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4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决定导读
童谣曰“好吃嘴,烂棒槌”,一直不明其意,2003年的非典疫情和当下正在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了注解:好吃野味,病从口入,五脏六腑乃至整个躯体的机能都会受损。

童谣曰“好吃嘴,烂棒槌”,一直不明其意,2003年的非典疫情和当下正在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了注解:好吃野味,病从口入,五脏六腑乃至整个躯体的机能都会受损。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2月24日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就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决定全部条款共8条,其性质、内容和影响分别如下。

1.宣示性规定

第1条第1款强调严格执行既有法律的禁止规定,第5条、第6条和第7条规定对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没有实质改变,属于宣示性条款或对执法机关的注意规定。这些规定对公民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政府执法行为尤其是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导向作用。

2.修改性规定

第1条第2款,不改变既有法条中的行为模式,但改变罚则(法律后果)即“加重处罚”。如何加重,有待解释。比如,现行规定有某种违法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加重意味着可以突破上限5万元。

3.补充创制性规定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的法律规范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但对“三有”类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是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本决定第2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4.除外规定

根据本《决定》第3条的明确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的答记者问,鱼类和家禽家畜不属于全面禁食范围,分别适用《渔业法》和《畜牧法》的既有规定,同时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明确家禽家畜范围。

5.相关提示规定

《决定》第4条对因科研、药用、展示等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6.时间效力规定

第8条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即2020年2月24日起施行。该条的规范含义是,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非法交易及滥食野生动物行为,适用以前的法律规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行为,以前的法律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决定,主要是第1条第2款和第2条的规定。

7.本决定对今后法律解释和立法创制工作的潜在影响

虽然本决定条文有限,字面上未提及其他内容,但是法律是一个有机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种局部的修改,不仅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构成实在的影响,而且对任何特定条款的修改都彰显了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即价值取向,进而可以预测立法者会进一步修改、创制其他相关的法律。臧铁伟答记者问时说下一步将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统筹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

8.对民事和刑事司法的影响

本决定作为强制性规范,对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尤其是涉及野味的合法产业和非法交易都会有重大影响,至于它属于取缔性强制规范还是属于效力性强制规范,值得民事司法中予以重视。在刑事司法中,该决定对法定犯的影响通过刑法分则空白罪状和总则第96条对“国家规定”的立法解释而发生作用,毫无疑问,本决定属于刑法上的“国家规定”,至于是否有具体的罪名会受影响,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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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靖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浙江工业大学律师学院执行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刑辩研究中心研究员 李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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