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所之际
辞别三年的带教老师,带着“另谋高就”的祝福,我开始了新一段的人在“律”途。从授薪到提成,业务从综合到专一,改变的不仅仅是工作的模式,也改变了生存方式。相比体制内的公检法人员,转岗刑事辩护律师,我仅仅是换了一个工作而已。但是,对个人而言,每个人在自己的人生中所做的每一步抉择,却都非易事。 疲于奔命在诉讼的路途,承载着当事人的喜怒哀乐,这是一个诉讼律师的宿命。或许过于疲乏于人在“律”途,有时很难停下脚步真切的去感知、去领悟当事人喜怒哀乐的意义。可能,在律师的眼中,这种意义是一纸胜诉与否的判决,但是,对当事人而言,极可能是生活的一次蜕变,命运的一次扭转。也因此,通常有人说,律师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只有明确并理解这种意义,律师这个职业群体才会更加注重服务的专业水平,敬畏职业本身。而达致这一标准,可有效且“捷径”之路就是走一条专业化之路。 何为专业化?值此转所之际,笔者了草几笔,谈些自己粗浅的认知。笔者认为,专业化三个字本身即有效的诠释其有三个基本的内涵,也蕴含了三个层次:首先是“业”,其次是“专”,最后是“化”。 以何为“业” 犹记得初从实习律师做起之时,读马贺安老师的一本书:《生存与尊严—律师定位与展业方法》,其中有一句话记得特别清楚:“有人说“请”个律师,有人说“雇”个律师。这一“请”一“雇”,定位是完全不一样的。定位的的不同,决定你是一个受人尊敬的智者,还是一个受气的奴才”。一“请”一“雇”之间,直观的感受是客户对律师的态度,然而,也深层次的揭示了一个客户对律师的价值定位,是精益求精的专业能力显著,还是“游刃有余”于关系市场中的“卓越”。不难看出,客户对律师的态度、价值定位,最决定的因素取决于律师以何为执业立身之本,也或者说律师的自我价值定位。笔者认为,专业化第一基本内涵和层次是律师对法律专业的认同,是律师运用娴熟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过程。 诚然,律师服务市场客户的所凭借的唯一“手段”,即是运用法律。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部来讲,法律是律师对外沟通,包含公、检、法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纽带;从外部来讲,社会分工的重要区分标准之一即是职业内容的不同,法律作为律师职业内容的全部,是区别其他职业的重要表征。可以说,法律付诸于整个司法实践的内容,贯穿于律师整个话语体系之中。 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往往存在一种固有的偏见,也是历来久远的“官本位”思想留下的沉疴痼疾:“唯关系论”。尤其是青年律师执业初期,几分稚嫩、些许理想,实现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有可能无果而终,加之总有旁边人冷嘲热讽于这部分对专业“痴愚”追求之人。进而很容易认为“关系实惠”是最为便捷可取之路。但是事实证明,律师行业中,能在行业内崭露头角的总是那些对专业精益求精的人。任何放大“关系”性元素的说辞可能只是满足自身寻求“捷径”不愿努力的欲望心理。 以业为“专” 如果说,对法律娴熟技能的掌握作为立身之本,则说明你委托的的是一个律师,区别于保险推销员、医生等职业类别。这是专业化的基础要求。从深度上来说,专业化,之所以为专,必然要求专研领域的精细化,这是律师执业领域的内部区分。 从律师执业的大环境来说,随着随着社会分工之细,服务内容更为复杂,但是客户精准化要求却更高。专业化从律师的追求逐渐成为客户服务的需求;从律师个人学习能力来讲,社会分工细化,必然伴随着专业的细分,专业领域的矛盾增多,那么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与时俱进,并与日俱增。但是每个律师的精力有限,有时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问题,同样是“隔行如隔山”。在服务的过程中不可谓“如履薄冰”,甚至是“胆战心惊”。 以什么为“专”,一旦律师被贴上某一专业领域的“标签”,则在提供服务发的过程中很容易感觉到“得心应手”。这种得心应手的好处不仅仅是业务的娴熟,还表现在律师展业的方式、方法优势之上。可以扔掉本不必要的酒局,开坛布道一场讲座;摆脱市场营销的囧局、疲劳,换来尊严、体面的通过专业营销换来“盆满钵满”的满足。尤其是同行之间,大家“专”的领域不同,决定着同行不再是冤家,而是潜在的客户,并且,一般经过同行筛选介绍的客户,也基本上是“高质量”的客户,这是市场的优势。 一个专业律师的能力体现,并不是解决一个个不同领域的个案的能力,而是能够长期专研于某一个或者两个执业领域,对一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有着更为全面的掌握和精准的理解,专业上就有了完善的知识储备,也就具备了解决问题的良善之策;同时,精专细研实践成效在于能够洞悉专研领域的“人”“物”“事”,对执业经验有着更为丰富的积累。 可以说,长期专研并深耕某一执业领域,会不自觉的培养出专业敏感性。这种敏感性体现在对发现问题的专业警觉性,以及风险防控的意识专业敏锐力。比如,对同一合同进行审查,专业刑事律师满眼都是存在犯罪的刑事风险;而民商事律师可能更加侧重合同效力、合同条款利弊的分析判断。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正是长期执业并深耕于某一领域培育的,可能无法言以自明的专业敏锐力,使得一个专业律师更讲究法律服务方案的优化,法律服务方式的灵活,法律服务效益的可持续。质言之,是对客户有着更为深度服务的能力 差异化 曾经读过律师同仁的一篇文章,该文章对“万金油”律师优势概括,大致是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执业经验广度的积累,以及案源宽泛的经济效益保障。甚至可以说,万金油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符合律师,尤其是对经验和生存渴望的青年律师,是不二的选择。固然,有多少人喊着专业化,但是多少人又能真正实现专业化。这其中多半是自我标榜的“幌子”,或者是自我认知不清的“一腔热情”,抑或是为博得他人推崇的“广告”,“标签”。无形之中,万金油模式的律师生存和执业模式之道,很容易消减律师对专业精益求精进的追求,对眼前经济效益的依赖。这也是,虽然众多同行意识到万金油模式的危机,但是依然“我行我素”的最重要的成因。久而久之,常见的形态是把“专业化”看作是有待实现的执业理想、追求,而把“万金油模式”视为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理想的不能和现实的不甘两种焦灼心态,长期存在于律师行业。此乃万金油模式与专业化的差异。 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却并不意味着出现纠纷问题的简单化,以及解决问题手段的单一化。比如,同一民商事纠纷,可能涉及公司法、物权法、婚姻法等多个领域;即使不同专业领域,也会出现交织,比如刑民交叉问题的出现及增多。基于解决纠纷的需要,必然,专业化不等于业务范围和业务技能的单一化。 可能,有同仁会疑问,专业化不等于业务范围和业务技能的单一化的提法,是否与专业化的提法本身就是一对矛盾?笔者认为,纠纷的性质,决定其解决问题所运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也决定着挑选相应对的专业领域律师,此与运用其他业务领域知识,运用业务技能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存在当然矛盾。事实上,一个纠纷的解决之道,也不可能完全就固化于某一单一的部门法领域,而无涉其它。专业化就是长期深耕、精研集中某个专业领域,凸显该领域的专业优势,有别其他律师的差异,而并非要求不学或者是排斥其它部门法。 同时,专业化还有别于有些同行不接其他类型的案子,就敢号称自己是某个领域的专业律师。此充其量只是“形式性”的专业化。我们所说的专业化,一定是在市场竞争中披荆斩棘,磨砺而出,在某个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差异化竞争力,具有识别度和惯有专业领域优势的“标签”, 从而博得业界认可的品牌,才能称得上是专业化,而不仅仅是业务领域范畴内的细分。 总之,笔者认为,只有以“业”为“专”,并突出差异化,才是专业化真正的内涵。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张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