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居民反映,政府发放的部分猪肉存在肥肉过多、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且变质变味等问题,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4月15日,“今日闵行”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称,梅陇镇政府经初步核查发现情况基本属实,立即叫停该批物资的发放,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
4月16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到供货企业上海咨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谕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霞,其辩解称,她本人对此事并不知情,对相关猪肉的来源和质量等情况也不清楚。采购协议是在其厂房配送蔬菜的朋友和政府对接后,借用咨谕公司名义和印章所为,其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4月16日至4月20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洁(昵称“助销农产品的洁哥”)通过抖音平台多次申明,其供货猪肉质量合格,价格合理,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销售行为。
4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市纪委先后发布通报,对供销上述问题猪肉的张某、许某洁、张某科以及提供资金帮助的王某霞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梅陇镇政府副镇长任某萍、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栗某在发放保供物资过程中的失职渎职问题予以党纪政务立案调查。
4月21日,“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日宣布,对“梅陇镇问题猪肉”等一批涉疫犯罪案件依法提前介入,加强侦查引导,提高办案效率,从快严查涉疫犯罪。
疫情防控牵动千家万户,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值此危急关键之际,相关企业和个人竟然无视基本道德底线,在销售给政府的保供食品中,以次充好,牟取暴利,影响自然十分恶劣。职能部门雷霆出击,及时查处,不仅积极回应了群众质疑,也有助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稳定。但公众可能还会质疑:
(1)政府在此次物资采购中是否存在问题;
(2)问题猪肉有什么问题;
(3)上述不同主体传递的信息孰真孰假;
(4)相关人员可能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政府采购是否有问题?
通报称对相关政府官员在发放保供物资过程中的失职渎职问题予以党纪政务立案调查,未提及政府采购环节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咨谕公司是否具有销售猪肉产品的资质。笔者了解到,咨谕公司系一家于2017年注册在上海市金山区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流通,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但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切割后定量包装的冷冻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咨谕公司可以向镇政府提供猪肉产品。
第二,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法。镇政府采购保障物资使用的是公共财政资金,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原则,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但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稳妥有序开展本市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疫情防控涉及的紧急采购项目,可以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那么是不是说疫情期间的政府采购就可以不受监管、任意妄为呢?答案是否定的。上述文件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加强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接受财政等部门监管。涉案保供猪肉采购项目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镇政府是否按照“三重一大”和相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要求,经政府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策?为何没有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为何没有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是否还存在相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违法违纪行为?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问题猪肉有什么问题?
从通报信息看,涉案部分冻猪肉产品中主要存在肥肉过多、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且变质变味等问题。冷冻猪肉作为食用农产品,本应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适用食品类犯罪罪名。但考虑到此类产品一旦发生问题,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基本权利,需要严厉打击,《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一般兜底情形加以规定。因此,猪肉表述存在问题是四个,法律上的评价标准主要是两个:(1)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是否以次充好。
首先,变质变味可能构成《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情形外,但其属于感官表述,如果未及时检验鉴定,很难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变质变味的原因产生于供货源头,还是运输途中,亦或者是镇政府收货后发放过程中,也需要后续查明。
其次,关于边角料问题,《采购协议》约定供销猪肉11万份,每份规格为五花肉(2斤)和蹄髈(1斤),二斤五花肉好理解,这一斤蹄髈实在是官员脑洞大开。为了满足协议要求,供货方从冷库中拉出片猪肉后,必须进行切割,尤其是必须将整蹄髈进行切割。每份猪肉合计三斤,切割搭配称重可能存在偏差,则需要加些边角料,只要不是很离谱,边角料似乎不能视为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以次充好”情形。
最后,从披露图片以及特征表述看,肥肉过多、品相不佳的部分猪肉系猪腹下部肉(图片中标10处),俗称奶脯肉,也称拖泥肉,肉质差,多泡泡肉,日常主要用于熬油、炸酥肉等。而《采购协议》中要的五花肉位于猪腹肋部(图片中标8、9处),呈五层夹花,肥瘦相间,肉质较嫰,一般用于做红烧肉、小炒肉等。从一般社会公众购买猪肉的用途以及肉质要求看,以奶脯肉冒充五花肉属于以次充好,但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以次充好”情形,则需要结合猪肉等级标准进行判断。
王某霞、许某洁主观上是否“明知”?
销售伪劣商品罪以故意为主观方面,即行为人需要“明知”销售对象存在质量问题。其他人员提供资金、账号、发票等帮助的,也需要明知行为人实施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才构成共同犯。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大量的“明知”推定规则用于替代司法证明,例如行为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推定其明知所购车辆为盗抢骗所得。从警方通报的信息看,政府协议采购价与张某等人进货价总金额相差460万余元,每斤价差约14元,撇除分包、装卸、运输等合理支出,其利润也超过100%,那么能否以此推定王某霞、许某洁主观明知供售猪肉系以次充好,存在质量问题呢?
笔者认为,既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明确规定“明知”推定规则,司法机关就不能仅凭推定事实,而不经过司法证明直接认定行为人“明知”要素的成立。即使价格差价较大,也应当以采购合同、进货单据、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电子证据和证言等,来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以奶脯肉冒充五花肉销售的情形。同时,也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对上述巨大差价进行解释,或者提出反证证明自己被欺诈、误解或者不知情。
相关人员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刑法中少有的直接将具体定罪量刑数额写在条文里的罪名,销售金超过五万元人民币即构成犯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通报所称“数额较大”,在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里均没有对应表述。笔者分析,涉案猪肉是陆续发货、发放暂停较早,可能已经销售、发放的问题猪肉数量并不是很多,而未发放的猪肉已经原路退回,其中有多少问题猪肉已经被销售,还有多少问题猪肉待销售,涉及到抽样检验鉴定,可能短时间内尚难以确定。
从警情通报看,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洁、张某科具体负责采购、销售保供猪肉,而咨谕公司未被列为单位犯罪主体,可以推测,王某霞可能确实没有以公司名义与镇政府签订《保供协议》。但王某霞可能知悉、授意或者默认从咨谕公司转账给许某洁,作为采购猪肉的保证金或者货款,故而警方认为其具有提供资金的帮助行为。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即使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王某霞也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罪刑法定和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法律的基石,问题猪肉事件中相关人员有何罪错,性质、情节、责任如何,在未有生效裁判前任何人都不能贸然认定。相信随着案件办理,真相会越来越明晰,对上述问题也会有更为准确客观的答案,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和期待。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刑行交叉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 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 梁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