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回国需谨慎!输入型病例或将面临刑事风险
新冠肺炎淫威之下,在全国万众一心全力奋战数十日之后,眼看疫情态势日渐好转,尤其是同为重灾区的浙江连续数日无新增病例,正当人们在额手相庆之时,一个晴空炸雷让大家的心又凉了半截——3月2日,浙江新增7例境外(意大利)输入型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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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战疫”的努力和成绩都有目共睹,当前坊间甚至流传着米国等国家的国际友人希望能到我国治疗的传言。作为同根同源的华侨自然也深知其中的真谛。在国外疫情愈演愈烈的背景下,许多华侨开始尝试回国“避难”。但殊不知,如处理不慎,可能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回国时如存在隐瞒患病可能、欺骗检疫人员或者拒绝预防、控制措施的情形将有触犯《刑法》的风险。

那这一刑事风险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笔者详细解析几个热点问题。

一、回国人员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两高两部”在2月6日就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二条第一项就规定: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规定: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知,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可能会触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两个罪名,而《意见》规定能够构成前罪的两种情形的主体为“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实践中,这两种人员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卫健委等部门已经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规定获得诊断结论后才可认定。目前,尚不具备在国外做前述检测的条件,因此归国人员不是前罪的适格主体,触犯前罪的可能性较小。同时,如果回国人员在入境时欺骗、隐瞒,或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则很有可能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或将面临最高七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此外,行为人在入境时如存在拒绝接受检疫、擅自逃离检疫场所、逃避检疫等行为的,也很可能会触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二、新冠肺炎为“乙类”传染病是否影响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成立?

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已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范畴,但同时又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因为新冠肺炎仅为“乙类”传染病,即便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客观行为也不能依照本罪进行追诉。但《意见》事实上是对这一因素作出了法律拟制,赋予了新冠肺炎甲类传染病的法律地位。同时,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诉。”因此,如果归国人员如存在《意见》的行为的则存在犯罪的风险。

三、对传播疫情没有主观故意的行为人能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本罪的主观方面并不是单一的过错形式,而是以“混合过错”的形式存在,即一方面行为人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时主观上应当是明知且故意的,如行为人是过失违反相关法规则不构成本罪。另一方面,行为人对于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则并不一定要求是故意,此时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也是本罪的特殊之处。换言之,行为人即便是主观上并不是故意传播新冠肺炎,其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安全回国的正确的打开方式?

作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提出问题自然也要解决问题。在疫情肆虐之下,回国避难当然是上上之策,但应该如何规避回国的刑事风险?笔者给出如下具体建议:

第一、回国前可自行隔离14天以上,尽量确保自己和亲友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放心回国。

第二、如来自重点疫区或接触过患病人员,则在入境时要如实报告自己的身体状况、旅行史、居住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逃避、不隐瞒、不谎报。

第三、如在入境时发现异常,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接受预防、控制措施,不拒绝、不反抗。

第四、如你患着病并躲过了之前的所有检查,在入境之后也希望你能够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导致产生新冠肺炎传播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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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灾无情人有情,祖国永远是我们最强大的依靠,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希望各位回国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免惹上不必要的刑事风险。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骏杰 

相关律师介绍
陈骏杰
陈骏杰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黑恶案件防范与辩护部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侦查学硕士研究生
核心专长: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工作,在刑事案件辩护、刑事代理、刑事控告及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方面有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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