独立董事的问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相关犯罪中,行政处罚的标准是未尽到勤勉义务,并且主观层面是过失,因此说明独立董事受到行政处罚并不代表可以入刑。 第三个是how。洪律师表示,在刑民交叉的问题上,即使达到民事赔偿标准的案件,也要通过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来印证刑事上的因果关系。 作为对虚假陈述类犯罪有着长久研究的梁院长,其用三个“合”字,简明扼要、生动形象地发表了自己的与谈内容。 一是合集。虚假陈述类犯罪的从定性、主观、罪量、罚金各个层面,呈现出的是体系化的特征。犯罪主体是具有社会公众性的公司,由法律赋予了一定的法定义务,也就必然对应了公司实际控制者相应的体系化的责任,因此我们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中要注意互相借鉴,横向比较。与此同时,梁院长突出强调可以就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入手,研究辩论要点。 二是合规。在虚假陈述的领域,我所说的合规是指刑事和行政层面相结合的合规。我们知道,在我国的证券领域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基础,因此合规的建设也就有了相应的依据,当然,合规也显得至关重要。 三是合作。由于案件需求量增多,市场必然大。基于这类犯罪的专业性需求,所以律师事务所之间、与其他中介机构之间都要进行深度的合作,团队化办案是必然趋势。梁院长最后寄语,该领域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呼吁大家多多研究,多加合作。 点评人 首先,徐主任高度评价了田副主任的讲座,将晦涩的法律主题,结合案例实践,让大家直观学习到了虚假陈述类犯罪的司法适用与辩护策略。 接着,徐主任概括了虚假陈述类犯罪的四大特点: ①前置性,律师的介入过于迟延,我们应当学习如何在行政机关已经下定论的情况下,就能够切入并进行辩护; ②专业性,要注意研究学习专业术语以及背景知识,丰富知识储备; ③涉众性,此类犯罪往往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④重刑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订就突出了我国对此类犯罪的重视,以及刑罚愈重的趋势。 最后,徐主任又就该研究主题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第一是:注意解决协调性的问题。其结合李翔《论刑法修正的协调性》,提出要做到罪与非罪的协调,行与刑的协调; 第二是:需要加强数据的准确性和辩护的针对性。如今的热点案例中辩护观点一般不甚清晰,因此要更深入地探索; 第三是:提出了服务的重要性。要通过交流研讨会的方式,让证券界有机会增强法律的专业知识,了解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意识到这方面的高风险,重视合规的建设,从而进行更好的预防和解决。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监事会主席、靖霖金融刑事合规与辩护部主任、上海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理事 田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