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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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文:论袭警行为的定罪与量刑 ——以926份袭警罪裁判文书为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在1997年颁布时,并未对袭警行为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自2003年以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增设袭警罪的建议。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刑法》在1997年颁布时,并未对袭警行为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自2003年以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提出增设袭警罪的建议。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277条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做出了修改,由“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修改为独立的法定刑并增加升档处罚的规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2021年2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规定,暴力袭警从妨害公务罪中独立出来,被创设为袭警罪。

本文将通过司法案例从以下角度分析袭警罪: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暴力”、“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等关键概念、袭警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

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加重处罚。

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2021年袭警罪裁判文书共有926份,2021年妨害公务罪裁判文书共有6228份。关于二者的区别以及各地区人民法院在具体罪名的适用上,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

1、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2021)苏0205刑初675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定陈某遇交警执行公务而不予配合,用手殴打、脚踢辅警袁某,后又追逐、推搡民警崔某,因雨天路滑,崔某在被推搡后跌倒在地,陈某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伸手够触崔某装备警械的腰部的行为也尚不足以达到“抢夺民警警械”的暴力程度,故陈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2、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2021)沪0104刑初711号】,许某拒绝停车并向左侧借道、加速逃逸,在此过程中碰擦王某致其倒地受伤。经鉴定,民警王某遭受外力作用致肢体(肩)关节损伤,构成轻微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许某犯袭警罪,后又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许某犯妨害公务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许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3、赵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2021)京0108刑初1578号】,公诉机关以袭警罪指控赵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赵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本案中,赵某虽有用手打向民警头部、欲抓民警衣领的行为,但仅打到民警的帽檐,未对民警造成伤害后果,其行为尚未达到袭警罪的暴力程度及致害后果,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刘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2021)京0101刑初636号】,刘某驾车推顶民警后开车逃离现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

从以上案例不难得出,在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罪名适用中,各地区法院均将暴力程度及致害后果作为参考的重要因素。构成袭警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方式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这与妨害公务罪所要求的暴力、威胁方法在行为方式与强制程度上均有很大不同。

“暴力”、“正在依法执行公务”“人民警察”等关键概念界定

(一)对“暴力”的界定

1、“间接暴力“和“对物暴力”能否评价为暴力袭警。在笔者看来,间接暴力虽然也是暴力,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但认为暴力袭警也包括间接暴力,则难以说明“袭警从重”以及袭警罪的法定刑重于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何在。其二,对物暴力充其量只能形成对警察的胁迫,但《刑法》第277条第5款并不包括胁迫行为。将对物暴力解释为暴力袭警,不仅难以说明袭警罪的处罚根据,而且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袭警罪中的暴力袭击仅限于积极对警察的身体实施暴力(直接暴力),而且必须具有突然性:(1)袭警罪的不法程度之所以重于妨碍公务罪,是因为“暴力袭击”的构成标准高于第1款的暴力要求,因而对警察职务的阻碍更为严重。既然如此,就不应当对袭警罪中的暴力与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作相同的解释。认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暴力包括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而袭警罪中的暴力仅限于直接暴力,才是完全协调的。(2)第277条第5款并非单纯表述为“以暴力方法阻碍……”,而是使用了“暴力袭击”的表述。根据通行的汉语词典的解释,袭击是指突然打击,不具有突然性的对人暴力不能评价为“暴力袭击”。所谓突然性对人暴力,是指在警察对行为人没有防备的情形下,行为人直接对警察的人身实施暴力。(3)“暴力袭击”只能表现为积极地攻击警察的人身,而不包括消极抵抗。例如,多名警察为了拘留行为人,分别抓住行为人手脚将行为人抬上警车时,行为人为了挣脱而甩手蹬脚。即使对警察的身体形成了直接暴力,也不能将这种单纯的消极“抵抗”认定为袭警罪。

综上所述,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间接暴力的,即使对物暴力或对第三人的暴力对警察产生了影响力,但没有直接作用于警察的身体的,不能评价为暴力袭击,仅成立妨害公务罪(以阻碍职务的执行为前提),而不成立袭警罪。如果行为人对警察实施直接暴力,但不具有突然性的,也只成立妨害公务罪。此外,对警察行为的单纯抵抗不属于“暴力袭警”,不成立袭警罪,也不成立妨害公务罪。但司法实践中也有极少数的例外情形,例如:胡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沪0115刑初4223号】,胡某挥手击打民警康某左手,致警务PDA手机掉落在地,手机屏幕摔裂,物损价值人民币16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界定

要正确理解“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概念,需从两方面把握:其一,应如何认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其二,应如何认定正在“依法”执行职务?

对“正在”的判断,不宜以时间为唯一标准,而应根据人民警察的实质执行行为进行综合认定。例如,人民警察下班后,偶遇突发事件而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则应当被纳入“正在”执行职务的情形内。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对执行职务中“正在”的理解。

对“依法”的判断,应从权力来源合法、权力行使范围合法、权力行使程序合法等多个维度进行把握:

第一,从权力来源上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人民警察以执法权,这种授权针对的是特定的具备人民警察身份的自然人,因此,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时是否具备执法权所要求的主体身份是判断其权力来源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第二,从权力行使范围上看,人民警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越权行为不被纳入本罪保护对象;

第三,从权力行使程序上看,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缺乏程序正当性的执法行为不应被纳入袭警罪的保护对象中。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超越执法权范围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治安警察参与刑事司法工作等,因其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力行使范围而当然不受袭警罪的保护,但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方法上的不当或言语上的生硬”所造成的“情有可原的瑕疵”,则应当被认定符合袭警罪中“依法”的要求。

(三)对“人民警察”的身份范围界定

根据《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中,公安警察又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刑事警察等。

然而,在对“人民警察”身份范围进行界定时,辅警身份应如何界定始终是不可回避的一个环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第三条明确了辅警非人民警察身份的地位。

考虑到在社会生活中,辅警受公安机关管理并辅助履行人民警察的部分职务,在执行职务时也具备人民警察的部分特征,对于辅警在执行职务时能否被拟制以人民警察的身份存在一定争论。

对此,存有三种观点:其一,辅警应当在执行职务时被拟制为人民警察,袭击辅警的同样可构成袭警罪;其二,辅警不具备人民警察身份,袭击辅警的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三,辅警在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职务时,可被拟制为人民警察,在单独执行职务时,则不具备人民警察的身份。笔者更赞同第二种意见。

例如:

1、李某袭警刑事二审一案【(2021)桂01刑终59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袭警罪针对的对象是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不是人民警察,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如果人民警察在场,辅警是配合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辅警进行袭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本案李某袭击的对象是配合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而非人民警察,故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袭警罪,而是构成妨害公务罪。

2、胡某、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2021)黔0502刑初854号】,胡某、张某二人撕咬辅警吴某手部及腿部,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张某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此案中法院虽没有充分说理为何不构成袭警罪而是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通过案件事实可以看出本案中胡某、张某只针对辅警吴某实施了暴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辅警不宜被拟制为人民警察,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的,以妨害公务罪追责即可。但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

例如:

1、王珺犯袭警罪一案【(2021)吉2403刑初270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辅警系在民警带领下实施执行行为受到暴力袭击,故对涉案辅警的袭击行为也应视同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

2、曹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浙0305刑初132号】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该辅警系在人民警察带领下实施执法行为,应视同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被告人曹学记的行为构成袭警罪。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赞成辅警在与人民警察共同执行职务时,可被拟制为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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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

截至2022年1月份,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案件检索中,笔者以“袭警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案例共926例。其中基层法院案例870件,中级法院56件。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

1、袭警行为并不要求造成轻微伤的伤害后果

(1)刘文超犯袭警罪一案【(2021)京0105刑初3012号】,刘文超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朱某颈部抓伤,经鉴定,朱某所受损伤不构成轻微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刘文超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包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沪0110刑初1026号】,包某坐在地上对沈某1的腿部及身体进行踢踹。经鉴定,被害民警沈某2大腿外伤,不构成轻微伤。上海市杨浦区法院认定包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3)纪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鲁0212刑初423号】,纪某踢踹民警曲某A腿部1下,抓伤民警曲某B手部。经鉴定,曲某B右手背拇指处擦伤,局部青紫,有压痛,不构成轻微伤。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纪某的行为构成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袭警罪的缓刑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笔者在相关案例中以“缓刑”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得到案例共260例,占比全部案例约28%。这28%的案例当中大多数都没有造成轻微伤的后果,但也有部分造成轻微伤的案例适用了缓刑。可见,即使造成了轻微伤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完全排除缓刑的适用。

(1)廖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沪0118刑初1180号】,廖某殴打了社保队员姚某某左眼处以及民警周某右前胸部各一下。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周某伤势不构成轻微伤。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廖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贾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京0111刑初671号】,贾某拒不配合工作,咬民警周某、刘某手部。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贾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3)赵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苏0831刑初194号】,赵某咬民警蒋某右手一口,致蒋某右手皮外伤。经金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认定赵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3、谅解情节在袭警罪中的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对于构成犯罪,但具有初犯、偶犯、给予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的,在酌情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从宽幅度。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分子,虽具有上述酌定从宽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1)刘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沪0113刑初1378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已作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代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沪0105刑初1127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代某在家属帮助下向民警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3)梁某犯袭警罪一案【(2021)京0105刑初2000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梁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已赔偿被殴打人员并取得谅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全案情节对其宣告缓刑。

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法院对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时,也有争取不起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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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袭警罪作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设罪名,通过检索926份司法判例可以看出:

1、大多数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不上诉;

2、各地区法院的判决基本都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

3、出现轻微伤的后果很少会判缓刑;

4、被害人谅解在法院裁判时大多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同时袭警罪作为新罪名,也能发现各地区检察院在罪名的适用上并不能很好的把握,经常出现起诉之后变更罪名的情况或者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直接改变罪名。而各地区法院在涉及袭警罪的裁判说理部分大多也比较简单。往往只是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一句带过。笔者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慢慢出台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司法实践中袭警罪的罪名适用问题。

最后,袭警罪是我国法治化建设推动下的产物,也是加强对警察执法权的保护力度的现实需求。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防止警察执法权的滥用,严格限制袭警罪的打击范围;又要避免个体自由的泛化,维护警察执法的权威性,以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传统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王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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