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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锋: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的有效质证【上海靖予霖刑辩道场第211期】
本期道场由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刘华锋主讲《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的有效质证》。

主题: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的有效质证

主讲人:刘华锋

时间:2022年6月13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唐燕

 

6月15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211期刑辩道场在线上线下同步开讲。本期道场由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刘华锋主讲《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的有效质证》。

如何对鉴定意见及检验报告有效质证,刘华锋院长认为:

一要认清鉴定意见的本质。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意见,其归根到底是鉴定人的个人主观判断。既然是人的主观判断,那么影响其判断的各个因素都将是我们审查质证的重点。这些因素通常包括主观态度、鉴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专业程度、技术方法等。

二要了解司法鉴定的变革。

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对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进行了登记管理。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法律制度初步建立。《决定》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至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和环境损害类,俗称“四大类”。但实际上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为了解决实务问题,又逐步将“四大类”之外的鉴定也进行了登记管理,颁发了司法鉴定资质证书。据统计,2012年至2017年间“四大类”之外的鉴定占到全部司法鉴定的10%左右,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司法会计鉴定即在其中。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明确属于从事“四类外”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要依法坚决注销登记,对已登记的“四类外”鉴定机构中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确属“四大类”鉴定事项的,要依法变更登记。该通知发出后,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停止了“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工作,对已经登记的,均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因此,当前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鉴定机构只能从事“四大类”鉴定,比如上文提到的司法会计鉴定现已被注销了登记。   

三要熟知司法鉴定意见的常见质证要点和方法。

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共有15个,刘院长结合典型案例对其中的部分要点进行了详细介绍:

1、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的质证。“四大类”事项的鉴定必须由经过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作出,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登记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部或者省级司法厅(局)负责审核登记,此类登记可以从各省级司法厅(局)的官方网站上进行查询。另一类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鉴定部门的审核登记由公安部和省级公安厅(局)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部门的审核登记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负责。此类登记目前很多地方还没有统一的对外查询途径,需要多处查询或者申请办案部门提供。

2、对于鉴材来源的质证。这里要重点审查鉴材的来源是否清楚,流转过程中是否保持同一、是否被污染以及鉴材的提取是否全面无遗漏等。这方面的审查需要结合案卷中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提取笔录及扣押、查封、调取证据、接受证据材料、登记保存清单、相关照片录像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来源虽有瑕疵,但可以经补正或合理说明的,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对于鉴定过程的质证。鉴定过程的审查属于实质性审查,也可以说是技术审查,即审查整个鉴定过程是否按照鉴定规范操作。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具有层次性,首先是国家标准,其次是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最后才是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对于具体鉴定中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通常在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论证部分会有载明,但为了防止遗漏或错误引用,最好也要进行自行检索,“全国标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个不错的检索平台。比如关于枪支的鉴定,检索后就会找到与枪支鉴定相关的多个行业标准,我们可以对照鉴定意见进行仔细审查,提出相应的质证意见。

4、对于多份鉴定意见的质证。如果对于同一个问题存在多个结论不同的鉴定意见,那么在质证的时候虽然要选择有利于辩护的鉴定意见,但是理由不能是作出这份鉴定意见的机构级别更高。鉴定机构虽然在客观上存在行业认可度、公信力等区别,但不同的鉴定机构并没有级别高低之分。此时,仍要从鉴定的实质审查角度出发,指出不利于辩护的那份鉴定意见的错误之处,再通过鉴定人出庭等促使司法机关采纳有利于辩护的那份鉴定意见。

四要掌握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的异同之处。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检验报告的概念,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里的报告我们通常称之为检验报告。结合上文可知,检验报告只能针对“四大类”之外的事项作出,2018年之前已登记作为司法鉴定意见的“四大类”外的鉴定,虽然目前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资质都已被注销,但并不意味着它们失去了证据资格,其仍然可以以检验报告的身份作为定案根据,这点已在多个判决中被法院所确认。此类之前属于司法鉴定意见而现在变为检验报告的主要有十二类,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交通鉴定;文物鉴定;林业、畜牧业、农业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地质矿产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本质上一样,都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意见,这就决定了对于检验报告的实质审查也要比照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两者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所作,其范围是《决定》所列明的“四大类”,而检验报告则是在没有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其范围是《决定》所列明的“四大类”之外。这就决定了在资质或资格审查方面,司法鉴定意见着重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已登记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而检验报告则着重审查鉴定方是否具有专业技能等鉴定资格,比如会计鉴定,主要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不能以检验人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为由不采纳该证据。当然,有的检验报告出具人也需要具备相关资质,但这些资质是行业主管部门所确定的,而不是司法行政机关所登记的资质,这些需要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食品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五要善于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

不管是鉴定意见还是检验报告,一般都是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所做的专业判断,因此在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外专业知识,尤其是在一些疑难问题上,还需要比较全面丰富的专业知识,而律师在这方面上存在一定的不足,即使经过学习,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办案人员也很难相信律师关于法律专业以外的其它意见。此时,律师如果能推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让专家来说专业观点,会更容易说服办案人员。

分享结束之后,大家对于刘院长的授课表示感谢,认为本次课程结合大量真实案例详细讲解了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的有效质证,内容详实,贴近实务。此外,大家还提出了一些相关问题,刘院长也一一予以了解答。

 

与谈人

 

非常感谢刘院长的精彩授课。在司法实践中,诸多刑事案件涉及鉴定意见或检验报告,此种情形下辩护人对此类证据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鉴定意见中较为明显的问题,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不符或者鉴定文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等,辩护人通过仔细审查,较容易发现上述问题。然而,在办案过程中也有很多辩护人因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而难以判断专业问题。这时,可以考虑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来帮助辩护人分析、研判,从而弥补辩护人专业上的不足。

在英美法系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很常见。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庭一般会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反而是一种例外情形。法庭对此类问题往往会在文书中进行详细论证,尤其是不予采纳时的说理会更为充分,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目前,尚未出现与鉴定意见质证相关的刑事指导案例,在立法上也没有特别系统的证据规则。如果两高能够有针对性地推出一批指导案例或参考案例,会推动此类规则的发展并予以补充完善。


 

感谢刘院长的授课,我想从三个“问”来谈一下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

1.问法律。我们在拿到一个案子后,应先思考法律对于鉴定是如何规定的。这里面又包含三个阶段:鉴定前,可以关注检材的来源、检材是否及时扣押、是否存在被调换的可能性、抽样方法是否符合规定等;鉴定中,可以审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是否符合资质、鉴定方法和流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鉴定后,可以从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鉴定意见的分析论证是否准确合理、检材与案件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2.问当事人。其实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对涉案财物或涉案领域的专业理解程度不比鉴定人和专家差。通过询问当事人,可以发现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辩护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意见,从而帮助辩护人梳理、拓宽辩护思路。

3.问专家。鉴定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专家意见。因此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遇到一些专业问题,应该要及时向相关领域的专家求教,并将获得的答案与鉴定意见进行比对,发现鉴定意见中存在的疏漏,并据此提出相应的质证、辩护意见。

鉴定意见对于很多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辩护人不仅仅要重视对已有鉴定的审查质证,有时候还需要把鉴定作为进攻的手段,主动申请鉴定,积极寻找、提交重新鉴定的线索和理由。

 

总点评

 


孙主任认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和审查应当注重以下方面:

1、引起重视。很多辩护人在质证和辩护过程中,并未对鉴定意见引起足够的重视,对鉴定意见的形成、检材的选择以及论证逻辑等方面也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是值得我们辩护人去探索、学习的一个重要方面。

2、为辩护服务。我们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应以目的为导向,不能为了挑毛病而挑毛病,这样容易引起司法机关的反感,从而制造矛盾。辩护人提出意见的实质是为实现辩护质效,所以提出意见是为服务于辩护目标。

3、了解行业特点。律师是综合性职业,仅仅掌握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辩护人在日常生活和办案过程中都应当对各行各业有所了解,这样我们在接触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快速厘清该行业的运行规则、底层逻辑,也能对鉴定意见是否准确作出合理判断,有利于我们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的辩护方案。

4、专业对专业。律师只是法律专家,对于其他专业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存在不知,因此在遇到其他领域的专业问题时,应及时向有专门知识的人请教,以协助律师快速准确判断案件走向,为辩护工作提供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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