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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居家线上技能内训第二轮(六):孙建保讲《司法冤案疑案故事会》
2022年5月14日上午10:00~12:00,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建保为大家主讲《司法冤案疑案故事会》,在腾讯会议线上如期进行。

2022年5月14日上午10:00~12:00,由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建保为大家主讲《司法冤案疑案故事会》,在腾讯会议线上如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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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主任首先讲述了日本的“袴田事件”“八海事件”和德国的“Rudolf Rupp案”三个刑事冤案疑案,然后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阐述了三起案件给我们刑事律师带来的启示和意义。

一、故事

(一)袴田事件

1966年6月30日,日本静冈县清水市味噌厂桥本一家四口在家中被杀并遭纵火。同年8月18日,曾经做过职业拳击手的该厂工人袴田岩被警方抓捕。法院审判时,袴田岩控诉遭到刑讯逼供,加上证据存疑,案件被搁置。1年后,该案重新开庭,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袴田岩于1968年9月11日被静冈地方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袴田岩上诉被驳回后,一直申请再审,均石沉大海。该案引发日本社会广泛关注。

2007年,已经离职的该案一审主审法官熊本典道,将袴田岩案审判时的相关情况向媒体公布,并称其一直相信袴田岩是无辜的,一直主张袴田岩无罪,由此再度引发轩然大波。在压力之下,静冈法院决定重审,但阻力重重。2011年,袴田岩入选被关押最久的死刑犯吉尼斯世界纪录。2014年3月27日,被羁押48年之久的袴田岩被释放,但其至今仍未迎来无罪判决。日本民众普遍认为袴田岩为无辜者,该案也被冠以日本司法史上的“世纪冤案”。

(二)八海事件

1951年1月25日,日本山口县熊毛郡八海村早川惣兵卫夫妇被发现于家中被杀,财物被劫。警方很快将嫌疑人吉冈晃抓获归案,吉冈晃对入室盗窃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但警方根据案发现场情况臆断该案不会是一人所为,认定吉冈晃有同伙。吉冈晃为了减轻罪责,顺应警方的意思供出了所谓“同伙”,即阿藤周平等4人,其中年龄最大且有盗窃前科的阿藤周平被认定为主谋。在警方的刑讯逼供下,阿藤周平等人做出了有罪供述,但供述的内容矛盾重重。后阿藤周平一审被判死刑,其余四人均被判无期徒刑。上诉后,阿藤周平与吉冈晃的刑期不变,其余3人刑期被改为有期徒刑。此时,阿藤周平求助于日本著名律师正木昊。正木昊发现该案存在着众多疑点,据此写了一本书并被拍成电影,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一时间,舆情汹涌。日本最高法院决定撤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1959年,第4次审判,除吉冈晃外,阿藤周平等4人被判无罪,案发8年后,阿藤周平重获自由。但事情到此并未结束。

1965年8月,在警方的重新调查以及检方的抗诉下,阿藤周平等人的无罪判决被撤销,阿藤周平再次被捕,并在此后的审判中再次被判处死刑。阿藤周平含冤入狱,继续申诉。在此期间,吉冈晃良心发现,改变了此前的供述,称该案系其一人所为,阿藤周平等人确系冤枉。1968年,阿藤周平等人被日本最高法院直接改判无罪。案件延宕近18年,经过7次判决,阿藤周平才沉冤昭雪,该案也被称为战后日本司法史上第一冤案。

(三)Rudolf Rupp案

2001年10月14日,德国巴伐利亚州茵果市Rudolf Rupp妻子报警称,其夫Rudolf Rupp已失踪二日。警方进行了初步调查,但无果而终。后村民中传言,系Rudolf Rupp妻女等4人共谋将Rudolf Rupp杀害。传言传至警方,警方将均有智力障碍的4人抓捕,并诱骗除Rudolf Rupp大女儿外的其余3人作出有罪供述。按照供述,上述4人将Rudolf Rupp杀死后分尸,并将尸肉喂狗,Rudolf Rupp的汽车亦被卖给二手车商。尽管4名嫌疑人的供述反反复复,且矛盾重重,在“活不见人死不见尸”的情况下,4人均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9年,巴伐利亚茵果市在疏浚河道时,打捞出Rudolf Rupp驾驶的轿车,并在车内发现完好无损的Rudolf Rupp的尸体。但检方仍然拒不认错,认为虽然分尸的情节认定有误,但不能据此否定4人伙同他人将Rudolf Rupp杀死的可能,顽固地坚持认为对4人的指控和判决并没有错误,但检方的这种态度遭到了公众的批评和指责。最终,法院撤销了对上述4人的有罪判决。

二、问题

三起案件都存在着诸多共性,案件的性质均集中于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主要是故意杀人或者抢劫杀人案件。其实不仅这三起案件,从媒体披露出的冤错案件来看,当前冤案中最为典型的也正集中于命案类。综观每起冤案的一波三折,存在着很多共性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案件的证据往往都是矛盾重重。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多是因为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存在着刑讯逼供现象。办案单位其实也注意到了证据中的矛盾之处,但没能坚持“疑罪从无”的理念,弃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不顾,作出有罪判决,酿成冤案。

二是基本上都是出现了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的颠覆性的证据才使得案件迎来转机。“八海事件”是因为真凶改变了不实指控,“Rudolf Rupp案”是因为从水底打捞出了被害人的尸骸以及轿车,“袴田事件”也是因为原审法官爆出了诸多审判内幕,加之警方当初刑讯后的诱供录音资料被爆出。不妨假设一下,没有这些颠覆性的证据,恐怕这些案件仍然难获平反。

三是平冤的过程非常曲折。这种曲折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冤案平反过程中得到多方人士的鼎力相助。其中既有律师的不懈努力,也有媒体或者其他热心人士的雪中送炭。其二,冤案平反的时间往往延宕多年。少则近十年,多则十余年乃至数十年,其过程不可谓不艰辛。

三、启发

听完三个故事,作为刑事律师,至少应当得到两点启示,即“有所识”与“有所为”。

一、“有所识”。作为刑事律师,我们应当正确、理性地看待刑事冤错案件。其实,刑事冤错案件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各地区都有刑事冤错案。今天的三起案件都发生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迥然有别于大陆法系,但在刑事冤错案件上并无二致,其刑事冤错案件也比比皆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美国的“中央公园慢跑者案”,英国的“霍奇森案”等。这些案件,往往也都错得离谱,事后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可却真真切切地发生了。可以说,刑事冤错案件不是某个国家的“专利”,外国的“月亮”也并不比中国的更圆,对此我们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

二、“有所为”。冤案的平反,往往带有偶然性,但这种偶然性之中往往却又夹杂着某种必然的成分,除去当事人本人及其家属的不屈信念之外,律师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也是这种“必然”因素的成分之一。作为律师,代理那些存疑的刑事案件,不仅要有一颗追求公平正义的心,还要有善于思考的脑和不惧奔波的脚,用自己的智识和责任心,全力以赴去把案子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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