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陈泗瀚——正当防卫成立与否的辨析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观念的普及,冤假错案不断得到平反。然而,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领域,各级司法机关依然界定模糊、持过于保守的态度。此外,在判决中说理不充分,无法解答案情中的诸多疑问,因而难以服众。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法治观念的普及,冤假错案不断得到平反。然而,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领域,各级司法机关依然界定模糊、持过于保守的态度。此外,在判决中说理不充分,无法解答案情中的诸多疑问,因而难以服众。纵观近年来受到网友关注的涉及正当防卫定性的案件,部分地方法院对于正当防卫成立的标准认定过高、对行为人量刑过重,比如于欢案、赵宇案等等。近期引发网友再度关注的陈泗瀚被校园霸凌案与前述案件性质类似,也应被定性为正当防卫。2020年9月3日,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进行正当防卫相关的判断,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强人所难。《指导意见》阐明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定性考量及断案法理,这也是正当防卫立法的初衷,理应溯及既往,陈泗瀚应得洗冤。

【关键词】校园霸凌  正当防卫  法理情

防卫的案件中,基于保护人身安全或被侵犯的财产的目的,进行防卫的行为人必须做出一些强制行为才能压制可能在制造危害的行为人。一旦出现误判,即陷入防卫过当,就极可能因自己给对方造成的损害,而被定性为故意或者过失犯罪,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期被推上舆论高峰的陈泗瀚一案,笔者认为争议焦点应当围绕防卫是否过当进行。令人不解的是,陈泗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8年有期徒刑。法院的判决难免引起舆论攻击,使得全网为其喊冤。

一、案情概要与判决说理

(一)案情简介

当前法院认定的事实大概如下:被告人陈泗翰与被害人李景全系瓮安四中在校学生。2014年4月30日8时许,陈泗翰与李景全在瓮安四中食堂排队打早餐,李景全踩了陈泗翰一脚,二人为此发生口角和抓打,与李某某一起的金睿等人也帮忙打陈泗翰,后因食堂职工制止,双方才停止。也有媒体报道陈泗瀚并未与对方发生抓打,仅仅是把对方推开。陈泗翰坐下吃粉时,金睿走到陈泗翰身边,用手敲陈泗翰的头,并问其服不服。上午第二节课下课后,李某某、金睿等人到九(6)班教室的走廊上将陈泗翰拉到同层厕所的楼梯处进行殴打,后又将陈泗翰拉到五楼楼梯处再次对陈泗翰进行殴打。中午放学时,李某某和金睿就给陈泗翰讲下午李某某和陈泗翰单杀(一人拿一把刀对杀)。下午放学时,陈泗翰走到瓮安四中大门口一家奶茶店门口(也有媒体报道称陈泗瀚是被李某某一行人强行拉拽出教室),被李某某和金睿强行拉到对面丽都大厦的“虎鹰”扎啤城门前,问陈泗翰服不服,陈泗翰说不服,李某某抓住陈泗翰的衣领将陈泗翰朝花竹园C区里面拉。此时,瓮安四中学生贺晗趁机将身上的一把卡子刀递给陈泗翰。李某某将陈泗翰拉到花竹园C区里面就对陈泗翰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泗翰将卡子刀从衣服袋子里拿出来杀在李某某的胸部,李景全就用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杀在陈泗翰的左背部,接着陈泗翰又用卡子刀杀在李某某的胸部后就跑了。李某某拿起卡子刀在后面追,追到花竹园C区供电局收费点的大门时,李某某扑倒在地上,随即送医后被医生确认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锐器致心主动脉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与此同时,陈泗翰求助,被送往明康医院进行治疗,在之后的法医鉴定中先后被认定为重伤二级锐性损伤、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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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理由

因判决书未公开,从认定的罪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及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可以大致推断法院可能持有的判决理由。陈泗瀚接受同学的刀,并且参与“单杀”,最后在单杀中打败对方,因此具有斗殴性质而非正当防卫,具备伤害对方的故意,对李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过失,因而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然而,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特殊防卫情形下,防卫意识必然包括伤害故意,否则何以自保?另外,若法院要追究陈泗瀚的刑事责任,那么贺同学递刀对李某某的死亡结果发挥了积极作用,是否就成立帮助犯因而应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当时的条件下,一、二审裁判过于苛求防卫人。本案一、二审裁判欠考虑防卫因素的做法值得商榷。

二、陈泗瀚用刀反抗致李某死亡的定性

(一)基本行为定性

笔者认为,陈泗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正当防卫成立条件可分为两大类:防卫前提——时间和性质;防卫行为——防卫意识和限度。在时间上,来自霸凌者李某的挑衅和人身攻击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前提存在。陈泗瀚被强行拉至户外被暴力攻击,又无法逃脱,情急无奈之下进行反击,具有防卫意识。由于最终导致了李某某死亡,因此,本案的关键之一在于导致死亡结果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对此,有“特殊防卫”的规定,即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陈泗瀚面临的是被刀伤害且被告知将被杀害的紧迫情形,符合了特殊防卫的前提,即“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法院认定的事实中,李某某等人强行将陈泗瀚从教室拖拽至户外迫使其迎战,且明确表示要和陈思涵“单杀”,这已不仅是挑起争端,更是强迫他人面对严重暴力。在此情形下,陈泗瀚无路可退,无法逃脱,被迫面临抗争或等待死亡的抉择。那么,造成李某某死亡的结果就构成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特殊防卫而非防卫过当。被认定为斗殴显然有悖事实。

(二)刑事立法精神

另外,《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也即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这八种严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得突破这一界限。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而本案的判决以量刑更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非但与正当防卫的认定机制相违背,还额外增加了防卫人的负担,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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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判决

2019年在湖南某初中发生的另一起校园霸凌反击案,与本案具有高度相似性,法院对当事人的无罪判决,正符合了刑法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树立了司法机关对被霸凌者进行裁判时应有的、当事人立场的裁判思维。该市法院在判决说理中提到:“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在被动、被欺凌的孤立无助状态下,面对他人围殴,小蒋进行反击,构成正当防卫。”充分体现了刑法保护弱者的人文关怀,也是对校园霸凌事件中受害者最好的心灵抚慰。同属校园霸凌,同样是被强行拖拽至事发地遭多人围殴,本案的裁判也应当秉持这种人性化的裁判思维。

三、陈泗瀚表示“不服”是否系过错?

正当防卫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而非鼓励当事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屈服于邪恶势力、在对方践踏自己尊严时仍然以无下限容忍的方式来避免危险发生。这不应当是司法机关倡导的风气,不应该通过关注度如此高的案件判决来引导人们在面临非法侵害时无下限妥协、恪尽小心谨慎地自卫,更不该以此案威慑受校园霸凌的孩子们,使其在面临不法侵害时为了不入刑而任人欺侮。

照本案审判人员的逻辑,今后在此类事件中,最大的获益人或许会是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人,因为对他们进行有效的防卫极有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照此做法,邪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得到助长,违法犯罪分子躲过法律追责,问题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因此,表示“不服”不应当被认定为陈泗瀚的过错。

四、断案依据天理、人情还是国法?

另有声音表示:该案一、二审作出判决的时间在5年前,当时正当防卫制度尚未被激活,正当防卫制度“一定程度上成了僵尸条文”。显然,中国传统的息事宁人、死者为大的思想也会影响到法院的公正立场。本案一审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就曾对记者表达过“被害人家属毕竟失去了一个儿子,需要考虑到对被害人家属情绪的安抚”的裁判思维。这句话透露的不仅是该法院相关法官的想法,从近年相继出现的冤假错案可知,这更有可能代表着众多法官在审判实践中面临天理、人情和国法时的艰难抉择和倾向,而这种抉择的结果又往往将负担不合法更不合理地压在了被告人的身上。

息事宁人、只讲人情的判案立场是法治的倒退,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当代中国,只有依法的明文规定裁判、依照法理的逻辑进行抉择才能适应时代变革,才能取得法治改革的更卓越的成效。

对于错误应当及时纠正,还当事人公道,给广大关注案情发展的人民一个交代,也体现司法机关通过每一个案件让公平正义深入人心。唯有如此,才能落实《指导意见》中指出的“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非法经营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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