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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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刑评】曾钧泓、程向南:“问题猪肉”的罪与罚
4月19日凌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下称《通报》),通报了上海疫情防控期间,闵行区某猪肉保供企业向辖区居民提供“问题猪肉”的情况。该《通报》发布后,立刻引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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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面对此类发“疫情财”的不法行为,执法机关也持“零容忍”态度,迅速行动予以严厉打击。因该案还牵涉到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问题,属于热点中的热点案件。

1►事件回顾:变质变味、疑似劣等之“问题猪肉”

《通报》显示:2022年4月,梅陇镇镇政府与上海咨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保供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提供11万份猪肉产品,每份规格为五花肉(2斤)和蹄髈(1斤),涉及采购金额760万余元。在统一发给辖区居民的过程中发现冻猪肉产品中存在“肥肉过多、品相不佳、多为边角料且变质变味”等问题。经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许某洁、张某科等人在明知提供的保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次充好,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且数额较大。王某霞则在明知上述人员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目前,相关人员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另外,网上也流传了大量此次“问题猪肉”的图片。许多居民质疑猪肉“80%是大肥膘、系母猪肉或乳头肉、颜色不新鲜有异味”等。从图片看,涉案猪肉确实品相较差,群众的质疑经官方查证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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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刑法第140条之“销售伪劣产品罪”

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系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包含四种行为模式,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行为的含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根据《通报》,本案张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而涉案猪肉的政府采购总金额高达760万元,如全部认定为伪劣产品,可能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刑期不可谓不重。

3►热议中的冷思考:如何界定“伪劣猪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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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报》内容,嫌疑人的行为已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但笔者从朋友渠道了解,涉案猪肉也有部分确实是五花肉,只是肥肉较多、色泽较差。此处就产生了一系列疑问,哪些猪肉会被认定为伪劣产品呢?虽然“问题猪肉”引发民愤很大,但如何准确认定伪劣猪肉产品的范围及金额仍应冷静思考。

笔者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现有信息,作如下分析:

(一)变质变味:如不符合猪肉产品的国家标准,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应认定为伪劣猪肉产品

在猪肉食品领域,其质量标准适用《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GB/T9959.1-2019)国家标准。该国标共4部分,分别为“片猪肉”、“分割鲜(冻)猪瘦肉”、“分部位分割猪肉”以及“猪副产品”,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通报》显示,涉案问题猪肉有部分“变质变味、色泽很差”,如果经过检验,该问题已经达到了不符合猪肉食品国家标准的严重程度,或者根本就是不能食用的“边角料”(如应当剔除的含淋巴槽头肉等),则该部分问题猪肉显然属于不合格产品,甚至有可能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视情构成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此处可能发生竞合)。当然,这里还需要探究猪肉变质变味的原因,判断是否可以将其归责于各嫌疑人。

(二)疑似母猪肉等:未必不符合猪肉食品的国家标准,是否属于伪劣猪肉产品应当审慎认定

关于母猪肉,有民间说法认为其含有某种毒素,不能食用。但其实相关部门在《食药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上市销售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888号)》已明确:“种猪(专用于繁殖的公母猪,笔者注)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国家标准《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1部分:片肉猪》(GB/T9959.1-2019)也没有规定母猪肉不可食用,仅是对母猪肉中“种母猪肉”的加工标准作出了限制。实践中,经过检验检疫的母猪肉也可能是合格产品。如(2019)鲁1329刑初408号一案,被告人生产销售的猪肉中既有病死猪也有母猪肉,法院最终仅将病死猪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关于网上爆出的“乳头肉问题”(部分问题猪肉带有乳头),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乳头肉”有两种情况:第一,加工五花肉时没有剔除乳头。根据最新的《禽畜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19),在生猪的屠宰过程中已不再要求剔除乳头。另根据《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1999)以及《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在生猪的检验检疫过程中也不要求剔除乳头。因此,带有乳头的猪五花肉虽然确实观感不佳,但符合宰杀规程,不一定属于不合格产品。第二,“乳头肉”为猪腹部其他部位肉。根据国家标准《鲜、冻猪肉及猪副产品》第3部分:分部位分割猪肉(GB/T 9959.3-2019)中的分类,猪腹部的分割肉除五花肉外还有猪腹肋肉(也称“中方肉”)及实践中存在的奶脯肉。通常来讲,猪腹肋肉肥肉较多,而奶脯肉更甚。不过,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关键还是看检验检疫的结果,不宜一概而论。

(三)以次充好:重点关注约定样品、问题猪肉之间是否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等级差异”

《通报》中的“以次充好,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笔者判断指的是嫌疑人以低档次的便宜猪肉(如母猪肉、奶脯肉等),冒充高档次的猪肉(五花肉、蹄髈肉),然后以高档次的价格销售,或者将附带较多边角料的猪肉以正常猪肉价格销售。值得注意的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次充好”中的“次”和“好”,均应当以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为前提,即以“低档次”的合格产品冒充“高档次”的合格产品。如果次品连最低国家标准都不符合,否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范畴。

那么本案中,是否能够直接以“肥肉过多、品相不佳”等表象来认定以次充好呢?刑事法律的严谨性体现于不能仅靠主观感受直接入罪,“次”与“好”应当按照国家、行业规定的产品质量等级或档次为据。产品等级是指同一种产品按照质量水平的不同所划分的质量级别。根据国标《畜禽肉质量分级规程》(GB/T40945-2021),猪胴体和部分分割猪肉可依据相关参数进行分级,其中猪胴体分为4个或6个等级,一部分的分割猪肉(例如前腿肌肉、中方肉)也可分为3个等级。该等级标准可以作为评价低档次、高档次的依据。

对于“用其他部位猪肉冒充五花肉销售”的问题,笔者也注意到,并非所有的分割猪肉都有相关的等级划分标准,不同类别猪肉间的等级也无可对比性,对此应如何认定“以次充好”?笔者认为:参照《刑事审判参考》第8号、第677号案例要旨,伪劣产品中的低等级产品应当与相对应高等级产品之间有足够的差距,且低等级产品应近似于残次品,不具备其应有的使用性能。由此可见,如果其他部位的猪肉尚可达到供人烹饪食用的要求,则不能轻易认定其为低档次产品。如果其他部位的猪肉基本不能食用,多用于熬制猪油等用途,则可考虑认定其属于以低等级产品冒充高等产品的“以次充好”行为。

(四)正常市场价格:不能单独作为伪劣猪肉产品的认定依据

《通报》中还提到“以正常市场价格销售”。笔者认为,销售价格不能单独作为“以次充好”的认定依据,必须结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猪肉等级等更为重要、客观的要素进行评判。例如,市面上存在多款葡萄酒,价格差距可能非常大,但执行的是同一套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2006),此时行为人以低价葡萄酒冒充高档酒进行销售,如低价葡萄酒符合国标,则不能认定为伪劣产品。当然,该行为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商标类犯罪。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 上海市律师协会 | 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曾钧泓、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程向南

相关律师介绍
曾钧泓
曾钧泓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食药环知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 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济犯罪、食药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具有较深研究和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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