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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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虚假诉讼罪最高仅仅是判七年有期徒刑吗?
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民事诉讼成为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他途径包括仲裁、调解等)。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民事诉讼成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首选,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爆发式增长。

 一、虚假诉讼罪的历史背景和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通过法院、法官)居中裁判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保证。

自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民事诉讼成为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他途径包括仲裁、调解等)。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民事诉讼成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解决民事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首选,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呈爆发式增长。这本来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可谓好事一桩。但有一些个人和单位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牟取非法利益,不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对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造成严重损害。一时间,虚假诉讼泛滥成灾,严重损害了民众对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公正的信赖,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发展到了不得不动用刑法来规制的程度。

为此,2015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增加了虚假诉讼罪,作为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自此,虚假诉讼不仅要承担民事欺诈的民事责任、损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的含义及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可见,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是民事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虚假诉讼罪只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不能扩展到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领域。

虽然《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只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字面上看似乎只有原告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但由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属于注意规范,不是法律拟制,因此,在债权人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主体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或者第三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向法庭提交伪造、变造的虚假证据,误导法官作出减免自身合法债务的裁判的,同样可以作为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何界定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使用了“捏造事实”、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情节严重”等措辞,对虚假诉讼罪的罪状作出规定,但对这些措辞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为有效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作出了具体的界定。

1、如何认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七种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2、如何界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受过刑事追究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 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虚假诉讼罪的要判多少年?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虚假诉讼罪有二个量刑幅度,法定最低刑是单处罚金,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构成虚假诉讼罪,仅仅是判最高有期徒刑七年吗?如果你这样认为,就大错特错了!

五、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为什么说是大错特错呢?原因还得从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的相互关系说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和隐瞒真相,其实质都是向被骗者传递了虚假信息。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具有因果关系的、环环相扣的五个犯罪事实: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被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认识错误→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被害人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见,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无期徒刑。

虚假诉讼罪的实质是同样欺骗,只是欺骗的场合局限于民事诉讼领域,同样包含具有因果关系的、环环相扣的五个犯罪事实,只是骗子和被害人局限于诉讼当事人,被骗者局限于法官:原告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欺骗行为)→法官(被骗者)产生认识错误→法官(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生效裁判(处分财产)→原告取得被告人(被害人)的财产→被告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可见,除了特定领域和特定人群外,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没有什么不同。

诈骗罪与虚假诉讼罪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既然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特别条款),对于符合虚假诉讼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应当只依据该条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即使该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应当再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为了更有效地震慑、打击虚假诉讼犯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三款同时规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解释》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根据虚假诉讼罪的实质和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不再依照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而是依照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根据《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公私财物五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行为人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五十万元以上的,有可能按诈骗罪定罪且从重处罚,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希望诸君读者能够通过本文深刻认识到虚假诉讼罪的严重后果,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法庭,尊重对手,诚实诉讼。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此,便可无忧矣。



作者:李文涛律师,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主任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3509-3510室

电话:13060685666(微信同号)  13600090743



相关律师介绍
李文涛
李文涛
上海靖予霖(广州)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华南虎”刑事辩护联盟常务理事
中国毒品犯罪刑事辩护联盟成员
核心专长:暴力犯罪研究与辩护;金融犯罪研究与辩护;诈骗犯罪研究与辩护;职务犯罪研究与辩护;婚姻家庭犯罪研究与辩护;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辩护及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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