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严如春:精细辩护令大学生重获求学机会
“本院认为,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题记:“本院认为,嫌疑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校学生,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嫌疑人不起诉”。

在历经一年多的悔悟、恐惧、无助、绝望后,笔者的当事人最终得到了法律应有的回应--相对不起诉决定。在此,笔者首先要向本次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及检察机关表达诚挚的尊敬和谢意,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勇于担当,才有了嫌疑人法律意义上的第二次生命,“功成不必在我,克难必定有我。”出“功成”之力,而不求功成之誉,本案很好诠释了检察官独立办案、勇于担当的职业精神。

天网恢恢,锁定美女嫌犯

这个案件是调取监控后发现的。

2020年初,某书店在整理货品时发现现场少了部分货品,调取监控后发现系一青年顾客在逛店的过程中拿走了这些物品,遂报案。

办案人员找到某大学读书的当事人时,当事人一吓,先是说了自己拿取了几次外卖、在某某超市偷了两次食品的事情,而这本不是公安机关掌握的,在侦查机关追问下又供述了自己在书店偷两次东西的经过。

笔者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时,当事人已被取保候审。笔者觉得当事人是在校大学生,如果只有一次盗窃行为(当事人未对辩护人说实话),争取不起诉还是有很大可能的。

在此基础上,笔者与承办警官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与当事人的学校、老师取得了联系。侦查阶段辩护人提出当事人系在校大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无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观点和请求,公安机关称其对此不宜作出决定,将邀请检察机关负责少年检察的部门提前介入审查,是否移送起诉由少年检察部审查后给出建议。

当事人及其母在忐忑中等待着,辩护人也一直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保持着沟通和联系。后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变重,律师据理力争

本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在2020年整年内,散发地、间或地盗窃物品四次,金额共计两千余元,其中两次还发生在取保候审期间。此外还数次偷拿过他人外卖。

从当事人口中的一次盗窃变成多次盗窃,特别是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两次盗窃行为,争取不起诉变得十分困难,空气也变得骤然紧张。辩护人先后与同行及部分熟悉的检察官进行探讨,大家普遍认为,嫌疑人多次盗窃,特别是取保候审期间又两次盗窃,判处缓刑尚不容易,不起诉的可能非常小。

所幸的是,本案由检察机关的副检察长亲自承办,在繁忙的工作中愿意聆听笔者的辩护观点,每次笔者给她打电话都亲自接听,双方就本案法理、情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承办人还应辩护人的请求,专门安排时间,听取嫌疑人母亲及嫌疑人学校老师的意见,为争取嫌疑人从轻处理增添法码。

辩护人认为:

一、嫌疑人系在校大学生,存在较大的可塑性。

嫌疑人系某大学在读,年纪很轻,正计划赴国外留学,人生的道路才刚刚开始,由于法律和道德知识的浅薄,其一时糊涂犯下罪行,但犯罪恶习尚未巩固,存在一定的可塑性。

二、公安机关指控嫌疑人先后多次盗窃外卖,由于目前均无法查找到被害人,虽然有其本人供述,但从证据角度看,依据不够充分,这部分盗窃事实依法不应认定;嫌疑人在某商店的盗窃行为虽然有其本人供述,但因缺少被害人的证明也不应认定。

三、嫌疑人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发生两起盗窃行为,但盗窃数额较低、情节较轻,嫌疑人家庭条件较好,之前发生过外卖丢失情况,非出于贪欲而系补偿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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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本案在案发一年多的时间后,检察院最终对嫌疑人四次盗窃外卖的事实及在山姆会员商店的盗窃行为未予认定。这样张某某的盗窃行为主要是在诚品书店的两次,取保候审期间虽有两次盗窃行为,但偷拿的是外卖,张某某盗窃的总价值只有2361.44,鉴于张某某系在校大学生,检察机关依据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对张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办案回顾

人民论坛网:“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就要求基层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群众利益面前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懈怠,必须做敢于担当、善于作为的实干者”。嫌疑人学习成绩比较优秀,如被起诉,即便被判处缓刑对其也是毁灭性的打击。当接触到案卷材料,发现嫌疑人实际上存在多次盗窃及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有二次盗窃行为之后,辩护人一开始头脑是懵的,特别是与法律共同体相关人士探讨后反馈的不利信息使辩护人一度产生放弃的念头。但退缩不是刑辩律师的性格!用专业和情感与办案机关搭建起良好的沟通互动,并争取到嫌疑人母亲和老师与检察官沟通的机会,难得可贵的是检察官勇于担当,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结果的良好也就相应的顺理成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作者: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名誉主任 严如春

相关律师介绍
严如春
严如春
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名誉主任
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
涉性犯罪研究与辩护
苏州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
核心专长:注重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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