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出海企业刑事合规——解密美国法中的窃取商业秘密罪”
主讲人:马贺、齐振凯、张伟伟
时间:2022年6月29日18:00
地点: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会议室
本期主持:唐燕
6月29日晚,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第213期刑辩道场在线上线下同步开讲。本期道场以三人谈的形式展开探讨,主题为“出海企业刑事合规——解密美国法中的窃取商业秘密罪”。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外刑事业务部主任马贺律师、实习律师张伟伟,以及邀请了北京铸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齐振凯律师就主题进行分享与讨论。其他律师参加并作了精彩发言。
首先,马贺主任介绍了摩托罗拉与海能达关于商业秘密的旷日之争。
其次,马贺主任分析了美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包括:
1、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该法是美国首次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项立法,归纳了以往的判例以及1939年《侵权法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 Torts Restatement)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地确立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
2、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经济间谍法》,明确将商业秘密纳入联邦刑法保护范畴,成为美国解决州际商业秘密保护的刑法规制范式。
3、201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美国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将《经济间谍法》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扩大,把原本仅由各州管辖的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也纳入了联邦管辖的范围。
最后,马贺主任结合案例并从比较法的角度解读了《美国法典》中关于窃取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即:
所有形式和类型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方面的信息,包括有形的或无形的样式、计划、汇编、程序装置、配方、设计、原型、方法、技术、工艺、过程、程序或代码,无论是否或如何以以实物、电子、图像、照片或书面的形式存储、汇编或记忆,只要:
(1)信息所有者已采取合理措施对该信息保密;
(2)该信息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其他可通过披露或使用该信息获得经济价值的人所普遍知晓,也不易通过正当手段获得。
齐律师结合美国的多个案例具体解析了三类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第一类,明显不正当手段,包括窃取、诈骗、藏匿等;
第二类,以是否授权为核心,包括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取得、复制、传输、披露等;
第三类,不正当的间接获取,即明知商业秘密系违法取得依旧接收、购买、使用等。
张伟伟结合大量案例分析了窃取商业秘密罪中心理要件对蓄意或明知的要求不同,包括:
1、行为人明知行为对象系商业秘密;
2、行为人意图将商业秘密转化为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人的经济利益;
3、行为人明知行为将使商业秘密所有人遭受损失。
最佳点评
我提四个问题:
1、 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是否在美国较容易起诉?
2、 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在美国是否依赖于鉴定?
3、 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在美国主要涉及哪些辩点?
4、 如何将商业秘密罪的知识点应用到企业合规中?
总点评
梁院长对于这个选题表示赞同,他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非常有含金量、且能体现律师专业水平的领域,商业秘密罪涉及的往往是科学、技术,甚至是国家安全。
从我们司法现状来看,公开的商业秘密案件很少,根据上海市的统计数据,从2017年到2019年,该罪名案件受理了十件13人,逮捕7人,不捕6人。而根据浙江省的统计数据,2010年至2020年期间,法院总共判决了27件54人,平均每一年就2.5个,很多年份是没有相关罪名案件的。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是该罪名案件查处难度较大,第一要证明是商业秘密,第二要证明有犯罪行为,第三要证明犯罪结果,四是要证明因果关系。
对于我们律师今后办案或者是做合规业务而言,商业秘密领域是一片蓝海,我们可以做好“三结合”,一是商业和法律的结合,二是进攻和防守的结合,三是刑事和民事的结合。把这三个结合好,一定能对我们拓宽相关业务范围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