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3日上午十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周一例会准时举行。本期例会内容为口才训练,形式为制度探讨式演讲。
内容:2020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明确了案例裁判检索的诸多内容。这已经不是最高院第一次试图调高既有判例在我国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也有不少学者和律师同仁担心此类规范能否顺利落地,能否促成同案同判。请以类案检索为主题谈谈你的看法。
要求:主题突出,表达流畅,限时3分钟。
李羽柠、刘笛、杨晓明、孔祥君、张警语、陈沛文、陈柯佚等选手参加了本次口才训练,从类案检索的制度设计、实务操作中的难点、法律术语中对于类案有无精确的概念界定、司法改革的步骤、法官审判的思维等多个角度切入,阐明了自己的看法。选手们在演讲中展现了自身丰厚的理论功底、夯实的检索经验以及精准措辞、演讲技巧。其中,陈沛文的演讲角度新颖、说理清晰、兼顾实务指导意义,被评选为最佳演讲人。
最佳演讲人陈沛文:
对于新发布的类案检索,有一些看法与诸位分享。
首先同案同判本身可能是一个伪命题,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样的叶子,也不会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哪怕是嫌疑人的背景、年龄、交易习惯等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所以我们会提出类案同判的概念。
所谓类案就是寻找案件中相似点,并做出一些取舍。当然这也是困难重重,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不支持法官造法。但是出台类案检索的背景表明我们国家司法改革正在不断前进,尤其以法官释法为重点。因此,相关的判例即便不可能成为具体裁判中的法律渊源,但也可以使用既有案例,分析法官如何理解、适用法律,用作对成文法解释的工具。找到成文法规制的细节和界线,为我们律师工作提供助力。
以前普遍的方式是采用司法解释来填补刑法规定的宽泛之处,对于司法解释尚未明确的内容则会出台理解与适用类型的文件来阐述。如若还有不确定性的规范,则需要以案例出发,形成类型化的裁判思维和共性的裁判观点,找到法官群体对于特定问题的裁判倾向性。以货币型犯罪为例,除了刑事案例,还可以适当检索民事案例,发掘民事案例中对于货币的属性定义。看似民事案例与刑事案例相去甚远,但仍然可以成为辩护和运用的参照。抽象出一条条的独立规则,实现辩护意见对于法官的说服力,我相信还是大有可为的。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实务理论部主任
洪凌啸律师作点评:
上周的刑辩道场已经对类案检索作了部分阐述,今天具体再展开一下。
类案类判的制度探讨型演讲,不仅需要考虑到对制度的分析,还需兼顾演讲发言的设计。
首先是制度内容上:
大家讨论到,类案类判可能是伪命题,之所以这么讲是由于操作难度较大。在目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断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类似的制度其实是向英美法学习部分理念。
我们以美国立法为例展开分析,美国法下的案例学习也需要归纳要点,分析出一条条规则,同时找到规则的例外适用。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法律规范因此不断涌现、完善。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建立在案例法的传统上,但也不断地向大陆法系学习精髓。
大陆法系学习英美法案例传统的难点在于法条不能穷尽一切。对于成文法规无法触及的角落,需要案例来完成规范工作。对于同案同判的阻碍,体现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地域差异,例如毒品犯罪。在云南和上海会有不同的判罚。
当然,类案检索目前来看,作用不仅体现在帮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上,还体现在帮助青年律师形成类案经验,把控审判思路上,或许后者的作用还更大。
其次是演讲设计上:
类似以具体制度为主题的演讲一般可以分为两种路径:
(1)讨论制度的目的、现状、改进与现实的落差、制度机理、法理等,今天大家主要也是采用这种方式;
(2)考虑该制度与其他制度融合配合的可能性。
(3)反其道而行之,思考哪些类型的案件是不适合做类案检索的
例如我们探讨的类案检索,可以分析其是否可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联系。另外,除了以上两类思路,还可以反其道而行之,如类案检索,如果想要出奇,可以考虑哪类案件不能适用类案检索,如新型犯罪或高科技犯罪的案件类型,在判决书无法展示全部信息的大背景下,一些研究论文结果比类案检索更有利,可以此为核心展开演讲。
通过本次演讲式口才训练,提高了本所律师的理论知识、语言表达和逻辑思维,展示了本所律师良好的精神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