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建筑施工行业涉及爆破、动火、焊接、高处作业、电工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本身即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风险,系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行业之一。建筑市场的低门槛与粗放性,错综复杂的工程发包市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以及挂靠行为的普遍存在,无疑又进一步增加了行业的安全生产风险。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类刑事犯罪的客观要件。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第七条规定:“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作为专门规范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位阶高、规范全,是重点认定依据。
《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开始实施,期间已经过2009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为应对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修订涉及三分之一条文,修改幅度较大。一方面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针对近年安全生产事故中所暴露的新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并加大违法行为成本、大幅提高违法惩罚力度。[处罚方式趋严:新引入按日连续处罚、按收入比例、违法所得倍数进行处罚的机制,使得处罚方式更为严格,避免过往实务中畸轻畸重的情况。处罚额度提高:单位罚款数额最高值由2000万提升至1亿元,主要负责人的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80%,提高至40%--100%。加大关闭力度与主要负责人的行业或职业禁入。]
新《安全生产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可能出现的危害安全生产刑事案件有以下三方面新影响:
一、安全制度与措施层面——安全义务来源扩大
1. 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构建双重预防控制机制。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防范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 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要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4. 新增不得破坏保护系统安全的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危险作业罪”相配套,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5. 完善高危行业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新增“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 新增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新增“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7. 新增“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包括单位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二、责任主体层面——管理层安全义务主体范围扩大
1. 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外,同时规定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就要求企业的其他决策管理层成员,尤其是业务分管领导,不能再仅仅抓业务、不顾安全,也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这也是新《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原则中“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核心要义。
2.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原来的主要责任人员责任制,改为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包括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内的全员,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三、合规生产层面——为刑事合规出罪提供依据
“安全环保”属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施行)》规定的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的七大重点领域之一。建筑施工作为高危行业之一,安全合规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从刑事角度看,当前企业合规出罪已进入实质阶段,最高检已出台《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并发布一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各地检察机关也相继出台落地文件。北大陈瑞华教授曾提出三种合规出罪模式,分别为“主观罪过免除模式”、 “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合规考察免责模式”。三种合规出罪模式在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中实质就是合理信赖原则、主观无预见可能性、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辩点的运用。企业已经建立并落实安全合规体系的,可以成为证明管理人员不存在主观罪过或失职行为的证据,在被监督者违背信赖且监督者并无失察的情况下,不能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而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而言,通过接受合规考察,重建安全合规体系,消除既有生产作业中的“违法犯罪因素”, 可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多系过失犯罪,且建筑施工企业均规模较大,存在合规出罪的适用空间,新《安全生产法》也从立法上为刑事合规出罪提供了具体抓手。新《安全生产法》从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与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到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事故调查处理后一年内组织进行“回头看”(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再到政府相应监管部门需编制安全生产权力与责任清单等等,都体现了新《安全生产法》在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的合规理念。新法已将安全生产合规理念贯穿至合规义务来源、组织架构设计、人员岗位配置、合规教育培训、资金设备支撑、合作方资质合规、安全合规整改、合规检查与责任追究等整个安全合规体系中,为企业刑事合规出罪提供了具体抓手。
附:刑法涉及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的七宗罪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刑事业务部主任 郑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