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孙宇、郑凯方:涉税犯罪企业合规的实务考察
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于今年3月第二批试点结束,此后最高检将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合规。在前两批试点中,试点案件多聚焦于经济犯罪,其中涉税案件的适用率最高。

2022年1月17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指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将于今年3月第二批试点结束,此后最高检将总结经验,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企业合规。在前两批试点中,试点案件多聚焦于经济犯罪,其中涉税案件的适用率最高。究其原因,一是涉税犯罪易发、高发,推行合规建设具有现实必要性,同时涉税案件基数大,试点样本可选择性大;二是涉税犯罪合规整改方案相对而言较易制定与推行,合规整改可行性强;三是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后“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可能性高,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合规从宽制度的价值。鉴于涉案企业合规将全面推开,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前期试点阶段适用率最高的涉税案件企业合规作经验总结。

一、涉税案件合规从宽基本情况

我们通过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检索关键词“发票”“合规”“不起诉”,经人工筛查,共检索出31份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数据截至2021年12月31日),涉及15起案件(同案针对不同主体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各地检察机关例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宝山区、金山区、无锡市新吴区等也曾陆续发布地方性示范案例。笔者整理如下:

二、涉税案件企业合规建设预期效果

企业启动合规整改的动力来自于整改成功后的监管激励。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及辩护律师而言,最为关心的问题无外乎“捕不捕”“诉不诉”“缓不缓”。

从激励力度看,合规整改对于法定刑在3年以上的企业更具吸引力和激励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在5--50万,责任人的法定刑即为3年以下,补缴税款后本身就有机会作不起诉处理,此时合规整改对企业的激励性有限。在不做合规整改即可不起诉的情况下,如将企业合规整改作为不予起诉的前提条件,无异于将激励措施异化为强制手段,反而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有违企业合规改革制度设计初衷。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0—250万时,责任人的法定刑为3--10年,如不进行合规整改则有可能被判处实刑,此时企业更具整改动力。从上表的多起试点案例可见,法定刑在3—10年的虚开案件,企业完成合规整改经考察验收合格后,涉案企业及部分案件实控人被不起诉,效果良好。需要注意的是,完成合规整改不代表一定不起诉,不起诉企业也不代表不起诉责任人个人。例如上表第20号案例,涉案企业虽被不予起诉,但检察机关认为实控人具有较高学历,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而实施虚开行为,时间长达数年,体现了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被提起公诉,当然检察机关在量刑上给予了较大幅度的优惠,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于法定刑在10年以上的案件,检察机关虽然无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通过企业合规建设可以换取相对轻缓的量刑建议,同样是一种刑事激励措施。例如,最高检发布第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二,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虚开税额419万余元(法定刑10年以上),检察机关通过企业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结合的方式,最终企业判处较低罚金,实控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合规整改起到了明显的从轻处罚效果。

“诉不诉”“缓不缓”是综合考量罪行、罪量、进行价值评估与权衡的结果,紧密围绕该制度创设的初衷——避免由于企业犯罪致使企业股东、员工、合作方、无辜第三人甚至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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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税案件企业合规整改启动条件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该指导意见:

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对于涉税犯罪的企业合规整改,笔者认为,可以细化为以下四个方面:

1、涉案企业具有实际经营——合规前提。皮包公司等本身不具有实际经营的企业,缺乏合规基础,不符合制度创设初衷,不具有合规前提。

2、通过检察机关的前期考察——考察企业合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启动合规程序前,检察机关会先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包括企业规模、经营范围、营收情况、员工社保以及社会贡献等,考察企业合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根据实践经验,上海检察机关在前期考察时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及“信用上海”数据平台,了解涉案企业经营情况,包括有无行政、刑事处罚及涉诉情况;(2)审查涉案企业近年审计报告、纳税记录、业务合同等,考察企业的营收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有足够经济实力支撑合规建设所需费用;(3)向地方政府、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企业纳税情况、有无违法经营处罚记录;(4)实地走访企业;(5)关注企业所获荣誉及社会公益、科研等。除上述检察机关的正向动作以外,涉案企业也可将刑事案件可能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主动报告检察机关,便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

3、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停止犯罪行为,补救犯罪后果。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是企业合规程序启动的先决条件。在涉税案件中,认罪的直接后果就是承认造成的税款损失,并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4、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除罪化改造。作出合规承诺,反映出涉案企业及责任人再犯可能性降低,也为合规整改的落地提供了可能性。企业“除罪化改造”不能仅停留在本次犯罪中,需深挖犯罪成因,进行“源头治理”,对企业的财税管理进行全方位的合规化改造,建立有效的税收合规体系,消除其中的制度隐患和管理漏洞,确保企业在制度层面、实践层面能够实现合规运营。

结语

历时近2年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尤其在涉税犯罪处理上,对诸多企业进行了“司法科学诊疗”,效果良好。近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对2022年检察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做好企业合规“后半篇文章”,让改革走向成熟。我们也期待,通过对实践经验的总结,能够在立法层面有所突破,使得这项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的机制创新能更为深度地运用到刑事司法中,助力“带病”企业重新焕发经营活力,进而更好地实现再犯预防。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专业指导委员会主任、靖霖公司企业刑事合规部主任 孙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专业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与辩护部主任、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业务部主任 郑凯方

相关律师介绍
郑凯方
郑凯方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金融合规与辩护部主任
核心专长:专注刑事法律服务,擅长经济金融犯罪、刑民交叉案件、建设工程领域犯罪、传统犯罪案件的辩护、控告工作,在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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