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解读》
主讲人:梁春程
时间:2022年2月16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方芳
2022年2月16日晚6时,上海靖予霖第195期刑辩道场准时开讲。本期主题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解读,主讲人是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梁春程博士。
“年轻的老检察”、“研究的办案人”、“专业的大杂家”,这样定位自己的梁春程博士现为刑事诉讼法方向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有着11年检察实务工作经历的他也有着颇丰的法律政策研究成果。此次讲座,梁春程博士从背景、内涵、措施、影响这四个方面为听众详细解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当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该政策直面捕、诉、押,影响重大。在第一部分的背景介绍中,梁春程博士提出了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些误区,并从概念出发重新梳理该政策的形成过程,还剖析该政策在当下形成的原因,即我国在新时代治国理念上的变化、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司法体制和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科技发展,国家控制力增强。 如何充分把握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粱春程博士在讲座的第二部分谈到了要注意少捕慎诉慎押政策是刑事司法政策,而非刑事政策。具体理解好该政策,需要把握“少捕慎诉慎押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逮捕、羁押、追诉。”,并充分理解逮捕必要性、起诉必要性、羁押必要性这三个必要性的问题;需要将该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比较研究;需要关注刑事案件的后续,进行全程治理。 第三部分中,梁春程博士谈到了少捕慎诉慎押的具体措施。其先分别从审查逮捕制度改革中的细化逮捕适用标准与逮捕程序、细化社会危险性条件、规范和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羁押听证制度;审查起诉制度改革中的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合规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改革中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羁押必要性的定期审查制度、统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规范和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等说开,又详细讲到考核评价指标、典型指导案例指导等措施。 这一刑事司法政策对刑辩律师的影响及刑辩律师如何应对,是梁春程博士在讲座第四部分重点讲授的内容。梁春程博士提到可预见的影响在于会带来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修改、公检法司办案的理念和模式改变,同时也会引发案件风险。而刑辩律师需要积极行动,以此应对案件中不确定性增强等问题。 一个半小时的讲座结束,现场听众纷纷鼓掌致谢。 本次是梁春程博士加入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后的首场讲座,吸引了线上1千7百多人次的参与,全程累计在线1小时以上的人数也有1百多人,线上、线下气氛热烈,展现出刑辩人参与学术研究的热情。 最佳点评人 本期道场的最佳点评人是洪凌啸律师,他用三个标点符号总结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中国刑事司法中的实践状况: 一、逗号: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捕诉一体的检察改革相关,是一种传承,同时又正处于一种进行中、未完成的状态,其后的影响需继续关注; 二、问号: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与当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与融合,对中国刑事司法所产生的影响,是否能获得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甚至有无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反作用,都需要实证研究的数据及经验支持; 三、感叹号: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为刑辩市场带来一系列的变化与影响,陈旧的经验在未来将不再适用,需更新理念与方法。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风险增多,需特别警惕与注意。 与谈人 秦立律师评价说粱春程博士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挖掘很深入,对政策的讲解很全面。他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与谈。 一是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宏观层面;法律与政策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当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已然成为“准法律”,它将指引刑事司法实务,也将影响大众的社会生活,对刑事律师的影响也不可避免。 二是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层面;该政策尚未完全转化为法律条文,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者自由裁量的边界问题,以及该政策与刑事合规不起诉、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等之间如何贯通,这些都值得思考与研究。该政策如何发挥出设想的作用需要进一步关注。 三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特点;该刑事司法政策体现出检察权的扩张,带来了检察机关话语权和主导权的变重,由此或许会带来刑事诉讼结构发生变化,这些深层问题也值得关注。 刘华锋院长用三个词表达对本期道场的感受。 全面:粱春程博士的课程从慎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背景渊源讲起,内容丰富全面,理论和实务内容兼具。 专业:梁春程博士对于少捕慎诉慎押是刑事司法政策而非刑事政策的强调很专业。少捕慎诉慎押,它是刑事司法政策,是一种司法手段,该手段对于案件本身的作用需要辩证看待。 有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必将对刑辩律师和刑事业务带来挑战。梁春程博士的课程中有数据,也有方法,对我们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很有益处。面对案件不确定性的增强,靖霖律师需要谨慎并积极做好应对。 总点评 孙宇副主任认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少捕是关键、慎诉是“出口”,慎押则是救济。 逮捕在功能上本应是一种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将逮捕异化为惩罚措施和侦查措施。正因为上述异化,不予批捕则成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前期侦查行为的一种消极评价,将情节轻微、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定性争议等案件进行过滤,避免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绑架”整个刑事诉讼流程。司法实践中,相当比例的相对不起诉、缓刑、“实报实销”案件,并不是因为情节轻微,而是为了“消化”逮捕后的案件。 不起诉制度是刑事案件的“出口”,这个“出口”又细化为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重大立功不起诉,司法实践中运用最多的是相对不起诉,其次是存疑不起诉。近期又出现合规不起诉这一新名词,其本质上还是相对不起诉,是对涉案企业及企业相关人员构建企业合规体系的一种激励措施,是涉企业犯罪的重要“出口”。 羁押必要性审查活动是慎押的重要举措,但捕诉合一的全面推行,以及2018年刑诉法修改后审查部门由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变为了负责捕诉的部门,将检察机关原先内部的分工负责变更为了承办检察官自捕自诉自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救济措施的效果堪忧。 对辩护律师而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律师将辩护重心前置,越早介入案件越好。相较于少捕,少拘、慎拘则影响刑事案件入口,对辩护律师业务的影响更大。 作者:靖霖刑辩学院 副院长 梁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