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7
  • 18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五): 美国法中窃取商业秘密罪的特殊要件
本文将具体分析美国法对“涉案商业秘密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这一要件。

在《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一):美国法中的“窃取商业秘密罪”——立法简介》中,笔者结合海能达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了美国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窃取商业秘密罪”的相关立法,总结出如下“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核心要件(element of an offense):

⬥ 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 窃取或未授权取得;

⬥ 行为人蓄意或明知;

⬥ 涉案商业秘密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

本文将具体分析美国法对“涉案商业秘密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这一要件。

 

如系列文章开篇所述,《经济间谍法》(EEA)的颁布使美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从州法层面提升至联邦法层面。为了符合美国宪法的要求,使联邦法院获得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司法管辖权,EEA中特别规定,涉案商业秘密应当“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对该要件进行正确理解必提及United States v. Aleynikov案,以及2012年《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说明法案》(Theft of Trade Secrets Clarification Act of 2012)。

United States v. Aleynikov:

Aleynikov是高盛团队的重要成员,从事高盛高频交易(HFT)平台的开发和改进。2009年6月5日,在离开高盛前夕,Aleynikov加密并复制了超过50万行的源代码,并将源代码上传到位于德国的代码库。随后,Aleynikov通过删除计算机的历史记录来掩盖其行踪。根据线索,联邦调查局于2009年7月3日在纽约机场逮捕了Aleynikov,当时其正意欲前往拜访新雇主Teza Technologies LLC。在为期两周的审理后,陪审团最终认定Aleynikov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法官判处其97个月的监禁,外加3年的监督释放。

2012年,本案迎来反转。第二巡回法院推翻了此前对Aleynikov的有罪判决。第二巡回法院认为,对EEA中的“州际商业”要件应进行狭义的字面解释,即被盗商业秘密必须“包含在为州际或外国商业生产或投放的产品中”。由于高度专有的高盛HFT系统从未被用于州际商业“生产”或“投放”,因此相关行为不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

(2012)《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说明法案》

2012年12月,第112届美国国会修正了EEA,其中明确提到United States v. Aleynikov案中第二巡回法院对“州际商业”要件存在解释错误,不应将“州际商业”要件限制解释为涉案商业秘密包含在为州际或外国商业生产或投放的产品中,而应当进行广义解释。基于此,奥巴马总统颁布了2012年《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说明法案》,对EEA的条款进行修正。

基于此次修正,“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这一要件应扩大解释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该要件中商业秘密与州际或外国商业的关联性不仅可以体现在产品中,还可以体现在服务中。换言之,州际或外国商业服务中所包含的商业秘密属于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象。因而,判断服务是否涉及州际或外国商业便成为认定相应要件的关键。事实上,由于许多服务已互联网化,服务涉及州际或外国商业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如,Albert S. Smyth Co. v. Motes Smyth案中,原告声称被告使用其商业记录招揽客户,在珠宝市场上抢占优势,违反了《美国法典》 第1836条之规定,侵害其商业秘密权益。法院指出,只要该商业记录“与用于或打算用于州际或外国贸易的产品或服务有关”,就允许商业记录的所有者提起民事诉讼。被告提出质疑,认为与涉案的业务记录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并未“用于或打算用于州际或外国贸易”。法院认为,原告的相关服务是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推断出在线珠宝业务吸引了州外客户。于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其二,该要件中的产品或服务不仅包括已经开发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还包括正在开发的产品或服务。例如,在Philips N. Am. LLC v. Hayes案中,被告参与了原告的产品定价以及营销策略的制定,并在其中获取了大量产品开发中的信息。在“开发中的产品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否应当被保护”的问题上,法院认为,开发中的产品信息亦具有很大价值,值得法律保护。

其三,该要件中商业秘密与州际或外国商业的相关性,可表现为被用于或打算用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这一解释意味着,EEA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益包含了商业秘密可能带来的预期利益。在该解释的影响下,实务中控方对于该要件的论证难度大幅降低,仅需通过客观事实推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具有相关的意愿即可。

从立法沿革的角度可以看出,“涉案商业秘密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这一要件经过判例和法案的修正,呈现出扩大解释的趋势,而其本质是美国联邦层面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加强,以及对于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管辖权的争夺。


以上是对“涉案商业秘密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要件的分析。至此,作者已全面透彻地对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下篇文章将以窃取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解读美国的刑事诉讼流程及窃取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策略选择。


相关律师介绍
马贺
马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涉外刑事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市外事翻译协会法语组组长
核心专长:外国人犯罪刑事辩护,外资企业刑事合规,出海企业境外合规,外国刑事律师对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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