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
  • 11
麦趣尔“问题牛奶事件”刑事法律风险辨析
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而在经历了“三聚氰胺牛奶事件”之后,牛奶制品的安全无时无刻不牵动着国人敏感的内心。此次事件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

近期,国内知名品牌麦趣尔公司生产的纯牛奶产品被爆出抽检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丙二醇。该消息传出后立即引爆网络,相关词条一度冲上微博热搜第一,曾经的“网红奶”甚至被部分新闻贴上了“毒牛奶”的标签。7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麦趣尔公司立案调查,初步分析牛奶中检出的丙二醇为企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所致。麦趣尔公司也随后致歉,称将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事件原因。

当前,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保持“零容忍”的态度,而在经历了“三聚氰胺牛奶事件”之后,牛奶制品的安全无时无刻不牵动着国人敏感的内心。此次事件应当如何定性?是否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不能随意添加的“丙二醇”

此次麦趣尔牛奶之所以被部分新闻称为“毒牛奶”,很大程度上是有媒体报道称“丙二醇如果食用量过大,产生的乳酸不能及时排出,就会在血液和肾脏累积,从而导致中毒。主要影响神经系统,造成呼吸变缓、心率降低、失去意识等”。但实际上,丙二醇具有稳定、凝固、消泡、抗结、乳化及增稠作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2020)的规定,丙二醇是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是允许使用的合成香料,许多香精香料也以它为溶剂。只要在安全限量范围内使用,不至于危害人体健康。

但值得注意的是,丙二醇作为食品添加剂,只允许在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或者糕点中使用。涉案的“麦趣尔纯牛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25190—2010)等国家标准,不允许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或香精香料。

二、纯牛奶中的丙二醇:“过失混入”还是“有意掺入”?

麦趣尔纯牛奶中为何会掺入丙二醇?7月3日傍晚,麦趣尔乳业官微发布《关于"麦趣尔纯牛奶不合格"情况核查进展的沟通函》,表示“根据我司初步排查情况,不合格产品系由我公司在纯牛奶和调制奶两种品类生产切换过程中未能有效清洗产品罐线的残留调制奶,导致调制奶中合法的食品添加剂(含丙二醇成分)混入纯牛奶”,即纯牛奶中的丙二醇系过失混入。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同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抽检中,麦趣尔公司生产的纯牛奶中又有6个批次检出丙二醇,检出值为0.264~0.363g/kg。多个批次检测出丙二醇,检测含量也较为接近,专业人士分析很可能是该公司为了改善风味,而有意在纯牛奶中违规添加丙二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初查原因也是“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笔者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已经确立了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也明确食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麦趣尔公司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显然存在较大漏洞,后续至少被行政处罚的概率非常高。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三、超范围添加丙二醇:是否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我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主要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上述罪名均属于故意犯罪,如果涉案公司系有意在纯牛奶中掺入丙二醇,则该行为确实存在刑事风险。由于丙二醇系食品添加剂,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相关行为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那么是否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根据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21食品解释》)第五条,“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确实是该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但入罪前提必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危险程度。《2021食品解释》第一条规定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种具体认定标准: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具体到本案而言,纯牛奶中不允许添加丙二醇(不得检出),是否就能直接认定为《2021食品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笔者认为,根据此次抽检结果,麦趣尔纯牛奶中丙二醇检出值在0.264~0.363g/kg之间,低于丙二醇在生湿面制品、糕点中的使用限量(1.5g/kg和3g/kg)。而根据国际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组制定的标准,丙二醇只要每天每公斤体重摄入量不超过25mg(即一个体重60公斤的健康成年人每天摄入涉案“麦趣尔纯牛奶”不超过4.7千克),就不会对健康产生影响。由此可见,涉案牛奶虽然含有丙二醇成分,但难以被认定为“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可能性较低。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不能完全排除刑事犯罪的风险。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包含四种行为模式,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现有信息看,涉案牛奶在抽检中已经被明确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如果相关行为人明知涉案牛奶系不合格产品仍予生产、销售,有可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丙二醇掺入纯牛奶的原因、相关人员的知情程度、不合格牛奶的金额认定等因素将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范围、责任大小与犯罪数额等关键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民众的生命健康。目前该案仍处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之中,笔者也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关注“舌尖上的安全”。


相关律师介绍
曾钧泓
曾钧泓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食药环知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 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核心专长:在传统犯罪、经济犯罪、食药环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具有较深研究和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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