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07
  • 23
首届上海十院十所刑事法治论坛暨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20期活动圆满举行
2024年7月14日,首届上海十院十所刑事法治论坛暨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第20期活动在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基石厅成功举办。本次活动聚焦“非法经营犯罪的辩护与合规”,汇聚了上海知名法学专家、学者和刑事律师人才,共同探讨非法经营罪的前沿问题。 本次论坛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等十余家法学院校,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等十余家律所主办,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承办。

上海十院十所刑事法治论坛开幕式


主持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宗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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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人

华东政法大学校长  叶青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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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校长首先对上海十院十所刑事法治论坛、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活动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举办表示热烈欢迎。叶教授指出,刑事法治对于国家而言是重要的治理手段,承载并支撑着国家的运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公民而言,刑事法治关乎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宪法性权利,是公民实现宪法权利的重要保障。他希望通过本次论坛和联训活动,各位专家、学者能够深入探讨,分享宝贵经验和研究成果,推动刑事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致辞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邵万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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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万权会长发言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强调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探索刑事法制理论创新和实践路径的过程中,要实现刑事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他提出,上海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实务与理论的结合,并希望以此次论坛为契机,凝聚法学教育界和律师行业的共识,共同探讨刑辩问题,助力上海律师在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中焕发出更加绚丽的光彩。


孙万怀院长

宣读《上海十院十所联训共建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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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代表寄语

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凤章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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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代表寄语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张恒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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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和律所代表集体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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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院十所刑事法治论坛圆桌会


环节1:

刑事法治教育与刑事实务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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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丁俊涛律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朱晓喆教授就刑法教育和民法教育的关系指出,刑法与民法是法学院的支柱专业,二者存在着交集,虽然在价值追求上各有侧重,但终极目标一致,都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步。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骆群教授就理论和实务的关系指出,理论与实务交流的必要性在于,实务部门为理论界提供前沿问题、理论界为实务部门提供方向指引,两者相互促进、循环发展,最终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上海十院十所刑事法治论坛的价值也体现于此。

上海海关学院海关法律系主任祝少春教授就学院特色专业的打造理念提出,上海海关学院坚持“入主流,办特色”,从专业建设、特色课程、能力培训、实践基地等方面进行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品牌外联委员会主任李艳律师谈到律所和学院的合作时,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律师走进来,二是法学生走出去,三是法学生留下来,四是高校与律所合作。


环节2:

刑事法治教育与刑事辩护理念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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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复旦大学法学院  汪明亮教授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登谅教授指出,除培养学生辩论能力的模拟法庭外,还需要对学生的谈判、协商能力进行培养。在学术理论的研讨方面,需要改革教育方式,让更多的前沿问题走进校园,走近法学生。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丽勤教授认为法学专业的前景非常广阔,同时介绍了同济大学的法学学科建设特色,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复合型人才,有利于法学生实现差异化竞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上海企业合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猛认为法治教育要重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要法律行业共同努力,要打通各个单位尤其是法检机关与律师行业之间的隔阂。

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军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理念的核心在于以人为本。在结合办理的几起案件时,他谈到刑事辩护空间的范围在不断缩小,应加强辩护律师勤勉尽责的理念,发扬辩护律师的斗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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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所刑事业务联训主题分享

非法经营犯罪的辩护与合规


主持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魏艳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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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宗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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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宗新主任提出,十余家院校与十余家律所之间应相互支持,形成合作机制。院校为律所提供智力支持,分享学术研究成果和最新的法律动态;律所为院校提供实习平台和工作机会,帮助学生积累实际操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本次论坛讨论的非法经营罪,也被称为“口袋罪”,其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扩张的趋势,给辩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徐主任希望本次论坛能够深入讨论非法经营罪的辩护与合规,为司法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推动刑事法治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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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一:非法经营场外配资业务的罪名探讨



分享环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付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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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申律师认为,场外配资的本质是不具备证券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的数倍向其出借资金。场外配资分为四种模式:出借账户、系统分仓、虚拟盘诈骗以及期货场外配资。对于场外配资,在非法经营案件中,律师可以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违法所得的扣除计算等方面进行重点辩护;对于诈骗案件,辩护的重点在于交易平台的数据是否可操控、客户的出金是否受到限制等要素;对于操纵证券市场案件,辩护应集中在配资模式、主观明知等方面。


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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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律师认为,在虚拟盘案件中,可以在切割辩护的基础上进行整体辩护,从大盘数据真实性、交易真实性等多方面入手,最终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开胜律师提出,不同罪名之间可以成立共犯,非法经营案件中,即便正犯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较轻的擅自发行股票罪。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方芳律师提出,场外配资案件可以分为四个环节:资金来源、客户来源、技术运营和资金走向,结合这些环节的特点进行辩护,可以更有效地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结果。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治律师将场外配资案件与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类比,并对期货场外配资的刑法评价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点评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靖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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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云律师提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理解此类犯罪的立法宗旨和社会危害性,然后再回到案件本身,进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辩护。她认为,场外配资会导致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金融市场出现无序化,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等问题。最后,马律师强调,场外配资是金融犯罪研究中需要深入探讨的重大问题,对非法经营罪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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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二:借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案件非法经营的认定


分享环节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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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韧律师区分了涉虚拟币非法经营罪的两种类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型和非法买卖外汇型。并进一步对行政法意义上的支付结算和刑法意义上的支付结算进行了对比。对于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王律师提出只有在本质上将虚拟货币作为媒介,并且客观上完成了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兑换行为,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只是形成了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或虚拟货币与外汇之间的单向流转,则不构成外汇型非法经营。


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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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俊律师认为,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目前处于高发态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作为此类案件的轻罪辩护方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磊律师区分直接买卖虚拟货币、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实现换汇以及承兑虚拟货币三种模式,并对每种模式的刑法评价进行深入的分析。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汪毅律师提出,侦查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往往注重客观证据的收集,包括聊天软件的记录、境内外银行账户的流水、外汇的牌价等,同时也注重虚拟货币钱包地址的查明。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联席执行主任陈健民律师认为,数字藏品与虚拟货币密切相关,对前者的合规需特别注重刑事风险的防范。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瑞阳律师提出,并非所有涉虚拟货币的案件都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还要实质判断是否具备营利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


点评人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张恒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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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通律师提出:第一,借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案件产生原因是,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支持点对点交易”的特点,现有外汇管理制度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控;第二,外汇对敲具有资金不发生物理跨境转移,能够绕开国家外汇监管的特点,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相互隔离,人民币资金和外币资金在境内和境外形成了独立的清算循环;第三,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平台上的记录、账户注册信息以及相关银行账户等是认定此类案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证据,律师在辩护时应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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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非法经营外汇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


分享环节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刘华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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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锋律师结合三个案例,围绕非法经营外汇案件的定性之辩、经营数额之辩、违法所得之辩进行分享。第一,关于定性之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外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刘律师还对营利目的的含义,直接营利与间接营利的区别等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第二,关于非法经营数额之辩。同一笔外汇的购买和卖出不能重复计算犯罪数额,买、卖金额同一时,对于过账的资金只能计算进项,不能计算出项。第三,关于违法所得金额之辩。除证据需要充分外还要扣除必要支出,非法经营罪中的“违法所得”应是指获利数额扣除其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部分后剩余的数额。


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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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荆亚斌律师认为,律师在辩护中可以重点关注审计报告,识别没有对应人民币流水的换汇数额,以及为了公司自用的换汇数额。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加律师提出,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的成立应当以行为人具备营利目的为前提,律师可以侧重立法的沿革、未来动向以及罪刑相适应这两个方面进行辩护。

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陆新新律师认为,基于自用的买或者卖外汇的行为不能推定出营利目的,对于情节轻微的案件尽量争取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结果。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麻云程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具有牵连性和复杂性,但归根结底要立足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可以从犯罪链条的切割、从犯的认定等方面入手进行辩护。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于小强律师结合近年办理较为成功的案件,对非法经营类案件的定性和数额认定等提出了行之有效的辩护方案。


点评人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蒲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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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桂平律师提出:第一,非法经营外汇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经典案例的判决表明,买卖外汇的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类案件的认定复杂,但辩护空间也很大。第二,非法经营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是此类案件辩护的重点,一些裁判文书对相关证据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辩护律师应善于发掘并总结这些要求,以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第三,非法买卖外汇型非法经营罪是行政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国家规定”的内涵可以作为辩护律师重点关注的对象,利用其在辩护中寻找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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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四: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

咨询案件的司法认定和辩护要点


分享环节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曾钧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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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钧泓律师总结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案件的司法认定现状,包括:第一,在案件定性上,重实质判断而不重形式判断;第二,在专业判断上,刑事审判高度依赖于行政认定;第三,在认定范围上,“荐股”可能涵盖对大盘、板块、个股的分析、预测、建议;第四,在主体资质上,行为人与具备资格的主体合作不能免责;第五,在跳档标准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第六,在金额认定上,对间接获利的认定比较宽泛。对此类案件,曾律师提出了性质之辩、行政认定之辩、经营之辩、主观明知之辩、涉案数额之辩和情节之辩等六个辩护策略。


与谈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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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谈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郑英超律师强调,在司法审查过程中要保证独立、全面、客观,坚持精细化辩论理念,对行政认定函从认定依据、认定程序、认定标准、认定逻辑、法律时效、人员资质等多个维度展开审查。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骏杰律师就代孕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他从相关法律规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等展开,并结合相关案例提出经营代孕业务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谢向英律师针对此类案件中投资咨询和知识培训的区分、认定标准、共同犯罪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立明律师以“选股宝”案为例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认定问题提出,《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并分享了自己相关的辩护经验和办案心得。

北京炜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郑飞云律师提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重视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时关注“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问题。


全场点评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带头人 钱叶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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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叶六教授认为,论坛不仅将高校与律所紧密连接,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双向奔赴、共同促进,未来还可以作为高校课堂的有益补充。对于本次论坛的主题研讨,钱教授认为,第一,非法经营虚拟盘案件是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要立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第二,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判断核心因素在于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经营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第三,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不同参与人可以在不同的犯罪间成立共同犯罪,数人可以犯数罪。最后钱教授强调,一是要摒弃刑法从属的理念,二是刑法的违法性有其特定的内容,三是刑法的判断要以法益保护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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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致辞


致辞人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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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辞人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涂龙科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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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靖云主任和涂龙科研究员在闭幕致辞中提到,今天活动的流程非常全面,对于金融领域内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的辩护和合规,本次活动探讨的非常充分,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争议问题的解读也很深入,相信大家也能够有所收获。两人都对本次活动的举办给予了高度认可,再次强调了学术和实务结合的必要性,对论坛后续的研究成果充满期待,并祝贺论坛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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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律师介绍
徐宗新
徐宗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主任
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中国检察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辩委秘书长
上海市普陀区政府法律顾问
上海市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学研究会理事
核心专长: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刑事合规、刑事风险防范等所有刑事领域的法律服务
曾钧泓
曾钧泓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食药环知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 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济犯罪、食药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具有较深研究和丰富实务经验。
陈骏杰
陈骏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黑恶案件防范与辩护部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核心专长: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工作,在刑事案件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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