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根据报道,2021年8月19日,江西知名药企济民可信集团(以下简称“济民可信”)获知有人正在银行柜台冒充其人员办理存款质押手续,随即与银行方交涉,要求银行立即报警。其存入渤海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银行”)的28亿存款被用于为华业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石化”)提供票据融资担保。
8月21日,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管鹏程携华业石化,与济民可信会面详谈此事,根据谈话录音文件可知,银行希望济民可信继续为第三方公司做质押,如果其不做担保,还会拿其存单代付。并且,在办理质押担保手续时,验印环节确实存在疏忽。
8月24日,济民可信向银行送达了书面通知函,说明其从未将存款转为纸质存单,也没有为他人办理过任何质押业务。次日,因华业石化还款逾期,银行划扣了4.5亿元存款。
10月24日,银行发布声明,称发现企业间异常行为,已报案,依法寻求司法解决。同日晚,济民可信在微信公众号发表《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进一步对银行进行质问。
11月4日,银行公开称,济民可信对此事知情,同时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济民可信收取了来源于华业石化的三倍于该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随后,济民可信再次重申对公司存款遭质押的全部过程毫不知情。
济民可信对其存款遭质押明知与否有何影响
本次事件中,济民可信是否明知其存款遭到质押,是双方争执的焦点。双方各执一词,渤海银行表示济民可信并非单纯的存款客户,其对存款质押的事实是明知的,而济民可信坚决否认,称其毫不知情。那么,济民可信对其存款遭质押是否知情,会对案件的最终定性产生何种影响呢?如果济民可信对此不知情,是否意味着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犯罪?
(一)济民可信对其存款遭质押知情
渤海银行提出,济民可信集团对存款质押的事实明知,并收取了来源于华业石化的三倍于该行存款利息的额外收益。如果此情况属实,那么不排除企业间变相融资的可能,即企业间为了融通资金,同时规避企业间禁止拆借的监管要求,向银行做定向的委托贷款,三方约定利息。
但是无论济民可信知情与否,如果存在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尽到审查职责,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可能还是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从本案目前披露信息来看,银行办理相关贷款担保质押业务材料的印鉴都涉嫌伪造,而银行涉事人员验印仅达到85%以上就通过了。且大额存单质押业务的流程严苛,相关工作人员未查看股东会决议、法人签字等,未经面签等程序,未严格按照程序办理。若以上情况有证据证明,那么涉事人员存在明显的失职,未做到全面、深入的调查即予通过,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济民可信对其存款遭质押不知情
当然,如果济民可信集团确实对存款质押的事实确实不知情,那么案件就有更多的可能性:
其一,在银行对涉事员工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华业石化相关人员实施诈骗、银行内部人员进行内外勾结,那么贷款方华业石化相关人员可能涉嫌诈骗罪,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便是诈骗罪的共犯,被骗的是银行,受害人是济民可信,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案件;
其二,根据济民可信的《六问渤海银行南京分行》,2021年3月,无锡方盛会计事务所对济民可信子公司进行例行调查时,向银行发出过询证函,在函中“山禾药业在渤海银行的7笔存款共计10.1亿不存在冻结、担保或其他使用限制”的内容下,银行回复“经本行核对,所函证项目与本行记载信息相符”。而事实上,银行营业部经理于8月21日承认,济民可信集团每笔存款存入后的几天内即遭质押。如果济民可信所述的情况属实,银行即出具了虚假的资信证明,则可能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其三,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如果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明知、纵容其工作人员,违规以济民可信的28亿存款为他人办理质押担保手续,那么银行也可能涉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其四,根据相关报道,该案中办理贷款担保质押业务材料上的印鉴都涉嫌伪造。银行涉事员工称在办理相关业务的验印环节时,只要材料上的印鉴有80%到90%相似度就可以了。若以上情况属实,且涉事员工也参与到了虚假金融证章的伪造,则相关员工可能涉嫌伪造公章罪。另外,涉事员工在为华业石化办理借贷的过程中,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也不排除相关人员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可能。
但最终的结果如何,还要看具体的证据,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
渤海银行南京分行是否涉嫌单位犯罪
渤海银行声称,本次事件暴露出南京分行下辖营业部在人员管理、操作环节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将对此一查到底,并承诺如有证据显示该行人员存在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绝不隐瞒、不掩盖任何线索,也不偏袒包庇任何人。那么,如果追究了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是否就意味着渤海银行南京分行自身没有刑事风险呢?
实际上,上述多个罪名中单位也可以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一罪名来说,如果银行存在严重的风控漏洞,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或其对员工的违法行为具有罪过,就不能排除银行涉嫌此罪的风险。因此,本案也体现了刑事合规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也只有在企业履行了合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在此类案件中防范和规避刑事风险。在11月12日,证监会国际部也出具了“反馈意见”,要求渤海银行详细说明该行南京分行以该案相关存款为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的情况,并问询该行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操作的行为,以及该事项是否对该行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要求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开展的2021年公司治理监管的评估,可以发现对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一直不够,特别是对中小银行来说。目前,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呈高发姿态,金融腐败与业务违法违规交织是该类案件的重大风险之一。从本案来看,加强银行保险机构的刑事合规工作已经迫在眉睫,整治银行机构风控漏洞,也亟需行业共治。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王文文、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王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