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张永:故意伤害案中不容忽视的陈旧伤
生活中,故意伤害类案件一直处于高发、频发的态势。也正是因为此类案件司空见惯,导致相关办案人员,尤其是侦查机关,秉持“固有”且“成形”仅注重伤害结果的思维异常严重,即,只要嫌疑人实施了相关暴力“加害”行为,客观上被害人被鉴定出轻伤及轻伤以上的结果,再加上实践中基于被害人一方的压力,很容易就被简单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生活中,故意伤害类案件一直处于高发、频发的态势。也正是因为此类案件司空见惯,导致相关办案人员,尤其是侦查机关,秉持“固有”且“成形”仅注重伤害结果的思维异常严重,即,只要嫌疑人实施了相关暴力“加害”行为,客观上被害人被鉴定出轻伤及轻伤以上的结果,再加上实践中基于被害人一方的压力,很容易就被简单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至于致害成因,尤其是多因情形下的故意伤害案件,究竟伤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则常常被忽略。然而,故意伤害案件中损伤成因的查明,又直接关系到案件有罪、无罪,以及量刑多少的考量。严重时,直接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为此,笔者以自身所承办的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为例,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鉴定的伤害结果是否构成陈旧伤。通过此案例,笔者期冀我们在以后故意伤害类案件的辩护中,能够充分认识并重视损伤成因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多因一果情形下。以便能够在后续辩护中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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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委托概况

某日,被告人梁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进而演变成互殴。在出警过程中,警方认定被害人张某的鼻骨骨折系被告人梁某殴打所致。尔后,被害人张某被鉴定出轻伤。侦查机关以梁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立案。笔者在审判阶段介入此案。

在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被害人受伤后短短十天之内,竟然在多家医院多次拍摄鼻骨CT片,似乎有为了追求某种鉴定结果的嫌疑。进一步查阅案卷发现,受伤当天的首次鼻骨CT片描述被害人张某仅见左侧鼻骨骨折,即单侧一处骨折,而且不具有粉碎性特征;其后两次拍片依然维持这一结论。但是,唯一的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医院CT检查报告单却显示被害人张某左右两侧鼻骨均见骨折,得出了和之前多次检查结果完全不同的诊断结果。

由于事发已过十天,那么,在此期间,是否还有其他原因(例如:二次损伤、医院漏诊等情况)导致被害人最后一次CT检查结果完全不同于之前多次的诊断结论,这不得不让笔者产生疑虑。由此,本着疑罪从无的基本理念,对于该案被害人的损伤是否符合其自称的就是案发时形成,就成了辩护人值得怀疑的重点。

为此,辩护人就本案被害人张某的伤害后果是否是案发时形成,是否属于案发前既有的陈旧伤等问题咨询本所刑事技术部主任、法医类鉴定审查顾问徐跃灵君。

法医专家论证

法医临床学是法医学的分支学科,它不同于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诊断以及治疗疾病;而法医临床学主要是为法律论证提供科学、有效的医学证据支持,即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时,主要侧重于新鲜与陈旧损伤的鉴别,损伤与疾病的判断与鉴别,成伤机制和致伤物的推断等,而不侧重诊断和治疗。

具体到伤害类案件中,除了要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认定的伤情程度,得出轻微伤、轻伤、或者重伤的鉴定意见,还必须对成伤机制、损伤时间、伤病关系等,依据现代医学技术和原理,一一做出可能的精准判断,以还原事发当时情况。

单单从成伤机制来讲,就涉及到自伤还是他伤、原发性损伤还是继发性损伤、新鲜性损伤还是陈旧性损伤等诸多问题,而这些都是法医学重点关注领域。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鲜与陈旧损伤的鉴别直接关系到被害人损伤是否是事发当时形成。

出于趋利避害需要,被害人往往会刻意隐瞒之前受伤的事实,所以,对于新鲜与陈旧损伤的鉴别,作为法医面临的考验也就更大。通常情况下,法医必须要结合事发现场,当时殴打情况等相关事实,对成伤机制做出判断。

在鼻骨骨折案例中,根据法医学者们对于鉴别鼻骨骨折是新鲜损伤还是陈旧损伤问题的研究,区别主要集中在鼻腔出血、鼻背部软组织肿胀、鼻粘膜肿胀、鼻骨骨折断端形态、影像学动态变化等五个特征方面。

1、新鲜骨折组鼻腔出血概率明显高于陈旧组,根据研究数据统计表明,在新鲜鼻骨骨折中,被鉴定人多数有外伤当时鼻腔出血表现。

2、在陈旧鼻骨骨折中,鼻背部软组织肿胀多于无肿胀者;而新鲜骨折中,被鉴定人均出现鼻背部肿胀征象。数据表明,鼻背部肿胀是鉴别陈旧骨折与新鲜骨折的差异点之一,具有较强的迷惑性。

3、显示在陈旧骨折案例中均未出现鼻粘膜肿胀征象,而在新鲜骨折组,绝大部分案例均有鼻粘膜肿胀表现,经统计学检验,两组存在差异,数据表明了鼻粘膜肿胀对鼻骨新鲜或陈旧骨折具有一定的鉴别意义。

4、从鼻骨骨折的端面形态特征来看,在陈旧性骨折组中,骨折断端都为圆钝形,而新鲜骨折中,骨折断端都为锐利形态,两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5、陈旧性骨折组均未出现鼻骨骨折影像学动态改变的征象,而新鲜骨折组均出现鼻骨骨折影像学动态改变征象,显著的统计学差异表明影像学动态改变是鉴别鼻骨新鲜与陈旧骨折的关键特征。

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某在损伤当日并未出现鼻腔出血,鼻背部淤血,鼻腔粘膜肿胀等损伤外在表现,与鼻骨新鲜骨折的外在表现不符合;影像片亦未见新鲜骨折的锐利征象,鼻道未见狭窄性改变,未见皮下气肿影。因此,被害人张某鼻骨新鲜骨折的依据严重存疑,不排除其鼻骨骨折是陈旧性骨折的可能性。

此外,当鼻骨骨折外在损伤表现不明显,影像片显示新鲜骨折存疑的情况下,应当让被害人张某重新复查CT片以便于进行影像学的动态观察和分析,而这样的观察需要和首次受伤即事发时时间的间隔最好在两个月以上,所以,原鉴定仅依据事发当时10天以内的影像片得出鉴定意见是缺乏科学依据的,是没有办法准确判断的。

回归本案事实

通过上述专家对于新鲜伤与陈旧伤的比较、区分,我们再结合在案鉴定报告中所记载的被害人张某多次CT诊断报告基本情况,可以明显看出:

首先,根据上述专家论证发现,鼻骨新鲜骨折组,鼻腔出血概率明显高于陈旧组,而本案被害人张某多次CT诊断报告中,均没有出现鼻腔出血现象。这与鼻骨新鲜骨折呈现情形明显相悖。

其次,多次CT诊断报告均同时载明鼻背部软组织肿胀现象。根据临床数据表明,在陈旧鼻骨骨折中,鼻背部软组织肿胀多于无肿胀,恰恰证明即便是陈旧性鼻骨骨折,出现鼻背部软组织肿胀现象也属于正常合理现象,而不是仅仅出现在新鲜鼻骨骨折案例中。

再次,多次CT诊断报告均未提及鼻粘膜肿胀,而这恰恰是证明陈旧性鼻骨骨折的最佳依据之一。

因此,从上述法医专家论证陈旧伤与新鲜伤的区分,结合在案证据,从本案现有多次CT诊断报告单来看,被害人张某所呈现的伤势现状,根据现有临床体征与影像学分析,关于新旧伤的特征表现,张某更符合陈旧伤的特征。

基于以上专家论证,在该案辩护中,辩护人提出,本案,虽是一桩小的故意伤害案件,但是争议焦点问题,就是被害人鼻骨骨折是否是陈旧伤问题,而这一问题,有着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隐藏性。所以,本案就陈旧伤问题,应该专门启动临床医学上的复查认定程序,才能就陈旧伤的争议问题得出客观判断,从而真正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实现罚当其罪、案结事了的目的。最后,本案虽最终没能够启动“重新鉴定陈旧伤的程序”,没有无罪辩护成功,但就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根据最终的判决结果,最后取得了“实报实销”的辩护效果。

最后,笔者想说,辩护的意义,其判决结果固然重要;但就案论案,基于各种原因,虽没有取得十分有效的辩护效果,但是我们在辩护中提出的伤害类案件的疑点,在类案的辩护中可能是一以贯之的。这也就是笔者写就本篇文章目的,在于启发大家能够摒弃在伤害类案件的辩护中,仅注重伤害结果的传统思维。发现案件疑点,再结合法医学专家意见,能够在伤害类案件辩护中对损伤成因多一个考量。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诈骗类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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