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运恒大律师是我的前辈,平时很忙,那天亲自发信息给我,说赠阅一本他的新书《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让我受宠若惊。收到书后,赶忙拜读,我还叫上我的同事,刑诉法学大家左卫民老师的学生洪凌啸博士一块研读,以提升阅读档次。读完之后,我们一致认为,这是一本刑辩工作指导书,又是一本经典案例集,还是一场精彩故事会,读起来津津有味,让我们深受启发,于是我与洪博士共同商量,奉上一篇读后感,以回报运恒老哥的赠书之情。
01.
刑事辩护中的“大辩护”
赵运恒大律师提出了“大辩护”这一概念,展现了其超越现有学界正在讨论的“有效辩护”概念的大视野。赵大律师认为“有效辩护是必须做到的基本职责,是单纯的法律范围内的辩护、法庭内的尽职辩护”,但一名刑辩律师仅仅做到“有效辩护”仍然是远远不够的。而“大辩护”就意味着需要跳出法律看法律,跳出案件看背后的症结,跳出刑事辩护看刑事辩护。
如何做到“大辩护”,赵大律师提出四个词十六个字:专业过硬、交流为先、勇于坚持、适度平衡。
在专业过硬方面,赵大律师认为,要形成一支视野开阔、理解力强、专业组合的团队,不仅掌握刑事专业的法律知识,还要时刻关注刑事政策和相关的社会新闻动态。当前,“刑辩是个体性业务、个人品牌决定一切”的观点已非主导,亟需建设一支囊括不同领域人才、汇集不同性格特点和专业特长的律师队伍,建立一个全面成熟的刑辩团队,树立团队品牌意识,既可以写出入情入理的法律文书,也可以耐心与办案部门沟通,还可以在各自专业领域如金融、税务、公司行政、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各自不同的特长,实现精细化分工与优势互补。
在交流为先方面,赵大律师认为,优秀的刑辩律师需要主动与检法交流,把观点、证据、工作计划开诚布公地与检法交换看法。没必要把新观点、新证据藏着掖着搞突袭。因为突袭不会有明显效果,即使公诉人当庭反应不过来,也可以申请休庭或申请延期审理,甚至还可以让公安补充侦查。
在勇于坚持方面,赵大律师谈到,在某涉黑案件中,他坚持向各级检察机关领导邮寄材料反映问题,投诉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错误态度,最终在审查起诉期满前的倒计时日子里,引起了检察长、检委会的重视,改变了公诉人的态度,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特别是在“疑罪从无:中国版辛普森杀妻案”一章中,为申请专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赵大律师不惜“顶撞”持反对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与强烈反对的公诉人激烈争论,发生善意的“法庭冲突”,坚持不懈,无所畏惧,最终法庭排除干扰,顶住压力,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公正断案。
在适度平衡方面,赵大律师认为,律师与公检法对抗是必要的,但不宜为了对抗而对抗、通过挑所谓的毛病显示自己的对抗,而是要抓住要害,有理有据地动摇控方的根本,有效地影响裁判人员,从而达到辩护的目的。要把死磕的精神与灵活的方式方法有机结合,寻找最为有效的辩护途径,适当把握“度”的问题。一名优秀刑辩律师需要寻找和击破的是控方所构建的案件“建筑”中的“大梁”,把“大梁”抽出来,房子就倒了。如果死磕纠缠瑕疵问题,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案件的更好处理。
02.
刑事辩护中的“小辩护”
既然有“大辩护”,那是不是也有“小辩护”呢?
刑事辩护,是不是也存在“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必须从小处抓起,做好每个细节呢?
我认为辩护从小处着手也非常重要。从事律师工作二十年来,我一直在研究如何进行标准化的辩护,即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什么时间节点应该做什么辩护工作、应该怎么开展具体的辩护工作。有了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就会有标准化的工作成果,案件质量也就有了基本保证。
说巧也巧了,在《大辩护》出版的前几天,我的新书《刑事辩护全流程质量控制与十项技能解析》也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以一个真实案例的辩护过程为轴线,细述了刑辩律师的接待、会见、阅卷、沟通、检索、法律文书、庭审发问、质证、辩论与认罪认罚等十项基本技能。该书尽量详尽地去讨论每个技能的具体运用细节,比如,对当事人的接待要求18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21次,法律文书有22份,尽量穷尽辩护律师可以做的工作以及工作的细节。
在对此十项基本技能的阐释中,我贯穿了“有效辩护的五化服务”理念,即“服务流程的标准化”“具体操作的精细化”“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辩护过程的完美化”与“服务工作的可视化”,最终达到“案件结果好,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就算不好,当事人也对律师服务满意”的目标,从而实现有效辩护。
我认为,辩护律师拿到一个案子,按照标准化的流程要求,从细节着手,做好每个细节,精益求精,相较于赵大律师提出的“大辩护”,可以称之为“小辩护”。
03.
刑事辩护中的“完美辩护”
刑事辩护,是“大”好还是“小”好?
赵运恒大律师虽然提出了“大辩护”,但其实“大”中有“小”,处处体现出对细节的巧妙处理。
例如,在如何对待当事人翻供的问题上,赵大律师认为要审查全部案情并进行权衡利弊,不能单纯考虑翻供带来的减少犯罪数额等问题,要综合考虑是否会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如果因此丢了自首情节,反而最后会被判得更重。更好的方案或许是律师利用合理翻供和部分证据不足的情况,通过辩诉交易,与法院沟通换来自首和其他从轻情节的认定,以获得最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我的书也不是只抓细节,也是“小”中有“大”,所有的细节处理都是服务于辩护大目标的。
如我在书中提出“辩护方案在于‘全’而不是在于‘准’”的观点,就与“大辩护”有异曲同工之处。所谓辩护方案要“全”,就是指辩护人给当事人提供的辩护方案,一定要全面,要面面俱到,不能顾此失彼,不能有所遗漏,应该遵循“律师画地图,由当事人选择道路”的原则,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例如被告人作无罪辩解,但有罪证据材料很充分,辩护人是依被告人意见作无罪辩护还是依证据材料作独立的罪轻辩护?辩护人就必须穷尽个案研究,提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罪轻辩护甚至认罪认罚从轻的各种方案,坦诚告知被告人可能的后果,协助被告人选择最佳方案并努力实现之。
可见,“大辩护”与“小辩护”并不矛盾,而是一体两面,皆可为辩护所用。
那么在辩护中,何时要“大”,何时要“小”呢?
结合赵大律师的书中观点,我认为这些方面应该“大”:接案要有大视野,办案要有大局观,工作要有大目标,辩护要有大方案,讲理要有大胆魄,动作要有大手笔,沟通要有大气场,专业要有大背景,职业要有大定位,大案要有大团队。
这些方面应该“小”:接待要细致入微,会见要重视辩解,阅卷要反复比对,检索要穷尽资料,沟通要存异求同,文书要说理翔实,发问要问出有利,质证要紧扣三性,辩论要现场说服,方案要反复磋商。
“大”是指引,是方向,是格局;“小”是做法,是专业要求,是敬业态度。
“大”是越抽象越好,越大,就越具有指导性。“小”是越细节越好,越小,就越具有实效性。正如我书中提出的对“精细化操作”的要求:“辩护律师每天都要问自己两句话:还有什么工作可以做?工作怎么样可以做得更好?”,不断地在细节中寻求辩护的机会。
行文至此,我脑中突然浮现了一个词——“完美辩护”。
如果一个案件,辩护律师制定了完美的方案,进行了完美的操作,穷尽了所有的辩点,用尽了所有的手段,那就不会有什么遗漏,自然是这个案件就会是应该有的最好结果;即便结果不好,回溯辩护过程,并没有什么工作未到之处,当事人和律师也就不会有遗憾。
我想,将“大辩护”与“小辩护”结合,既有宏观的指引,又有微观的操作,可为均须为,明知难为而为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留死角,不留遗憾,是不是就可以达到“完美辩护”的终极目标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