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31
王某文妻子要控告了,“阿里女员工”周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021年9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当天,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自此,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落下了帷幕。槐荫区检察院官方公告不批捕决定时的表达是“不构成犯罪”,说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引发的思考 

2021年9月6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公告: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当天,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自此,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落下了帷幕。槐荫区检察院官方公告不批捕决定时的表达是“不构成犯罪”,说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在公告中也罕见地使用“对王某文终止侦查”,也充分说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文的行为既不构成强奸犯罪,也不构成强制猥亵犯罪。

溯源当初,“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于2021年8月初由阿里女员工周某以报警和在公司发传单等方式引发,以一人之力送上热搜,周某对王某文等人的“强奸”、“猥亵”的控诉,深深地博得了大众对弱者的同情。然而,世事难料,办案机关经过调查,确认的事实和女员工的控诉大相径庭,女员工的控诉中存在诸多不实之处。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石。从办案机关的情况通报,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人强迫周某出差,也没有对其灌酒,王某文也没有对其强奸。至于猥亵行为应该是存在的,但强制猥亵行为是否存在肯定存疑,至少不构成犯罪。周某的人设也在大众的质疑声中轰然崩塌。

“瓜”吃着吃着就“翻”了,经办案机关侦查,“吃瓜”群众最终发现,自己曾经认为的弱者周某说的许多细节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捏造之嫌,再想到王某文因此而被刑事拘留十数日,不禁让人质疑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诬告陷害犯罪。而且据媒体报道,王某文的妻子称其已经聘请了律师,准备就周某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

那么,基于此,相信不少吃瓜群众想了解什么是诬告陷害罪了。

二、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就构成了诬告陷害罪。

三、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一)诬告陷害罪的行为对象必须为“他人”。

1、要求行为人所诬告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向司法机关虚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2、要求行为人所诬告的对象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人,而不是虚无的人。否则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因为不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

3、诬告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没有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构成诬告陷害罪。因为虽然司法机关查明真相后不会对这些人科以处罚,但将他们作为侦查的对象,使他们卷入刑事诉讼,就侵犯了其人身权利。

4、诬告单位犯罪的,若其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可能对自然人进行刑事追诉的,也成立诬告陷害罪。

(二)构成诬告陷害罪,客观行为上需要行为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或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

1、捏造事实必须是捏造犯罪事实。既包括凭空捏造犯罪事实,也包括在发生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犯罪人”,还包括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以及将轻罪事实捏造为重罪事实予以告发,共同点都是违背客观事实捏造虚假犯罪事实。

2、必须是自发诬告。在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做虚假陈述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3、必须是向有权行使刑事追究活动的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向事实上能够对被诬陷人采取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机关告发捏造的犯罪事实。

(三)诬告陷害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

1、诬告陷害罪要求行为人确定地明知自己所告发的是虚假的犯罪事实,明知诬告陷害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当行为人估计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认识到所告发的犯罪事实仅具有可能性而告发的,不宜认定为诬告陷害罪。因为不处罚过失诬告行为,所以错告和检举失实不构成犯罪。

2、诬告陷害罪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意图)。但不要求将该目的作为其行为的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只要行为人存在该目的即可。

(四)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和“严重后果”。

1、诬告陷害罪的“情节严重”

只要行为人的告发方式和告发的虚假内容足以引起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刑事追究活动,就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虚假告发他人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

行为人告发的方式和告发的虚假内容不足以引起刑事追究活动的诬告,应视为情节轻微,不以犯罪论处。

2、诬告陷害罪的严重后果指的是诬告陷害行为已经引起了司法机关对被诬陷人的刑事追究活动。

    四、关于以性侵为捏造内容进行虚假告发的诬告陷害犯罪的判例分析。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在司法实践中判例还是法律分析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以性侵为捏造内容进行虚假告发的诬告陷害犯罪虽然并不高发,但也时有发生。捏造强制猥亵犯罪事实的相对较少,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至2021年间山东省内仅3例,不具分析价值。遂以具有代表性的捏造强奸犯罪事实的诬告陷害判例进行研究。

裁判文书网显示,2014年至2021年间,从山东省境内各地因捏造强奸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判例有12起。

(一)从上述判例来看,被诬陷者因虚假告发而受到刑事传唤就足以构成诬告陷害犯罪,甚至被刑事初查都足以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从被诬告者受到的刑事追究情况来看,初查1例,传唤2例,刑事拘留6例,监视居住1例,逮捕2例。数据显示,被诬陷者因虚假告发而受到刑事传唤就足以构成诬告犯罪,甚至被刑事初查都足以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二)从上述判例来看,虚假告发者与被诬陷者之间的关系都是熟人,且主要是被诬陷者关系亲密的人。

从虚假告发者与被诬陷者之间的关系来看,捏造强奸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中,情人关系7例(其中婚外情2例),因故相识的熟人5例。数据显示,虚假告发者与被诬陷者都是熟人,且主要是被诬陷者关系亲密的人。

(三)从上述判例来看,案发的动机以因矛盾而泄愤的居多。

从虚假告发者的诬告陷害的动机来看,捏造强奸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中,因二人发生矛盾纠纷以诬告陷害来泄愤的案例有8例,敲诈勒索求财的案例有1例,其它原因的占3例。数据显示,因矛盾而泄愤的动机占绝大多数,偶有侵财的动机出现。

(四)从上述判例来看,诬告陷害的案发以办案人员工作中发现居多,虚假告发者良心发现而自首的也不少,占三分之一。

从发案经过来看,捏造强奸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中,由于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有8例(其中有4例首次讯问就坦白),虚假告发者自首的占4例。数据显示,捏造强奸犯罪事实的诬告陷害犯罪,由办案人员工作中发现而案发的居多,占绝大多数。虚假告发者良心发现而自首的占三分之一。

五、“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的女员工是否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我们学习了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规定,研究了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并且分析了相关判例,那么“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中的女员工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呢?

从办案机关的公告内容以及该案中的女员工周某对外公布的信息来看,周某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宾馆监控录像之后,以强奸和猥亵的行为控告王某文的可能性较大。虽然周某当初到达公安机关并非是直接控告,但是根据通报的情况来看,周某早上主动打张某电话,退房后才报警,反映其报警时头脑清醒的可能大,不排除以引起公安机关调查的方式来控告王某文的可能。

从办案机关陆续公告的信息来看,应该是查实了王某文并未实施过强奸犯罪事实和强制猥亵犯罪事实。周某当初公布的信息确有多处与查证的事实不符。鉴于王某文因此而被刑事追究,立案、传唤、刑事拘留,周某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关键在于周某在报案时的主观认识。

如果周某在报案时明知自己未被王某文强奸和强制猥亵而故意捏造王某文强奸和强制猥亵,希望或放任王某文被刑事追究,那么周某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如果周某在报警时确实不清楚王某文未强奸和强制猥亵,仅是怀疑自己被性侵和强制猥亵,而且通过看监控怀疑是王某文所为。那么周某仅是错告,不应构成诬告陷害犯罪。

相信办案机关会查个水落石出,并不枉不纵公平公正处理的。

相关律师介绍
相关案例更多 
相关文章更多 
时空·行为·后果 ——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三要素的思考
  • 时空·行为·后果 —— 对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三要素的思考
  • 本文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三要素出发,分析此罪对时空、行为、后果的本质要求,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些许参考。
2022-07-25
了解更多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五): 美国法中窃取商业秘密罪的特殊要件
  •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五): 美国法中窃取商业秘密罪的特殊要件
  • 本文将具体分析美国法对“涉案商业秘密与州际贸易或外国商业的产品或服务有关”这一要件。
2022-07-18
了解更多 
徐宗新、陈沛文:网络犯罪辩护的内功心法 —— 读《网络刑法原理》有感
  • 徐宗新、陈沛文:网络犯罪辩护的内功心法 —— 读《网络刑法原理》有感
  • 《网络刑法原理》充分结合了刑法理论与实践,立足于网络犯罪的特性,深度剖析了网络刑法的理解与适用。对于网络犯罪的刑事辩护实务具有较高的参考与借鉴价值,值得深入阅读与学习。
2022-07-14
了解更多 
徐宗新、洪凌啸:大辩护与小辩护 —— 读赵运恒大律师新著《大辩护》有感
  • 徐宗新、洪凌啸:大辩护与小辩护 —— 读赵运恒大律师新著《大辩护》有感
  • 《大辩护,我和我的刑辩故事》是一本刑辩工作指导书,又是一本经典案例集,还是一场精彩故事会,读起来津津有味,让我们深受启发,奉上一篇读后感。
2022-07-14
了解更多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四): 美国法对窃取商业秘密罪心理要件的认定
  •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四): 美国法对窃取商业秘密罪心理要件的认定
  • 在《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一):美国法中的“窃取商业秘密罪”——立法简介》中,笔者结合海能达案的基本情况介绍了美国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窃取商业秘密罪”的相关立法,总结出“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核心要件(element of an offense),本文将具体分析美国法如何认定窃取商业秘密罪的心理要件,即“行为人蓄意或明知”。
2022-07-11
了解更多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三):美国法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出海企业刑事合规(三):美国法对窃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窃取商业秘密罪的第一类行为包括窃取、诈骗、藏匿等,该类行为本身便具有明显的不法特征,因此对于此类行为的认定重点在于客观事实。需要指出,如之前商业秘密的定义中提到,商业秘密的本质是信息,其载体可能是有形的亦可能是无形的。
2022-07-11
了解更多 
 客服热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