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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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曳、张铭:从“小音咖事件”谈教培机构“跑路”风险及刑事维权
上海知名音乐教育培训机构小音咖被曝停业“跑路”,作者从“小音咖事件”浅谈教培机构“跑路”风险及刑事维权等问题。

一、近日小音咖、VIP陪练平台“欠薪跑路”

据财经网、新闻晨报等媒体报道,2022年6月上海知名音乐教育培训机构小音咖被曝停业“跑路”。近日小音咖收购的VIP陪练平台(知名钢琴家郎朗代言)也曝出公司总部上海办公室“人去楼空”。众多VIP陪练老师称自今年5月起该平台不再按时发放课酬,在2个月未拿到工资后平台老师纷纷停课或离职。学员家长购买的大量剩余课程现已不能正常进行,也无法联络到培训机构负责人进行退款,一时间陷入了维权难的尴尬境地。

公开资料显示,小音咖成立于2015年,主要为4岁-12岁少儿提供音乐辅导服务。门店集中在上海和广州,据悉其在上海已开设28家门店,目前均处于关闭状态。2022年4月11日,小音咖集团高调宣布完成对VIP陪练平台全资收购,成为其独资股东,组成国内最大少儿音乐艺术集团。但是短短二个月后,小音咖发文称受疫情影响资金困难、运营困难,这一说法受到家长们普遍质疑。部分家长提出,小音咖、VIP陪练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甚至在今年“6.18”活动中仍在持续吸收大额学费,所谓“经营不善”只是其拒绝退费的借口。

从小音咖商业模式来看,该机构通过较低单价的大额课时包招徕大量学员,让学员缴纳大笔预付学费,实际课时远远超出“3个月”相关规定。平台老师从VIP陪练每次获取课时费在30-120元不等,而VIP陪练收取学员每次课时费在60-220元(最高等级演奏级按3倍扣费)不等。小音咖通过搭建平台,预收大额学费维持平台持续经营。从VIP陪练宣传推广方式来看,该平台通过海报宣传,由学员邀请好友报名获得课程优惠,以裂变式宣传吸引客源,进而确保公司有足够收入维持平台运行。不过,在新学员报名不足又缺少资本注入的情况下,这种商业模式极易产生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引发现金流危机。小音咖通过较低的课程价格赢得市场,既可能是商业策略安排,但若“人去楼空、跑路”等状况属实,实则存在“庞氏骗局”的可能性,通过“拆东墙,补西墙”方式避免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公司资金被侵占、挪用等情形。

二、小音咖等教培机构涉刑法律风险

(一)非法集资犯罪

教育培训领域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预付费经营模式,推出课时赠送优惠,即学员一次性预交一定的学费,或者购买超大课时套餐,交钱越多赠送课时越多,甚至承诺到期返还部分本金;二是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推出教育培训等相关投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从以往案例来看,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以“教育培训”的合法外衣,利用家长重视子女教育的心态,以存款赠课为诱饵进行吸金。有足够多新生报名付费,公司才能正常运作,一旦新付费不足导致资金链断裂,家长只能钱课两空。

从小音咖经营方式来看,采用预付费经营模式,通过课时赠送优惠、超低单价吸引家长报名,如“买220节正式课,赠送200节课”模式推销大额预付学费,其包括赠课后的单节课程价格甚至已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

关于小音咖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围绕非法集资“四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中“利诱性”进行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小音咖虽以赠课方式吸引学员预付费,属于一种利诱行为,但非法集资利诱性认定可能会存在相当争议。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保护的是金融管理秩序,通常表现为群众抱着投资理财心态,追求还本付息、高额回报。若家长仅是为了得到优惠而购买课程并支付预付款,购课目的是用于消费,而不是追求回报,在利诱性认定上可能会产生分歧。对于教培机构而言,若其作出保本付息承诺,加上预付费的经营模式,则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二)诈骗犯罪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关门跑路事件时有发生,2019年5月上海一家培训机构“巧恩美语”全部门店关门停业,几千名预付高额学费的学员、家长退费无门,后被上海警方刑事立案。从警方披露的案情来看,“巧恩美语”存在违法广告宣传、无办学资质(非法办学)、明知资金链断裂仍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课程等行为,最终司法机关认定公司负责人李某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

诈骗类犯罪基本构造是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物。近日不少家长列举了小音咖诸多“诈骗行径”,如将剩余课程清零,对外宣传其资金受到上海银行监管但实际并未履行,对外谎称有国资背景,明知没有履约能力仍继续吸收大额学费,甚至在半月前其运营十分困难后还利用“6.18”活动大量吸纳学费等,以上事实需要证据予以证实,若上述内容成立,则小音咖涉嫌诈骗罪。若有证据证明小音咖故意毁灭、伪造证据,如恶意删除、修改用户剩余课时,公安机关有理由怀疑小音咖是在实施犯罪之后毁灭证据,即便不能单独就毁灭证据行为定罪,但会增加行为人涉嫌犯罪嫌疑,被害人在报案时可以提交此类证据,提高报案成功率。

对夸大宣传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判断,部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夸大宣传,但夸大宣传不等于虚假宣传。若有证据证明小音咖与上海银行并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者曾短暂签订后随即解除却并未公告,且小音咖以资金受监管可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大肆宣传并收取大额学费,可认定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嫌疑。

另外,如有证据证明小音咖在明知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继续吸收大额学费,可认定其对学员、家长实施诈骗行为,并从中非法获利。如能认定上述事实,即便小音咖提出所谓“受疫情影响才导致经营不善”辩解,亦不能排除其刑事责任认定。

依据《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构成虚假广告罪。若有证据证明小音咖利用广告对其商品作出虚假宣传,则有可能构成本罪。从刑法条文来看,刑法未规定广告代言人刑事责任,虽可以共犯理论作为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但实践中认定较为困难。从民事责任承担角度来看,《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即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有证据证明广告代言人明知是虚假广告仍代言,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职务犯罪

小音咖于今年4月份收购VIP陪练平台后进行高调宣传,随后在6月份发布公告称资金困难,若小音咖相关负责人在收购VIP陪练后,将被收购公司VIP陪练账户内的大额资金非法转移至其他公司或归个人所有,则涉嫌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若为非法转移资产目的而进行收购,收购后非法宣传大量吸纳学费随即进行转移、停业跑路,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嫌诈骗罪。

据悉小音咖现金流主要通过收取预付学费款维持,在监管不足情况下,若存在公司人员侵占、挪用预付学费款项情形,这类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侵占或挪用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前提下亦可追诉。

三、被害人如何通过刑事控告维权

在小音咖严重资不抵债情形下,老师、学员家长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较难挽回损失。《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便公司出现亏损破产,也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不会涉及到个人财产。在民事诉讼较难挽回损失前提下,运用刑事手段追赃挽损或是最佳选择。被害人可通过收集、整理、提交被控告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关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对直接负责人员、主管人员进行追责,对涉案财产依法冻结、扣押,对涉嫌转移财产情况穿透审查、予以追赃、按照损失比例判赔,达到追赃挽损目的。从刑事控告角度来看,委托人通过“委托律师→准备控告材料→报案控告→刑事立案→沟通跟进→刑事代理”全流程达到刑事控告追赃挽损目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步骤:

1.与律师建立委托

委托人在控告前要如实陈述案情并提供证据供律师参考,在确定委托后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在选择律师时应考虑其提供的法律服务方案是否全面、对案件分析是否到位、能否把握诉讼流程。刑事控告既有成功立案的可能性,也有控告失败不予立案的可能性,委托律师刑事控告不意味着控告一定成功,对此委托人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但刑事控告行为本身即会对涉案教培机构及相关人员造成极大压力,实践中往往会促使涉案人愿意与控告人沟通、达成和解并想办法、尽全力赔偿损失,或双方协商达成继续履约的可执行方案。

2.准备控告材料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需要准备控告材料,主要包括固定事实、收集整理证据及起草控告书。委托人在此期间要尽量向律师全面提供证据,主要围绕证明行为人构成犯罪或存在嫌疑等材料。律师需要指导委托人全面反映情况和收集证据。在有相关证据证明可能存在犯罪事实时,应确定好控告事实、金额及罪名,优先选择最容易受到公安机关关注的罪名,如诈骗类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这些犯罪相对而言更容易受到公安机关重视并立案。

3.选定管辖单位

刑事案件管辖有三个层次:一是地域管辖,即由哪个地区的司法机关管辖;二是类别管辖,即由公安(刑侦或经侦)、检察院、法院、监委中哪个机关管辖;三是级别管辖,即由哪个级别的部门管辖。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同一刑事案件可能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地域、机关或部门,若选择管辖单位不当易导致刑事控告不成或需要变更管辖单位再次控告,增加控告难度。故在选择管辖单位时应从两方面入手考虑:一是从案件本身考虑,优先选择关联度最高、易取证的管辖单位,如犯罪行为发生地。小音咖注册在上海市杨浦区,宜以公司所在地作为优先选择的控告管辖地;二是从案件受理难度考虑,对有多个管辖权的派出所,宜选择更积极收案、更愿意为被害人登记的派出所作为管辖单位。

4.报案前准备

对于涉众案件,不宜由过多的被害人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应选出心理素质好、对案件了解较多的当事人作为代表,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律师在此期间可以全程陪同,随时应对突发情况。在报案前,律师需对涉及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对报案人进行询问辅导。

5.初查阶段工作

对于经济类犯罪,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通过刑事控告挽回损失、获得赔偿对被害人而言尤为重要。刑事控告其目标是成功立案,但立案却并非必然是达成和解、获得赔偿的最佳时机。在侦查机关受理案件进行初查时,被害人及律师即需要把握时机,给对方施加一定压力,通过以对方作出赔偿为前提条件考虑签署谅解书等可减轻甚至免除当事人刑罚的相关文书进行策略化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获得赔偿。

6.跟进办案过程

在案件受理或立案后,侦查机关会依职权进行初查或者侦查工作,在此期间控告人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协助警方调取相关证据,精准定位减少警方工作量,配合代理律师跟进、关注好诉讼进程,提高刑事控告维权挽损的成功率。律师在此期间有必要积极参与诉讼过程,依法向司法机关表达意见、充分沟通,促成和解、获得赔偿。

7.穷尽救济途径

公安机关在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并不意味着刑事控告程序的必然终结。依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有多种救济途径:一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救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复核,避免控告人的权利因超过期限而灭失;二是检察院的外部救济。对于不立案决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出申诉,检察机关认为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对控告人及代理律师而言,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力争最终取得刑事立案的结果。当发现可证明犯罪事实的新证据时,第一时间提交给司法机关或及时提供线索,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概率。在刑事控告成功立案并进入刑事诉讼流程之后,控告人及代理律师要把握好有利局面,及时跟进、积极沟通、充分协商、依法维权。

四、防范教培机构“跑路”风险

中国家庭历来重视子女教育,教育支出通常占据家庭支出较大比例,教培行业涉及到重要民生问题,而近年来教培机构在密集出台的教育政策及疫情冲击下呈现出复杂生态。目前“双减”政策影响下,校外培训机构中兴趣爱好类教育供给具有相当优势,各类利用技术软件辅助的培训机构、平台尤其是线上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遍地开花。而一些线下教培机构则受到当前疫情的严重影响,纷现倒闭潮。实际上,在线上“教培热”的同时,也出现不少以线上教育培训为“幌子”、利用教培热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例,近年来已涌现出教培机构卷款“跑路潮”,而不少此类教培机构辩称“受疫情影响而经营不善”。对此,要尤其注意甄别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如诈骗类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以及职务侵占或挪用等。

对监管机构而言,要加强对此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尤其是对资金的监管),及时取缔不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平台,对存在违规收费的教培机构施以惩戒,避免因“退费挤兑”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学员、家长而言,在选择教培机构时要多加甄别,审核培训机构是否具有办学许可证,避免一次性购买高额课程包、与商家及时签订合同并索要发票,避免纠纷产生后因缺失必要证据导致自身权利难以保障。

 

特别声明:截至发文日,相关机关未发布对小音咖等教培机构进行刑事侦查的公告,本案定性以司法机关最终公布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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