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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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芳、胡小娟:遭遇家庭暴力如何刑事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03月01日施行至今,已经直接适用于民刑事案件约5000余件(公开裁判文书部分数据)。“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以往不可外传的“家丑”不断曝光在大众视野中,甚至出现极端事件,挑战民众正义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03月01日施行至今,已经直接适用于民刑事案件约5000余件(公开裁判文书部分数据)。“法不入家门”已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不仅是家事,更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随着自媒体的不断发展,以往不可外传的“家丑”不断曝光在大众视野中,甚至出现极端事件,挑战民众正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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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从来就不该被简单的认为是普通的家庭矛盾,它侵犯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关乎最基本的人权。受传统家庭观念和社会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往往会选择一再隐忍,但这样的隐忍换来的可能是施暴者的得寸进尺,最终酿成大祸。频频发生的家庭暴力致伤、致死事件,不仅引发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也为我们不断敲响警钟:某些家暴行为实质上早已上升为刑事犯罪行为,需要严厉的刑事手段进行干预。

一、何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该说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表现,包括语言暴力、精神暴力以及身体暴力等,都是家庭暴力。

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明确了语言暴力和精神暴力,法院亦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形式予以禁止,给予保护。该案例原文写到:“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案例二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同时,家庭暴力中的“家庭”应作更为广泛的理解,不仅仅只有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才是家庭暴力,前恋人、前配偶的施暴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也适用反家庭暴力法。2022年01月28日全国妇联发布的第四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就记载了一起针对同居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并且对违反该情形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严肃处理的典型案例(“前恋人” 纠缠骚扰,保护令真正发威——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拘留案)。

二、刑事手段维权的优势

(一)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证据需要

全国近五年的离婚案件超400万件,而以家庭暴力为由判决离婚的约4000件(公开裁判文书部分的数据)。一部分原因在于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难度更高,所以如果离婚案件中有能够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情况,如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一方与他人同居、一方多次起诉离婚等,法院一般都不会再以家暴的理由判决离婚,也不会对是否存在家暴进行认定。

而在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的民事判决中,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起到了重要的证明作用,比单纯的就医记录更能反映家暴事实。作为刑事律师的我们,强烈建议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家庭暴力发生时,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公权力的保护。这样更有利于家庭暴力事实的查明、证据的固定。如果该家庭暴力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的调查也将转化为刑事侦查。即使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搜集的证据,对于认定家庭暴力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例如2018年03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北京市妇联发布的北京市反对家庭暴力十大典型案例之六: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对案件予以立案侦查后因缺少证据,没有认定张某的故意伤害事实,但是民事判决中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存在,并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二)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对于一些家庭关系的“顽疾”,比如婚姻关系中遭受家庭暴力急于脱离苦海的受害人,多次协议离婚或起诉离婚未果,又存在持续遭受家庭暴力的人身危险的情况;或者一般民事手段未能解决的家庭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手段,从而促进离婚、子女抚养权、损害赔偿等问题的解决。

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于某虐待案 (检例第44号)中,被害人小田因为长期受到继母的虐待,未成年的权益一直处于被侵害状态,当地检察部门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虐待罪立案侦查,最终判决继母虐待罪,同时小田母亲起诉变更抚养权获支持,切实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改变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

在我们办理的诸多案件中,运用刑事思路,采取刑事手段促进问题解决的实例也不胜枚举。

三、家庭暴力所涉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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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刑事犯罪,本文列举如下以作说明,不代表已经穷尽。

(一)侮辱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表现:(1)“捏造”:行为人为了达到离婚或多分财产的目的无中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2)“散布”:公开扩散捏造事实的行为,包括用语言散布和用文字散布,如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博、抖音、图画、报刊等方法散布;(3)“特定”: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侮辱罪;(4)"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否则,则不构成侮辱罪。(5)“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要以情节严重为前提,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犯罪论处。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等情况均属于情节严重。

(二)虐待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表现: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不论行为方式和内容如何,不论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所谓“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病残者、孕妇、产妇、哺乳期妇女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

(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表现: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首先,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即实施捆绑、殴打、禁闭等行为,暴力极为轻微的(如打一耳光、踹一脚、辱骂几句),不能视为本罪的暴力行为;其次要求行为人具有干涉行为,暴力行为只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手段,即必须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仅以暴力相威胁而未干涉婚姻自由的,或者仅有干涉行为而未使用暴力手段的,均不构成本罪。干涉婚姻自由主要表现为强制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禁止他人与某人结婚或者离婚。暴力行为不是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或者干涉婚姻自由而没有使用暴力的,均不构成本罪。暴力干涉恋爱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四)故意伤害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为表现:行为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伤害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包括内伤、外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等。如使用暴力殴打、行凶等方法致人伤害,或者以性行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严重疾病,欺骗被害人服用毒药而造成生理机能损伤,以胁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严重失常等。另外,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等都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但是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五)故意杀人罪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表现: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表现为剥夺他人生命,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物理方式的作为,如刀砍、棒击、拳打等,也可以是心理方式的作为,例如对患有心脏病的一方采用强烈的精神冲击使其病发;故意杀人的方式还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给卧病在床的一方喂饭、吃药,使其等待死亡等。但不管是哪种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同时还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即施暴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杀人行为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据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四、如何进行刑事维权

(一)去哪维权?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一方要根据所预备控告罪名的不同,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公诉案件,受害人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章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因此我们前文所列的五个罪,一般来说侮辱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轻微的故意伤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般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怎么维权?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要搜集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对方存在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所以要以证据维权。那么什么样的证据可能有用呢?我们认为包括不限于:受害人在被家暴之后的倾诉对象的证人证言、听到殴打/辱骂的邻居的证人证言、在家暴现场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对现场的描述、受害人的报警记录、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家暴双方当事人电话录音、施暴方具有威胁/恐吓内容的聊天记录、家庭监控录像、描述为家暴的医院诊疗记录、伤情认定报告、受害人及时拍下的受伤部位照片/视频、心理医生问诊记录、证明受害人精神失常的证据、离婚起诉书、向当地居委、街道、妇女组织的求助记录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控告施暴人构成相关刑事犯罪的线索或证据。

(三)谁来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不夸张地说,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等都可以成为家庭暴力受害方维权的主体。当然我们刑事律师也是其中的一股力量,参与反家庭暴力相关的法律工作。

写在最后:据全国妇联2015年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虽然“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说法并不绝对,但是施暴方往往具有潜在的或外漏的暴力倾向,不会因为受害人的原谅就轻易改变,醉酒、暴怒、猜疑、嫉妒、控制欲都可能成为日常生活家庭暴力产生的诱因。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人绝不能选择“家丑不可外扬”式的息事宁人,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当权益,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即使婚姻中存在千万种将就的模式,家暴都不该成为其中的一种。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刑事业务部主任、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方芳;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刑事业务部副主任、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部 副主任 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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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核心专长:擅长运营综合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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