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开始,新冠疫情在国内此起彼伏,核酸检测领域,市场迅速扩大。根据国家卫健委披露,截至2022年4月中旬我国已完成115亿人次核酸检测,其中大部分在今年完成——仅4月1日至16日就完成了23亿人次核酸。结合检测量和单价变化,华创证券测算,疫情至今,核酸检测费用约3000亿,其中2022年前4个月已花费近1500亿。同时,核酸检测机构数量迅速增加,2021年新增医学检验相关机构437家,年度增速高达25.1%,为历年最高。截至2022年5月11日,当年我国已成立医学检验相关机构220家。
对资本来说,核酸检测是一门利润丰厚的生意,从大量资金迅速进入这一行业的现象就能说明问题。但它绝不能仅仅是一门生意,核酸检测机构运作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每家每户每一个人,更关系到我国的防疫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近期,关于检测机构的乱象的报道屡见报端,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虽然相关部门表明了态度,也在重拳出击予以整治。但在利益驱使下,个别核酸检测机构触犯刑法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结合最近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具体谈一下核酸检测机构可能涉及的几种常见罪名。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0年2月10日,两高两部公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022年5月21日,平安北京发布公告称,针对媒体报道、市民关注的“北京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问题,卫健部门已吊销该实验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已立案查处。根据卫健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对实验室实际控制人周某某(男,38岁)、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男,37岁)等6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根据已披露信息,北京朴石医学检验试验室存在的问题为“原始检测数据明显少于样本检测数量”,即可能存在大量检材未检测就直接出具结果的情况,或发生“假阴性”的检测结果,导致疫情在社会面隐匿传播的可能。类似的事情并非个例,2021年1月,在河北隆尧的核酸检测中,一家第三方检测机构在未检测完毕情况下向当地卫健部门谎报全部阴性,两日后又报告有阳性样本,对当地防疫造成很大被动。究其原因,一是核酸检测机构超能力承揽检测业务,无法及时足量检测而造假;二是为缩减检验成本赚取更多利润,主观造假。无论哪种情况,均属于违反“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行为,且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发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结果,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条第一款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2022年4月23日,“合肥发布”发布了《合肥对两家核酸检测实验室给予警告并暂停合作的通报》。通报中提到, 合肥和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合肥诺为尔医学检验实验室,在蜀山区区域核酸检测中,……几次出具“假阳性”报告,严重干扰了合肥疫情防控大局。近日,网上再爆,在上海疫情期间上市公司润达医疗旗下中科润达的核酸检测出现“假阳性”报告。
如果有证据证明核酸检测机构故意出具“假阳性”核酸检测报告,就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关于核酸检测机构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中介组织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已在其文章《出具“假阳性”报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论证。罗翔教授认为,医学检验实验室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管理体制上独立于医疗机构,在工作机能上是立场公正地提供第三方医学检验。中介组织的本质就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承担一部分不宜由政府、也不便由企业来承担的事情,适当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核酸检测不仅仅关系的是个体的身体健康,也为政府准确判断疫情,科学评估防疫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的范围不断扩大,2021年立法机关扩张了中介组织的范围,认为环境质量监测机构也属于中介组织,与之类似,医学检验实验室也可以视为一种新型的中介组织。
退一步讲,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假阳性”报告是核酸检测机构故意出具,是实验室环境污染、检测人员操作不规范等原因造成,也可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前面说的中介组织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05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2年1月12日,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警方通报,称郑州金域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张某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被刑事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网友纷纷猜测是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投毒”,当然也仅止于猜测,后续案情没有进一步披露。但正如罗翔教授所说,人性的幽暗没有止境,我们无法预测人的邪恶程度。在利益的驱动下,补胎工人在公路上撒钉子的事情也并不罕见。如果有证据证明核酸检测机构利益相关人员故意传播新冠病毒病原体,即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另外,如果核酸检测机构明知被检测人是已被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还故意漏检并帮助其出具虚假核酸检测证明,使其顺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
四、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近日,北京某检测机构被披露出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成立,5月6日就开始承接北京的核酸检测工作,意味着不到6个工作日就通过了审批。网友提出质疑,其如何加入到卫健委的名单里的呢?检验资质值得信赖吗?从什么渠道获得业务的?笔者在企业内从事反舞弊工作多年,根据以往工作经验,该操作过程确实有重大舞弊疑点,而舞弊背后往往伴随着利益输送,即行受贿。当然,并不是说该检测机构资质和业务的获取过程一定存在舞弊问题。但随着大量资本进入这个行业,资质的审批和业务的获取一定会进入白热化竞争状态,导致较大寻租空间的出现,必然会产生行受贿的情况。诚如新华每日电讯的评论所言:“核酸检测业务量大,也存在利益链条,对此,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介入,对核酸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准入程序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测’,加强监督,对可能存在的违纪违法,必须严肃问责和严厉惩处,让核酸检测事务的所有参与方,都不敢捣鬼。”
五、串通投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0年核酸检测刚出来的时候,最初定价是200元/人份,如果加急的话,甚至可以被炒到上千块。之后随着核酸检测机构增多、产能持续提升,国家医保局多次发布全国调价通知,单人单检每人份价格从180元、130元、80元、53元降到目前的28元。目前,北京单样本检测价格为19.7元,混合检测价格为3.4元。核酸检测价格从200元/人份降至不到20元/人份,并非是成本下降的原因,而是充分竞争和政府出手整治的结果。那么,在疫情之初甚至在现阶段的某些地区,是否存在核酸检测机构串通投标、操纵价格的情况存在呢?
2020年4月20日,山东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对核酸检测机构提出告诫,其中检测机构如若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将处500万元以下罚款。可见,核酸检测机构为了追逐利益,大概率会存在串通投标、操纵价格行为,则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罪。
核酸检测对疫情防控工作极其重要,关系到国计民生,如果企业仅仅把核酸检测视为一门赚钱的生意,无节制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当其行为最终突破刑法的界限时,将会受到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