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田曳:金融犯罪“十一问”
违规披露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违规披露行为可能产生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等后果,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修改来看,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刑由原先的限额罚金刑变更为无限额罚金刑,取消了“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限制范围。

一、上市公司涉“违规披露”罪如何有效辩护?

违规披露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违规披露行为可能产生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等后果,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的修改来看,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罚金刑由原先的限额罚金刑变更为无限额罚金刑,取消了“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限制范围。

其一,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果没有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本罪。

其二,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认定公司实控人及高管对财务报告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情况的主观明知方面存在罪与非罪的疑难,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往往外包或依托公司外部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财务数据通常来源于公司的销售管理团队,在层层隔离情况下存在本罪主观认定方面的较大争议。

二、证券从业者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如何有效辩护?

“老鼠仓”典型的行为方式包括行为人利用大额投资信息,私下建仓跟投;或者提前私下低位建仓,利用职务管理的巨额资金拉升股价,高价出仓获利等。也包括行为人自身没有交易行为,但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的行为。

其一,“未公开信息”具体包括下列信息:(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涉案“未公开信息”是否影响交易活动,存在一定辩护空间;行为人“是否是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交易”也有不确定性。因股价受综合因素影响,股票交易也具有规律性,而本罪处罚特殊主体即金融从业人员,其进行股票交易通常受以往交易习惯、专业判断和思维逻辑影响,“并非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辩解存在一定合理性。

其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证券从业者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通常从关联关系(包括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以及交易行为关联性等来综合认定。如确实存在交易相关股票的正当理由或者合理解释,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其三,关于跟仓的时间关联性考察,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前5后2,即个人买入在持仓前5天内或卖出在加仓后2天内等,交易时间跟随性通常是一周,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这主要与证券交易的时间属性紧密相关,也存在一定辩护空间。

三、金融从业者涉“内幕交易”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其一,关于涉案主体,《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了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认定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除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之外,其他被动型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能否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现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这类人员只有在明知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的内幕信息或者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的情况下,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才受刑事处罚,而在主观明知或者犯意联络的事实要件上具有较大的合理辩解空间。

其二,关于确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不同案件内幕信息形成之时的认定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而且信息的形成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同阶段对应不同时间点,难以从众多时间点中确定一个作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依据“某事实的发生是否表明相关重大事项已经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并具有很大的实现可能性”这一判断标准来认定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这仍然是非常主观的。而该时间的认定将对犯罪是否构成、犯罪金额如何确定产生重大的影响。关于内幕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需准确认定累计数额,认定哪些行为能够作为累计对象。

其三,证监会的认定函是目前司法机关据以定罪的重要依据,应专业审查《认定函》的认定理由、逻辑及论证过程,对关键构罪条件如“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形成时间”等行政认定的效力提出合理质疑,进而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合理辩解和理由,提出不能予以认定的辩护意见。

四、代理证券、期货平台涉嫌刑事犯罪如何有效辩护?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或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拟盘,或操控证券交易价格的平台,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刑事风险,其中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较为常见。

其一,存在虚拟盘即并未真实进入证券、期货交易市场,但以交易主体出金、入金客观决定涨跌收益,仅以收取手续费为目的经营平台。关键是排除诈骗罪这一司法实践通常认定逻辑,以非法经营罪轻罪辩护为主进行有效辩护,围绕不具有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提出合理辩解。而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情节严重”是定罪要素,只有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有立案追诉的必要。如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二,确定诈骗罪名则应重点考虑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争取降低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最佳量刑结果。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平台诈骗数额通常依据三种标准:被害人入金总额、平台盈利总额、收取手续费总额,应结合具体案情和证据情况提出合理的认定依据。

其三,对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是否具有自首、从犯或者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积极争取,同时考虑到该类平台往往被害人众多,涉众维稳及追赃挽损是办案机关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及早提出认罪认罚意愿,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退赃退赔,与投资人及被害人争取达成和解协议,也是该类案件需要重点关注的辩护工作,有利于量刑最佳结果。

五、涉“区块链”“虚拟货币”如何防范刑事风险,如何有效刑事辩护?

司法实践中涉“区块链”“虚拟货币”犯罪主要涉及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诈骗罪、非法集资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以及洗钱罪、逃汇罪等罪名。

其一,该类型案件通常涉案金额大、被害人众多,且遍布范围广泛,易引发群体性风险,司法机关出于维稳需要会采用“打早打小”策略并加快案件办理进程。在重罪(如集资诈骗罪、诈骗罪等)取证、论证遇到阻碍后,会直接选择更容易证明的轻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作为兜底,进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这需要涉案之初及时进行专业判断、精准有效辩护,防止在证据不清之下被轻易定罪。

其二,涉“区块链”“虚拟货币”案件,因区块链“去中心化特征”并涉及互联网领域诸多专业技术,而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具有高度信息化、数据痕迹电子化特征,一旦服务器平台被关停,相关证据收集工作较为困难,所涉案件存在定案证据收集、固定及处理难等证据问题,在案证据难以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条,认定洗钱、逃汇等罪证据难度大;同时因“虚拟货币”法律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意见,涉嫌刑事罪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认识分歧等,给辩护带来挑战但存在可以探讨并争取的较大空间。

一是法律属性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物存在争议,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为“特定的虚拟商品”,而ICO原生代币为“数据”,可论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不宜认定为财产犯罪的客体,力争排除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适用;

二是论证平台关闭以及出现兑付危机是由于市场客观情况导致经营失败,而非出于行为人非法占有主观目的;

三是论证投资者投入的仅是电子数据形式的比特币、以太坊数字代币等虚拟通用货币,而非我国法定货币,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范围,此罪关键辩点在于对“存款”和“资金”的解释;

四是对于推广奖励模式中具有明显层级关系,可论证其属于通常规则,各成员之间互相平等,各自独立进行推广,各成员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或控制与被控制的上下级关系,提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合理辩解;

五是论证虚拟货币价值难以衡量,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由于计算机系统、平台技术原因,投资记录多为电子形式,平台关闭后无法提取电子数据,难以证明财产损失的具体金额。

六、涉嫌经济犯罪如何争取“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捕、不诉或从宽处理制度,是不起诉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其前提是企业愿意开展合规建设并接受考察监督。

其一,尽早提出申请,无需等到审查起诉阶段。最高检《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启动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但其他主体特别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提出适用建议。因此,想要争取适用“合规不起诉”的企业应积极沟通,尽早提出申请。特别是为了防止在侦查阶段,相关强制性财产处置措施给企业经营带来不利影响,更应积极提前争取并配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文书。

其二,依法向各方反映诉求,最大程度争取合法权益。涉案企业除了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申请适用“合规不起诉”外,也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工商联、协会或者当地人大、政协及其代表委员、特约监督员等反映诉求,希望纳入该制度适用考察的范围。

其三,聘请专业人士全程介入,特别是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尽早介入,为涉案企业进行分析评估,向有关机关提出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申请,同时,通过制定和实施合规计划,帮助企业进行有计划性、针对性的整改,帮助企业踏入合规之路。

七、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可以不起诉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案件缺乏法定诉讼条件而不应当起诉。企业具有以下法定情形的,检察院应做出不起诉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违法企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具有上述情形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明其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相关材料。其中涉及罪与非罪专业辩护,在刑事诉讼流程开始后审查排除越早越有成效。

其二,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确定具有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较轻的企业,应当在专业刑事律师协助下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认罪认罚、退赃退赔,依法认定自首、从犯、立功等量刑情节等,争取酌定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其三,存疑不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对涉刑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存在证据问题的案件,通常较为疑难复杂,应当在专业刑事律师的协助下及时发现并准确认定存在证据不足等情形,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并积极沟通,建议尽快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保障涉案企业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八、金融公司涉“非法集资”犯罪,如何争取最佳结果?

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涉及二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结合具体案情可考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其一,无罪辩护。非法集资必须同时具有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四大特征,可围绕不符合四特征之其一有针对性展开无罪辩护。通常以非法性、利诱性作为突破口,提出“公检法认定非法性仅概括认定无具体法律依据”“不明知保本付息或认定保本付息存在争议”等合理辩解。

其二,轻罪辩护。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以及开始时间界定,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和辩护空间。可从融资真实性、模式与规模、集资款用途及去向、还款能力、事后还款意愿等方面考量,结合相关证据对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合理辩解,争取有效辩护。

其三,罪轻辩护。对是否属于单位犯罪、是否具有自首、从犯或者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积极争取,同时考虑到非法集资案件中涉众维稳及追赃挽损是办案机关的重要工作,必要时及早提出认罪认罚意愿,与办案机关积极沟通退赃退赔,与投资人及被害人争取达成和解协议、签订还款计划等,也是该类案件需要重点关注的辩护工作,有利于量刑最佳结果。

九、公司被竞争对手骗取、窃取“商业秘密”涉嫌犯罪,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刑事控告是快速、强力的权利保护方式。相较于民事、行政手段,刑事控告可以通过刑事侦查强制取证,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止损,对保护涉案企业的商业秘密有重要作用。

其一,选好控告地。出于便于诉讼和避免地方保护等因素,权利人报案时一般应避免选择侵权人居住地,最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连接点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

其二,全面准备刑事控告材料。首先,应准备书面说明材料,对商业秘密形成、内容、价值、犯罪嫌疑人侵权行为和犯罪造成的后果进行完整描述。其次,准备证明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事实的材料,包括商业秘密权利性证据、接触性证据、秘密性证据、保密性证据和统一性证据。最后,准备证明犯罪造成后果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明犯罪行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对方违法所得数额的证据材料。

其三,严格防范二次泄密。首先,对于尚不确信已经泄露的核心商业秘密,应谨慎提供给公安机关。其次,坚持以“尽可能少披露”为原则,避免二次泄密风险。最后,申请办案机关对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例如组织刑事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

十、投资被骗损失巨大,如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以及刑事控告维权?

刑事控告是快速、强力的权利保护方式。相较于民事诉讼,刑事控告可以通过刑事侦查强制取证,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及时止损。在被害人穷尽民事救济后刑事控告成为保护被害人及受损企业合法权益的唯一有效路径。对诈骗罪的刑事控告应着重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妥善确定管辖地报案。被害人可以前往犯罪行为地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可向自己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控告报案。报案时一般应避免选择侵权人居住地,最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报案。

其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一是保存、固定和收集证明诈骗事实的证据,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资金流向记录等证据材料。二是向公安机关提供涉案人员基本信息材料,便于公安机关及时锁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强制措施,以免发生串供、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等不利后续侦查情形。三是对于难以取得的证据,应提交相关线索供公安机关核实、调取。对于复杂的诈骗类案件还应当将人物关系、时间轴、银行流水走向等情况以图表的可视化方式展现,提高刑事控告效率。

其三,依据刑事立案标准,围绕定罪量刑要件,撰写书面控告材料。刑事控告应结合现有证据对核心犯罪事实进行阐述,并结合案情论述被控告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诈骗罪主观要件。客观描述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以及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深入分析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主观目的认定理由,以此提高控告成功几率。

十一、公司高管、股东涉嫌“职务侵占”,如何启动刑事控告配合民事诉讼双效维权?

公司高管、股东舞弊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严重侵害公司利益时,往往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难以达到最优效果,可考虑通过刑事控告对行为人追责,挽回公司的经济损失。即便案件最终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正式立案,但通过前期的刑事初查,可以收集、固定民事救济难以取证到的证据材料,为后续民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在启动刑事控告后公安人员介入并依法开展刑事初查过程中,被控告人往往会考虑其存在被处以严重刑罚后果的可能性,开始真诚沟通、双方和解并最终达成还款、赔偿协议。通过启动刑事控告配合民事诉讼维权,快速解决争议,不失为良策之一。

其一,选好控告地。职务侵占案件的管辖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通常情况下,以公司所在的实际经营地作为优先选择的管辖地,可以更为有效的开展刑事控告工作。

其二,开展刑事控告前的调查取证。职务侵占刑事控告所需的证据材料主要有:证明控告单位主体适格的材料、被控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职务、职权的相关材料、侵占单位财产等方面的证据材料等。必要时开展外围调查,包括涉案人员及其亲属、朋友等社会关系排查;涉案人员或关联人员任职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信息;涉嫌交易对手的经营情况、人员情况、公开财务情况等。通过收集相关信息,进一步梳理人物关系、案件轨迹和时间线,为后续公安刑事初查做好线索准备。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田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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