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5
  • 25
马贺、张伟伟:比较法视野下我国的企业合规实践
企业刑事合规无疑是当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焦点。随着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的典型案例,对于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及适用的研究也逐步进入白热化。相较美国和法国为主的域外司法实践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对此,有必要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我国的刑事合规实践。

企业刑事合规无疑是当下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焦点。随着最高检发布第二批企业合规的典型案例,对于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及适用的研究也逐步进入白热化。相较美国和法国为主的域外司法实践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对此,有必要基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我国的刑事合规实践。

一、域外企业合规实践——以美国和法国为例

· (一)美国对海外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的实践   

企业合规最早可追溯至美国。而我国大众所知晓的美国的“企业合规”主要来自于该国对中兴通讯、华为等知名企业进行制裁的新闻事件。在该类事件中,美国频繁使用“暂缓起诉”制度。通过分析这些暂缓起诉协议可知,在美国的企业合规制度中,检察官的权力很大。对于企业而言,暂缓起诉“合规失败”的成本很高:若企业完成了合规义务,检察官就撤回起诉;若企业未能完成合规义务,则往往意味着企业已承认检察官在协议中所固定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法院的管辖等程序事项不能再提出异议;同时,企业及涉案高管还可能不再享有美国宪法中的部分诉讼权利。

可见,美国针对外国企业签订的暂缓起诉协议中的“合规”制度成熟但却强势。在适用合规制度的过程中,检察官拥有较大的主动权,这与美国长期以来限制检察官权力的呼声明显相悖。

· (二)法国企业合规实践   

法国的企业合规制度起始于《萨班第二法案》(Sapin II),主要针对企业的腐败行为。事实上,法国的合规制度受到了美国的强烈影响,主要是为应对法国企业海外经营中的合规问题。由于法国和美国分属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迥异,法国的立法者仅在有限的范围内移植了美国的合规制度,同时进行法国化的改造。

首先,法国的合规制度的建立是立法先行的模式,通过修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等法律确立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例如作为刑罚的企业合规制度和法国化的暂缓起诉制度。其次,在合规监管方面,法国设置独立的公权力机关“法国反腐败局”负责对企业合规进行评估与监督。再者,与美国合规制度相同,法国检察官通过与涉案企业签订暂缓起诉协议来推动涉案企业合规。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国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中,设置有对“吹哨人”的保护机制,其中包括吹哨人的定义、吹哨人免责条款、吹哨人报告的次序、为吹哨人保密及对泄密的处罚、妨害吹哨人报告的惩罚措施等,充分体现了在打击腐败行为过程中对证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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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对我国企业合规实践的评析


我国企业合规制度部分缘起于我国企业出海过程中所遇到的合规要求,以及我国国内企业刑事合规的客观发展需求。刑事合规于2020年3月开始进入大众视野,最高检在上海浦东、金山,江苏张家港,山东郯城,广东深圳南山、宝安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随着试点的逐步深入,2021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开始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涉及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十个省(直辖市)。上述省级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1至2个设区的市级检察院及其所辖基层院作为试点单位。

在规范文件的层面上,最高检联合多部委于2021年6月3日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以及检察机关的合规运用、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检察听证等作出具体规定。该文件也是目前合规实践中,效力最高,适用范围最广的文件。

相比于规范文件,最高检相继发布的10例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同样值得关注。笔者从涉案企业情况、涉案情节、案件处理结果、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方面归纳如下:

从上述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可见:

首先,从涉案企业的性质上,涉案企业合规多针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其中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或高科技民营企业)、领域内领军企业(或龙头企业)、拟上市企业,以及外资在华企业。此外,目前仅有一例系针对小微企业,且该案属于挂案。其次,从量刑情节上,多数涉案单位或负责人均具有多个从轻、减轻或其他从宽的情节,其中包括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最后,从适用刑事合规的结果上,大部分以不起诉结案,少数案件起诉并定罪,个别作撤案处理。

由上可得,相较于欧美,我国的刑事合规实践较为灵活。与法国相比,我国采用的是非国家机构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而美国和法国通过“暂缓起诉”推进合规的做法也尚未引入。而在部分案例中,检察院在法院判决后向企业作出合规建议。不难看出,作为舶来品,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在借鉴的同时亦采用更为本土化的模式,其主要原因是为将企业合规嵌入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之中。在此过程中,依旧存在着制度之间相互掣肘,例如现有不起诉制度与合规不起诉的冲突,刑事诉讼中的审理期限与完成实质合规所需时间上的冲突,以及针对企业家的合规不起诉与我国单位犯罪基本理论的冲突等等。

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合规实践先行于理论研究和制度设置,因此借鉴域外合规实践的有效经验,同时将合规制度本土化是未来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方向。总之,我国刑事合规制度健康发展有待后续法规的出台以及更多批次典型案例的发布。


作者: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涉外刑事业务部主任 马贺;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张伟伟



相关律师介绍
马贺
马贺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部门主任
涉外刑事业务部主任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企业反腐败与合规研究院副院长
上海市涉外法律人才、上海市外事翻译协会法语组组长
核心专长:外国人犯罪刑事辩护,外资企业刑事合规,出海企业境外合规,外国刑事律师对接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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