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自首、立功情节的实务认定》
主讲人:程向南
时间:2021年12月8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张伟伟
2021年12月8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186期刑辩道场准时举行,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程向南律师主讲《自首、立功情节的实务认定》。
程向南律师从实务经验出发,基于办理案中的真实情况,分享了自首、立功情节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 就自首情节而言,需要围绕法条中的核心规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动投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形迹可疑、一般性排查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认定中,需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确实证据。在“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自首”认定上,需要办案中去主动仔细核实当事人到案的原因,及侦查机关对其犯罪行为掌握的时间点。而在如实供述中,则应当注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时间点、内容以及区分合理辩解和不如实供述。 就立功情节而言,程律师重点分析了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特征、揭发他人犯罪的认定以及“查证属实”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检举、揭发犯罪的“上下线”是否构成立功、到案前规劝同案犯自首是否应被认定有立功情节以及揭发以自己为“被害人”的犯罪是否构成立功等问题。 最后,程律师提出了自首立功情节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如何向办案机关反映自首、立功的具体情况;当事人被羁押状态下如何规劝同案犯投案;自首、立功情节是否一定能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判决生效后立功查实立功线索的处理程序。 程向南律师用丰富的实务经验剖析了自首、立功的各种,引起现场热烈讨论,在场人员也就问题进行了充分交流。 与谈人 李贺超对两个部分进行了与谈: 首先,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自首、立功情节时,应当紧扣立法本意,李贺超认为,自首、立功的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因而不应当以“雷锋精神”作为苛责行为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的标准。 其次,在进行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时,不仅需要穷尽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穷尽专家学者的观点。由于自首、立功的现实情况总比法律规定要更加丰富,在这一的情形下,适当通过法理解释来阐述观点是有必要的。 李贺超最后提到,自首、立功是对当事人量刑具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基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律师应当据理力争。 刘笛律师主要就自首、立功的实践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刘律师从疫情期间办理的一起对于“自动投案”认定存在事实争议的案件出发,讨论了当下对于自首、立功认定的现实困境,包括电话通知到案情况下的证明困难,以及若出现异地抓捕的情况时,核实投案情况的实践困境。 其次,对于程律师分享过程中所提到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销假案件中对于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揭发往往不被视为立功的问题,刘笛律师提出,可以适用《刑法》中坦白、自首条款的第三款,来争取行为人的从宽情节。 点评人 孙宇律师对于程律师的分享表示了肯定,其提到,自首和立功情节对于当事人而言,是争取减档的重要情节。而律师在为当事人争取自首、立功情节时,还需要从细节出发,根据时间经验做部分补充: 首先,司法实践中,成立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也是一项技术活,一要做好投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安排家事生活、收集固定证据等,二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留有痕迹,等等。自首情节中的“如实供述”,对于准备投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何把握充分合理地辩解与对主要案件事实如实供述之间的分寸,是非常具有技术含量的,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时,除了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全面分析案件事实在法律层面的中的争议外,还应告知注意上述注意事项,防止因辩解“过多”被侦查机关误认为态度不好,第一份讯问笔录未能体现出如实供述,进而影响自首情节认定。 其次,在立功情节上律师还需要考虑,一是立功线索来源是否与当事人身份相匹配,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是一个普通白领,无其他前科劣迹,却检举他人贩卖大量毒品、持有枪支甚至杀人的线索,则明显与其白领=身份不符。二是立功线索是否能够一起办案机关兴趣,是否易于查证属实,这就要求提供的线索具有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如提供某个微信号、手机号曾用于销售假货、零包贩毒、“妈咪”、“鸡头”介绍、组织卖淫等。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程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