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4
洪凌啸:研读《新刑诉法解释》的三个角度
《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寒假作业”。这份“沉甸甸”的大礼包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毕竟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了相应的跟进、修改、调整与创新。作为拥有发布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刑诉法的解释无疑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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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解释》共计27章、655条,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数量最多的司法解释,也是律师尤其是刑辩律师的“寒假作业”。这份“沉甸甸”的大礼包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毕竟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对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做了相应的跟进、修改、调整与创新。作为拥有发布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刑诉法的解释无疑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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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律师或能对《新刑诉法解释》做一定的学习,这对开年之后的律师工作一定是大有裨益的。我个人认为,对《新刑诉法解释》的学习,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切入。

第一是从案例出发,理解《新刑诉法解释》背后的立法精神

例如,《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 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 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 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相较于2012年“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这一模糊不清的说法,《新刑诉法解释》认为“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认识有案例的来龙去脉,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47号(张永明、毛伟明、张鹭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即确立了这一规则。这个指导性案例将2012年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87条“……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更进一步,直接将专家报告“作为证据使用”。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被告人在攀爬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巨蟒峰的过程中,打入岩钉的行为是否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进而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然而,对岩体的损毁程度,并未有相应的鉴定机构能够出具鉴定意见,因此法院通过四名地学专家,对巨蟒峰受损情况这一地学领域的专门问题进行评价。四名专家都长期从事地学领域的研究,都具有地学领域的专业知识,在地学领域发表过大量论文或专著,或主持过地学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具有的能力。四名专家均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四名专家出具专家意见系接受侦查机关的有权委托,依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现场实地勘查、证据查验,经充分讨论、分析,从专业的角度对打岩钉造成巨蟒峰的损毁情况给出了明确的专业意见,并共同签名。且经法院通知,四名专家中的两名专家以检验人的身份出庭,对“专家意见”的形成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及审判人员的质询。“专家意见”结论明确,程序合法,具有可信性。

由上可见,《新刑诉法解释》每一条变动的条文背后,都是对司法实践的回应,我们要做的,是回溯这些案例,思考最高法院修改的理由及考量。类似的例子很多,不胜枚举,尤其是在律师权利部分,值得我们去深入思考。

第二是在研读起草小组《理解与适用》的同时,对照阅读,寻找不同

《新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如果未仔细研读《理解与适用》,难免会存在如下误解:即检察院即便未移送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法院仍应根据在案的有罪、罪重证据进行认定?起草小组的《理解与适用》打消了这一疑问,认为因缺乏证据材料导致有关事实存疑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例如,在辩方举证证明被告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由于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相关证据导致年龄存疑的,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即认定其不满十八周岁。

此外,正如之前所提到的,鉴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均在近年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因此,我们在对比学习时,不应仅仅局限于2012年最高法的《刑诉法解释》,而是应当将2018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及公检两家对新刑诉法的最新规定均纳入其中,充分对照、对比学习,甚至我们还会发现一定的矛盾之处。例如,《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基于庭审准备,可以取回相关案卷材料。而起草小组的《理解与适用》则认为“实践中,控辩双方只能申请当庭借用。对于控辩双方提出取回已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和证据材料的,法庭应当不予准许。”这就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检法冲突,未来走向如何,也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通过学者的讲座、论文进行学习,打通刑民界限

随着《新刑诉法解释》的出台,学界必然会进行相应的解读与批判,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网络资源,掌握前期深入参与解释立法过程学者的解读,毕竟,他们对最高院的立法思路是最为了解的。通过对学术论文的学习,相信对《新刑诉法解释》的立法背景、立法背景能够有更为丰满、立体的全面视角看待,对于律师参与办理刑事案件,在程序辩护上能够有所裨益。

除了刑事领域,学习民法典也对我们增进对《新刑诉法解释》的理解有一定的帮助。例如,《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既然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反映到《新刑诉法解释》中,是《解释》第175条第2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也意味着,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由之前的“不予受理”转为“一般不予受理”,这暗示,我国法院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有了一定的松动。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实务理论部主任 洪凌啸

相关律师介绍
洪凌啸
洪凌啸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实务理论部主任
四川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 ​
上海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
核心专长:专注传统、常见、多发类刑事案件的辩护,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领域,已主办和参与数十起成功案例,其中不乏全国、全省(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等。一部分案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批捕、缓刑等无罪、罪轻处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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