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喜迎新、说旧案 ——【上海靖予霖周一例会第79期】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00,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79期例会在律所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期例会有两项议程:一是新晋律师授袍仪式;二是热点刑评。


新晋律师授袍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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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的张寒、吴强律师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考核并正式执业,开启了新的征程。在周一例会上,我所主任徐宗新、副主任田曳分别为两位授予律师袍,代表刑辩事业的传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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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寒律师的感言:

张寒律师感慨道,自从来到律所以来,也有一年多的时间了。律师的工作,让她深切地感受到,我们所从事的刑事业务不仅仅是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担当。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每个律师几乎就没有上下班的时间概念,在律所或者出差,大家一直都在为案件而劳累奔波。

同时,她又表达了对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的感谢,感谢这里浓厚的学习氛围,感谢每位同事给予的帮助。最后,她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有更多锻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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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曳副主任对张寒律师的寄语:

一是祝贺。田主任首先表示了自己的祝贺,祝贺张寒律师顺利通过律协面试,成为一名“上海滩”新晋执业律师。

二是成长。田主任表示,张寒律师科班出身,有着良好的法学功底,文书写作能力较强。在与司法机关沟通的过程中也能看到她“干练”“专业”“高效”的一面,与合作律师也能形成良好的“化学反应”,对案件也是尽心尽责、全力以赴。与刚入所的她相比,现在的张寒律师更加成熟和稳重,较之前有了不小的成长。

三是期待。期待张寒律师能够结合曾经在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于自己的律师工作。今年是虎年,也期待张寒律师能够在虎年发挥“虎”的精神,坚持不懈、勇往直前,成为一名优秀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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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律师的感言:

 第一,吴强律师回想加入律所一年多以来,自己在律所的时间相对较少。但是,现今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了,以后多多来所,多和同事一起交流案子,共同学习更多专业知识,努力提升自己的刑辩专业技能。 

第二,他表示从公安辞职之前,自己所接触的都是较为传统的刑事案件,对于一些新型刑事案件的了解和承办经验还有不足,以后会多多学习,积累经验,也希望大家多多帮助,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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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主任对吴强律师的寄语:

徐主任通过吴强律师的名字谐音表达了对他的期望。

第一是从无到有,十八年的公安经历归于零,从实务部门转岗到律师工作的一定要注意调整心态,转化成果。利用原先的办案经验、技能、做法,转化为律师办案的过程中,特别是,公安的侦查思路跟我们辩护的方案的制定有很多类似之处,要思维开阔,全面衡量。

第二是追求更强,希望吴强律师对自己有更高的定位,更远大的目标。从一个人民警察变为一个律师,现在从一个实习律师变为职业律师,未来再从一个刚入行的职业律师变为一个资深的,能够独当一面的专业律师。徐主任表示,应该再给自己三年的时间,达到社会认可的专业刑辩律师的理想,从而完成真正的转型。

从无到有,追求更强,徐主任希望吴强律师能够越走越强!


热点刑评与口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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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训练选择的案例是江歌案,近期因为民事侵权的判决又一次成为了社会热点案件,对于该案,舆论激烈,大家各执己见。主持人张伟伟介绍该案后,现场律师选择了不同角度,发表了独到的见解,并且在发言后,其他律师可进行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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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笛:

首先讨论刘暖曦应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刘笛律师认为其是没有任何理由去承担刑事责任的。不管从行为,抑或是因果关系,都是很难将对江歌生命权的侵害和刘暖曦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当门口有一个人在行凶,要求屋内的人把门打开或者去救助,那这显然远远超出了刑法对一个人的行为应该有的期待。刘律师认为,判决书中的两点理由并不合理:第一点是刘暖曦是引入危险的人,所以负有救助义务。刘暖曦和男朋友吵架,分手,并且他性格非常极端,并不能直接推定。第二点是保护责任,法条中只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有这样的责任,刘暖曦并不居于这样的地位。

其次讨论热点是刘暖曦的行为是否有重大的过失。就这个案件的事实部分的报道来看,刘暖曦在屋内进行了两次报警,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刘笛律师认为不应当将她的行为评价为重大过失。

最后一个话题是刘暖曦对江歌母亲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刘笛律师认为出于事后当中发表的不当的言论,应当不予支持。但是以江歌的生命权受侵害而要判处精神损害赔偿,刘律师认为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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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

张铭询问了非法律工作者的看法,从而得出社会民众都认为刘暖曦就应该被判刑,否则无法体现法律的正义。

他认为用共同犯罪的理论去解释,刘暖曦并没有与行凶者进行共谋,那么不可能构成共犯。接着来判断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在三个构成要件中,有作为义务,有危险存在,但是并没有期待可能性。我们并不能通过事后角度去评判。最后是否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第一种行为模型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可以预见没有预见到;第二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是自信可以避免,都并不符合。所以在刑事上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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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莹:

法院最终判决刘暖曦在民事侵权上承担责任,对于江歌的母亲是一个很好的补偿,因为我们没有对她进行刑事的规制,所以民刑结合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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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明:

杨晓明律师准备十分充分,重点探讨了关于紧急避险和期待可能性的话题。刑法第二十一条对紧急避险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刘暖曦把江歌留在门外,就是把危险留给江歌,导致其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被陈世峰杀害,实际上刘暖曦的行为是创设了风险,具备了保护江歌的安全、防止危险结果的义务,但是并不负刑事责任。

杨律师认为,她的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因为其是以牺牲他人的性命,来保全自己的性命,即“以命换命”,因为紧急避险要求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刘暖曦的行为显然不满足,生命权不能作为避险的主体。所以不能进行规制的原因是缺乏期待的可能性。我们作为一个普通人来讲,当面临到这种两难的行为,会自然地保全自己的生命,趋利避害,求生怕死是人性的弱点,因此不得已采取了违法行为,在刑法上可以得到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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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燕:

唐律师认为这个案子大部分人都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这个案子当时在东京地方法院,是判处判处陈世峰20年有期徒刑,附带的民事赔偿约150余万人民币,跟上海的死亡赔偿金基本对等,但是对于刘暖曦的赔偿,她认为是过高的。因为不管是从民法典165条过错责任,还是1198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所要承担的都是相对补充的侵权责任。数额较高的原因主要是江歌的母亲在日本判决之前动用了大量的这个请愿书,国内判决前也进行了大量的舆论渲染,但是就事实层面不应该承担这么高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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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飞:

首先认为,案件双方都在利用舆论试图对这个判决有所影响,给她的启示就是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要过多依靠舆论去引发社会层面的过度讨论。其次五年多来,不管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江歌母亲的坚持都很打动人心。并且她的民事代理律师也是相当敬业,根据代理词所述,在整个过程中不停地奔波,试图还原案情,最后也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田律师表示,在一个刑事案件中坚持的精神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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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君:

孔律师从民事角度出发,讨论了其是赔偿责任还是补偿义务。然后通过对紧急避险的认定,得到补偿义务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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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吴律师认为刘暖曦并无过错,也不赞成以命换命的观点。因为在正常情况下感情破裂,刘暖曦并无法知道其今天是有杀人的故意。至于在屋内知道外面行凶情况后,刘暖曦作为弱势一方,陈世峰身强体壮,手中又有刀,她不具有开门救助的期待可能性,所以肯定不构成刑事责任。


总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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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曳副主任:

首先,田主任提出本案的细节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案发前陈世峰和刘暖曦有过多次争吵、刘暖曦有让他人假装男友激怒陈世峰的行为。这些行为导致陈世峰“疯狂”状态的加剧,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基于这些案件事实,对于刘暖曦是否承担责任,在刑事领域与民事领域的要求是不一致的。刑事领域,判断刘暖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结合案件证据,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在当时环境下开门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等。在民事领域则需要判断刘暖曦是否具有过错,而热议的民事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对江歌的死亡结果是有过错的。

其次,关于刘暖曦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田主任指出,本案中最大的问题是证据问题,更进一步而言便是据以判决的一切结论基本上均依靠推定。一方面判决认定刘暖曦未将陈世峰骚扰、尾随、恐吓的事实告知江歌,未尽适当提示和注意义务;另一方面刘暖曦在熟悉陈世峰性格和状态前提下,将江歌关在门外,应当预知到江歌的生命危险,而其为活命却留江歌独自在密闭空间涉险并最终殒命,以此推定刘暖曦在本案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本案事实能够得到相应证据的印证实际存在客观的困难,从而存在一定疑问。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田主任提出,本案采用“若无则不的高度概率”理论进行判断,尽管受到同意判处的学者盛赞,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形对通常因果关系判断理论进行了适当扩展,符合民法价值判断。本案据此认定刘暖曦行为与江歌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刘暖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诚然,刑法与民法蕴含着并不相同的价值观。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而民法关注保护公序良俗。在民法上认定刘暖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裁判结果或多或少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影响。

最后,从本案的社会效果出发,田主任认为,本案悲剧的底色注定了案件已经从最早的真相,从一次“人生事故”演变成一个关于“爱情、亲情、友情”的“故事”,最后演化为众说纷纭的“戏剧”。在这个“剧本”中没有任何一方成为赢家:江歌二十几岁就失去生命、江歌的母亲失去了唯一的爱女、刘暖曦将在这个案件的笼罩下度过余生、陈世峰判处20年有期徒刑被打上“杀人犯”的标签……用一句话形容就是“现实的一滩血,舆论的两行泪”,可以说,这个案件无疑是悲剧,而“戏剧化”将是我们对于这场悲剧的最后解构。希望逝者安息,本案唯一不能开口说话的被害人“江歌”需要的不是演绎,也不是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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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主任:

今天的标题是围绕江歌案的民事赔偿判决,因为江歌案的刑事问题已经讨论得非常充分,所以今天应该主要谈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别。刑事认定中,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是基本的原则。但是民事中的过错推定,还是要从社会群众普遍遵循的原则和观点、习惯来判定。

徐主任强调要“会讲话”,一定要切题,一定要准确破题,一定要有一个共同的语境。并且也表示,演讲要进行充分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随后,徐主任对大家的演讲进行了一一评论,从切题演讲的精彩度,专业度来评判,将杨晓明律师选为本次例会的最佳点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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